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VCG/供圖

不得直接投資於商業銀行信貸資產,5月1日起施行

3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作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配套政策,《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快報記者 劉威魁

投資範圍與理財、私募範圍一致

保險資管機構既是資產管理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也是國內資本市場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通過對實體經濟和資本工具投資,能有效對宏觀經濟產生積極的促進和影響。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保險資管產品餘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

過去,各類保險資管產品一直缺少統一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在統一保險資管產品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彌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規定,保險資管產品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證券化產品、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上述投資範圍與理財產品、私募資管計劃的投資範圍總體一致。此外,考慮到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政策和風險管控要求,《辦法》要求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應當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非保險資金投資的保險資管產品,其投資範圍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與《指導意見》保持一致,《辦法》拓寬了投資者範圍和銷售渠道,允許向合格的個人投資者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允許採取代銷模式;拓展了保險資管業務範圍,允許保險資管機構開展投資顧問、產品代銷等業務。

“行業一直呼籲能放開對個人投資者銷售。”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劉凡認為,這一規定在資金來源方面拉齊了此前保險資管產品與信託產品、理財產品、券商資管產品等其他可比產品的差距,有利於保險資管機構廣泛吸納其他社會資金。

《辦法》在嵌套要求方面,根據監管政策的最新調整,增加了除外條款。在投資者資質方面,將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明示為產品投資者,更好體現保險資管產品服務長期資金的導向。在代理銷售機構方面,適當拓寬了代理銷售機構範圍,為後續業務發展預留了空間。

下一步還將制定多個配套細則

在產品發行機制方面,《辦法》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進一步簡政放權,結合保險資管產品特點,推進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註冊發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登記發行,取消首單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核准要求。同時,對註冊機構和登記機構提出明確要求,落實責任,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放權”之外,《辦法》著重從嚴格規範產品運作、壓實產品發行人責任、強化產品服務機構職責、完善產品風險管理機制和落實穿透監管方面加強對保險資管產品業務的風險防控。

《辦法》規定,同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上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淨資產的35%。同時規定,保險資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於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佈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除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認為,《辦法》要求全部組合類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在任何時點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淨資產的35%,實際上收緊了投資於非標資產的上限比例,這有利於降低投資於非標資產的風險。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著眼於對各類保險資管產品共性的部分加以總體規範。考慮到不同保險資管產品在產品形態、交易結構、資金投向等方面的差異,下一步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配套細則,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