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关权威裁判观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立法解读】

1、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须同时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同时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的,则该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对待给付。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直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合同,或者不能确立谁先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履行。同时履行的情形是不多的。(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该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可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因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已被抵消或免除,则任何一方都不应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发生在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时。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已被抵消或免除,则任何一方都不应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能履行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致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实务指引】

1、如果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则该当事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拒绝自己的给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拒绝履行。例如,出售汽车时,卖方只是没有交付一个无关紧要的零件,买方不得拒绝支付全部价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答复指出:“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若擅自拒付运费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也即在此种情况下,支付运费与运输完成具有对价关系,而与货损货差没有对价关系,不能因货损货差而行使拒付运费的抗辩。

——唐德华、孙秀君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合同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单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时,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来说,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违约金的债务是双务合同中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唐德华、孙秀君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原始双务债务,也适用于原给付债务的延长或变形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原给付义务之上,也适用于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变形。例如,甲以古画与乙的一件古董互易,因甲的过失致古画灭失,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于此情形,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古董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4、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甲向乙购买商品房一套,价款50万元,约定丙对乙享有直接请求交付该商品房的请求权。若甲届期不支付价款,则乙可拒绝丙交付商品房的请求。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5、连带之债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甲、乙向丙、丁购买彩电10台,价款2万元,约定甲、乙和丙、丁均负连带责任。当甲向丙请求交付10台彩电时,丙可以“甲应支付全部价款”为由进行同时履行抗辩。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6、可分之债可以独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可分之债中,因各债务对各债权相互独立,故发生原因即使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分的,各债务人可就自己之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7、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表明,于上述两种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亦有适用余地。例如,甲将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元, 后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之债权让与丙。丙向甲请求交付车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而拒绝交车。在债务承担情况下,如甲将车卖给乙,价款30万元,由丙承担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付车为由拒绝付款。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8、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返还义务,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因在法律上与双务合同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义务极为相似,在实质上具有牵连关系。此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9、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当事人必须按此顺序履行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对方也无义务同时履行。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0、两项债务虽为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但相互间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在一合同中规定了数组对价给付义务,但一方当事人的甲项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丙项给付义务彼此独立而无牵连关系的,该方不履行其甲项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并不能因此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丙项给付义务。如违约金是双务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故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1、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的债务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这些债务在事实上有密切联系,但两项债务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理,双务合同因变更而使合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时,其债务已非由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故同时履行抗辩权亦不存在。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


12、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学理上一般认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如约定交付1000公斤大米,实际交付999公斤,对方若因此而拒绝支付1000公斤大米的所有价款,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于此情况,买方不得援用第六十六条拒绝支付价款。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上述类似情形,当事人究竟可否援用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法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就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以平衡双方之利益。一般认为,如果一方交付货物的数量不足,但不足的数量甚少,或交付的标的物瑕疵极为轻微,无明显损害对方利益,或一方违反义务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履行等,对方不得以此为根据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3、一方当事人已履行部分有瑕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一方当事人已履行或已提出的履行不完全,如仅为应履行债务的一部分或履行标的有瑕疵(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的履行仅有细微瑕疵而并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另一方无权援用。对此,审判中法官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判断。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4、一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能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以能够履行为前提。若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能履行,因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而由合同解除制度加以解决。如合同的特定标的物因一方过错而遭灭失,该方的对待给付显属不可能。于此情形,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5、只有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同时届清偿期时, 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旨在使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且同时届清偿期时,才能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若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销、免除,这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此时,被告所能援用的并非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自己无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债务实际存在,但都未到清偿期,或被告给付业务业已到期,原告的对待给付义务未到期,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例如买卖合同订于5月30日付款,出卖方要求买受方5月15日付款,买受方应主张给付义务尚未到期,而非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6、原告表明将要向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但未履行的,被告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原告虽提出履行给付义务,但并未实际履行。履行的提出并不能等同于已经实际履行。实际上,提出履行后,还可能发生不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等问题。既然在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等情形下,被告都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原告仅是提出履行,被告应当也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就会减损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担保自己债权实现、迫使对方履行的作用。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7、一方受领了对方的部分履行,则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如果一方已经受领了部分履行,则必须履行相当的对待给付义务(如支付该部分货款),但无论如何,一方已受领履行后,不得以对方没有全部履行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只能就对方未为履行部分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受领部分给付后,就丧失了拒绝全部对待给付的权利。如果认为当事人有权就已受领部分拒绝全部对待给付,显然是将另一方当事人置于不利地位,这有违公平原则。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8、一方当事人按约提出履行后,对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已提出履行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时,该迟延受领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诚信原则的引申,其设立旨在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平衡的维持当然也应以诚信原则为指导。一方当事人已作出履行行为,仅由于对方迟延受领致未实际履行,于此情形下,该当事人要求迟延受领方履行给付义务, 并不违反诚信原则。同时,《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意味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以对方未履行作为要件的。既然对方已经提出履行,另一方就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否则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顾伟强、孙美兰:《论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


19、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实质是合同一方届期未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与实现合同目的所实施的一项合同权利,依其性质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需表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的意思,无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对待给付债务的举证责任,而应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黄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10期。


【判例要旨】

1、在已经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不是先履行义务或者同时履行义务的抗辩事由,除非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发票的开具作出约定,按照交易习惯,收款人可在款项付清后一次性开具发票。另外,就本案讼争的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完成装修工程和支付工程款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完成装修工程的主要义务,上诉人不能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作为迟延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

——云南洪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威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宣威市交通安全协会云鹰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载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20—329页。


2、在双务合同中,抗辩权的行使虽不符合法定条件,但相对方确属履约不当的,依公平合理原则,行为人无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而以支付迟延期间的法定孳息为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被上诉人已依约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两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本应按约定期限向被上诉人付清购房款。但房屋经鉴定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且多与被上诉人有关,需采取措施修缮,经两上诉人交涉,被上诉人至今未履行维修义务,上诉人因此拒付最后一期购房款虽不完全符合《合同法》中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但鉴于其主观无违约故意,客观又存在被上诉人履约不当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本院认为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迟延期间的法定孳息为宜,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有失公允,予以纠正。

——广州市番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苏琼、罗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188页。


3、合同义务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时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该案查明的事实看,合同已经签订并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条款齐全,但个别条款存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如关于“经古汉生物制药公司同意,全洲药业公司提供相应价值流动资产作为铺底资金的担保,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约定即属此类。因前述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互付的提供铺底货物与为铺底货物提供担保义务的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干“当事人互付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同时履行义务。即古汉生物制药公司有权要求全洲药业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流动资产作为100万元铺底货物的担保,全洲药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古汉生物制药公司继续提供铺底货物。因此,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古汉生物制药公司向全洲药业公司提出,在全洲药业公司提供相应价值流动资产作为100万元铺底货物担保的情况下,其再继续提供铺底货物的要求并不违约;全洲药业公司向古汉生物制药公司提出,在古汉生物制药公司提供足额的铺底货物后,其再提供担保的要求也不违约。古汉生物制药公司关于全洲药业公司不履行为铺底货物提供担保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合同已经签订并已经开始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诚实信用的履行义务,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湖南全洲药业有限公司与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63—173页。


4、在合同含义未予确定之前,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对方未履行该义务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确规定应由其履行的合同义务。

裁判要旨:对因约定不明的合同义务应如何恰当履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在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合同含义以明确合同义务履行方式。但在合同含义未予确定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未履行该义务为由而停止履行合同明确规定应由其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泰邦地产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与金融》,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62—104页。


5、合同解除后的互负债务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能否构成同时履行之抗辩,合同法对此未加以规定。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虽不具有对价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对立在实质上仍具有牵连性,基于类似事项、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亦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沈阳融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载《人民司法·案例》 2011年第22期,第80页。


6、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裁判要旨: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都应履行义务的,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原因是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叶某云与钟某裕申请强制执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黄法执字第788号民事裁定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4期,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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