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呢?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呢?

2017年7月6日,彭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同日,某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彭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岗位总裁,工作地点北京市,月工资1.2万元,试用期工资9600元。该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业状态的,甲方支付乙方的生活费用3000元。

2017年12月,某科技公司因办公地点不再续租,安排彭某在家办公,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汇报工作,公司支付彭某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彭某提供了钉钉日志,证明2017年12月仍在提供劳动,某科技公司认可,但是称2017年12月彭某只提供了2017年12月5日、6日、19日、20日的钉钉日志,其他时间均未提供,属于旷工。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呢?

关于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彭某是按公司安排在家办公,且彭某提供了钉钉日志证明在家提供劳动,虽然记录不全,但是在家办公灵活性较强,公司也并未明确考勤方式,因此法院采信彭某的主张,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彭某该月工资,按1.2万元标准足额支付。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呢?

与案例中的居家办公情形类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情况比较普遍,在此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呢?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二条强调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随后,河南省人社厅、省高院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人社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保障就业,促进民生,增强理解,共渡难关。关于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应遵照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省人社厅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的,一般不予支持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

即是,疫情期间员工居家办公的工资需要根据企业停工停产的周期确定:如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居家未办公的,企业也应当发放生活费。员工不能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休假的应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双倍加班工资。

如今全国各地全面复工在即,与企业携手渡过艰难时刻的劳动者们,迎着春日的温暖和煦阳光和温暖春风,一起努力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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