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调查复核的通知

转自:绛县住建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年度调查复核的通知

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文件中《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年度复核工作(包括保障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和标准,现就对我县2020年1月1日前入住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年度调查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复核时间、地点

2020年3月25日—4月15日公租房保障家庭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绛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古绛镇镇政府)领取《绛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申请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在2020年4月17日前将填写完整的《绛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申请表》、相关证明和资料交到绛县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二、调查复核对象

2020年1月1日前已入住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包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

三、复核方式和要求

(一)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2020年3月25日至4月15日调查复核期间应主动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

凡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二)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由住建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决定;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三)经调查复核,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由住建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2.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4.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7.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四)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县住建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交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特此通知


绛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绛县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年度调查复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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