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汶口文化與仰韶文化的碰撞和交融(下)


始祖文化濟寧探源 | 大汶口文化與仰韶文化的碰撞和交融(下)


有人說中原龍山文化是由仰韶文化直接發展而來的,“這些類型文化出現,是仰韶文化後期文化進一步發展、地方性加強的結果”(《中華文明史》卷一,第27頁)。還有許多文章的作者認為河南龍山文化是直接繼承仰韶文化發展而成的。

其實不然!仰韶文化與中原龍山文化之間,確有一個年代較長的隔離,在中原地區只有個別地方如廟底溝二期文化,具有仰韶文化向三里橋二期文化過渡的性質,有的研究者將該文化稱之為“早期龍山文化”(張之恆《中國新石器時代文化》,第58頁)。絕大多數仰韶文化約於公元前3000年左右便開始斷層了。“仰韶文化的絕對年代是從公元前5000年到公元前3000年。個別地方一直延續到公元前2400年。”(《中華文明史》,第19頁)在《中國新石器時代文化》(張之恆著)一書中,儘管作者想將仰韶時期的文化與中原龍山文化聯結起來,但從年代測定上分析,兩者之間仍有500年之多的時間差。在其書的第98頁“黃河中游新石器文化發展序列表”中,作者以廟底溝二期文化和大河村五期文化填補了距今4500年到距今4000年之間的空缺,這與該書第58頁出現了矛盾:“廟底溝二期文化的絕對年代,只有廟底溝遺址的一個標本經放射性炭素測定(ZK111),為公元前2780±145年(樹輪校正)。”又此書第81頁:“豫中地區,晚於秦王寨類型而又早於王灣三期的新石器文化遺存是大河村第五期文化,該類文化遺存的年代大約和廟底溝二期文化相當。”這就是說廟底溝二期與大河村五期的年代,根據測試標本應在公元前2800年左右,而在“表”中又如何列入距今4500年到距今4000年之間呢?很顯然,這裡確實存在一個文化斷層的問題。

《中國古代歷史地圖冊》(遼寧人民出版社》,第6頁)注:仰韶文化“約為公元前5000年~前2800年”,龍山文化“約為公元前2500年~前2100年”,這裡仍有300年的時間差。不但從許多著作和文章中反映出仰韶文化斷層的問題,考古資料也證實了這一結論。《河南鄲城段砦出土大汶口文化遺物》一文說:“從整個地勢來觀察,河南龍山文化的遺存應當是疊壓大汶口墓地上面。”(《考古》1981年,第2期)這裡所說的大汶口墓地,當是大汶口文化中晚期擴展到河南以後的遺存,應晚於仰韶文化。武津彥《略論河南境內發現的大汶口文化》一文中說:“目前在河南地區仰韶文化晚期遺址中出土的大汶口文化陶器數量很多,其分佈僅限於鄭州和禹縣以東地區。在仰韶向龍山過渡階段發現的大汶口文化陶器,在數量上又有增加。”又稱:“以上這些發現,不僅為確定仰韶文化、河南龍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之間相對年代的發展序列提供了可資對比的有用材料,而且也為研究這兩種文化的互相交流、互相影響和互相融合等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實物證據。”(《考古》1981年,第3期)這裡不僅說明在仰韶文化和河南龍山文化之間有斷層問題,也證明了在這之間曾有大汶口文化浸入。同時更證明了仰韶文化中期以後,打開了通向大汶口文化區域的通道,大汶口文化則順勢西漸,並逐步佔領了這個地區。

源源不斷的中原遷徙居民沿黃河、濟水進入汶水、泗水流域,自然要和當地的原始居民發生衝突。最初應該是以爭奪生產、生活資料為主的鬥爭,但這種鬥爭不會持續時間太長,因為魯西南平原面積較大,河泊水網密集,雨量充沛,植被茂密,土地肥沃,適宜農業的開墾和定居,遷徙居民憑著較為先進的耕作技術便可很快地穩定下來。遷徙居民和當地居民的真正衝突,還應是圍繞兩種體制的鬥爭。

這是因為,遷徙居民是以男人為主導地位,當地居民則是以婦女為主導地位,遷徙居民的到來,打亂了當地居民的社會生活秩序。最重要的問題是遷徙居民對當地居民中婦女的強奪,使本來就搖搖欲墜的母系體制變得更加難以應付。為了保護婦女,對抗遷徙居民的侵擾,當地居民不得不以氏族或部落為單位,把本氏族或部落的男性組織起來。也許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東西異地居民之間的戰爭,它是侵略與反侵略的戰爭,更是兩種社會體制的較量。遷徙居民儘管是侵略的一方,但它代表的是新生的社會體制,是不可遏制的社會發展趨勢,而當地居民的自衛戰爭卻與歷史的發展相背逆。那麼最終的結果,當是前者勝後者敗,而又使兩股居民相互融合。

理由很簡單,第一,作為挑起戰爭的西來居民,並不是要消滅當地居民,而是要吸納他們以擴充自己的力量,最終改變當地舊的體制,一旦當地居民的體制發生根本的變化時,其衝突也就不復存在了。第二,這場戰爭加速了當地居民的體制轉化,這種轉化的原因有三,一是遷徙居民父權體制,為當地居民的男子樹立了榜樣,戰爭的本身是爭取父權的戰爭,對男人來說是有益的;二是為抵抗西來居民的侵擾而組織起來的男人,成了當地居民的參戰者,領導戰爭的是男人而不是女人,這樣,在這一時期,男人便自然地走到了主導地位上;三是當地居民中的婦女,在戰爭中無可奈何,只有依靠男人們來保護自己,這本身也就增強了婦女對男人的依賴性,只得聽命於男人。這就造成了原始居民體制的自我轉化。第三,當這種戰爭持續一定時間後,當地居民原依賴於母系體制下形成的社會組織的作用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彷效遷徙居民建立起來的男人占主導地位的父系家庭。應該說,這種家庭在相當一個時期內仍按母系血緣保持著密切的聯繫,而且還有以男性為主的領導機構。

由此發育而成的以父系血緣為紐帶的父系家庭公社,是要經過幾代人的時間才能形成。儘管在這之前已存在有父系血緣的因素,但是由於在未確立父系制之前是女婚男嫁,即使父系血緣較為清楚,也是四分五裂,不可能很快就進入家庭公社。但為了生產發展和生活秩序的需要,他們也不得不組織在一起,這便形成了最初的父系制的組織。由同一血緣或相近血緣組織起來的父系氏族公社,它的組織結構與母系制下的社會組織極為相似,只是占主導地位的不再是婦女,而是男人。父系制確立以後,同母系制一樣,有著它顯著的特點:

第一,父系氏族存在於原始社會末期,是由父系血緣紐帶連接的社會集團。在父系制下,實行族外婚,結合形式是男婚女嫁,即由女方嫁到男方氏族從夫所居。因此,女子出嫁後不再是原氏族成員,而是屬於丈夫的氏族成員。所以,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對其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她所生的女兒也一樣。這樣,父系制下的氏族外婚制,不僅成了鞏固父系血緣關係的紐帶,而且鞏固了財產的繼承製度。

第二,為確保父系財產繼承製度和純潔父系血統,要求婦女必須為其丈夫守貞操,並且產生了父子聯名制度,即每個氏族成員的名字,都是由父名與本人名字聯在一起,各代人的名字相連,便形成一個完整的族譜,它既表明了血統來源,同時也表明了氏族成員之間的輩分關係。

第三,與母系制相適應的圖騰崇拜為與父系制相適應的祖先崇拜所代替。在母系社會後期,已產生了祖先崇拜的萌芽,如在仰韶文化晚期和大汶口文化早期遺址中均發現過陶祖。到了父系時代,祖先崇拜便成為人們的主要崇拜形式。

第四,每個氏族都有較為同一的地域,集體佔有土地和森林,並設有自己的公共墓地。

第五,父系氏族所有制不同於母系氏族所有制,母系氏族社會實行部落或氏族公有制,公有的範圍較大,世系按母系血緣計算,財產由氏族集體繼承。而父系氏族社會實行的是父系氏族或父系家庭公社所有制,公有的範圍開始縮小,並有逐漸縮小的趨勢,以致最終出現財產的私有制。父系氏族世系按父系計算,財產由子女繼承,男子是社會和家庭的核心,他有權支配家庭的財產和家庭的成員。

第六,父系氏族公社的管理,最初具有民主的性質。父系氏族公社由若干個父系家庭或家庭公社組成,這些家庭公社的長老組成氏族會議,處理重大事務。氏族首領一般從各家庭公社的長老中產生。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氏族內部私有制產生,貧富分化,富有的顯貴逐漸控制了氏族的權力,氏族的原始民主也就逐漸消失了(參見《中華文明史》卷一,第243~244頁)。

經過若干代人的發展,氏族家庭便發展成為氏族家族公社了。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財產公有制的範圍縮小,凡是能耕種的土地,基本上都已被各個家庭公社和個體家庭所佔有,父系氏族公社作為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的社會職能,也就由父系家庭公社或個體家庭所取而代之了。這樣,在所有制形式上也就促進了向私有制方向發展。特別是一些氏族的首領利用職務之便,在對內分配產品、對外交換的過程中,把一些集體的財產據為己有,這樣,私有制便出現了。實際上,私有制在母系氏族社會後期就產生了,而真正比較充分發展的時期,還在父系氏族社會。隨著生產的發展,個體生產及商品交換的出現,私有制日益得到鞏固。

隨著生產的提高,農業畜牧業的進一步發展,勞動產品出現了剩餘,這些剩餘產品促使人的佔有慾擴張。這樣,家庭與家庭之間,氏族與氏族之間,勢必要產生矛盾和爭鬥,勢力較大的氏族便開始向外擴張和掠奪。這樣,許多家庭公社為保護自己的財富而相互聯合,形成了由若干父系家庭公社所組成的較高級組織——部落。部落內部的各家庭公社之間,有的是同一父系血緣關係,有的是相互通婚的家庭公社關係,有些較小的家庭公社也可能是按地域關係出於自衛的需要而組成的部落。部落酋長是由各家庭公社推舉產生。部落儘管不是一個經濟單位,但它的權力卻是至高無上的,它是當時的最高行政單位,更是一個軍事單位。它的形成原因主要是戰爭的因素。以後,隨著戰爭規模和範圍的不斷擴大,最高權力機構也就在部落以上又發展成為按地域劃分的部落軍事聯盟。

由於戰爭的關係,在家庭公社內出現了非自由人。所謂非自由人,指的是戰俘和奴隸。在父系氏族社會,勞動產品有了較多的剩餘後,人的勞動產生了剩餘價值,於是人們開始把戰俘、養子作為奴隸。不過,這種奴隸勞動,在於滿足父系制家庭的直接需要。家長不脫離生產勞動,奴隸被吸收到家庭中來,以家庭成員的身份出現,同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勞動。家長對奴隸的剝削比較隱蔽,階級關係為家庭關係所掩蓋,這就是奴隸制的雛形。這種奴役的方式應該叫做家長奴隸制。

這種家長奴隸制是向奴隸制社會的過渡階段,它有與奴隸制相似的基本特徵,即主人不僅佔有奴隸的勞動,而且還佔有其人身。然而,家庭奴隸制還沒有形成兩大對立的階級,也沒有形成一種完全獨立的經濟關係,它是伴隨父系氏族社會的出現而出現的。因此,家長奴隸制還不是奴隸制,而是包含在父系氏族社會之內的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說,父系氏族社會就是家長奴隸制社會,前者是從氏族制度來說,而後者則是以階級關係而論。兩者都是相對於父系氏族時期的社會性質而說的。

綜上所述,約在大汶口文化中期階段,父系制就已得到鞏固,隨著父系家庭公社的出現,私有制便得到長足的發展,勞動剩餘的增加,促進了氏族之間的相互掠奪,故使父系氏族社會組織發展成為軍事和行政單位合一的部落。大汶口文化晚期,生產力的提高和部落之間的相互侵伐,使社會組織進一步得到完善,從而也使一些戰俘淪為家庭公社的奴隸,預示著兩大對立階級的出現。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的文化遺存,大致能夠窺視並得出以上結論。

綜合大汶口文化中晚期資料可知,生產工具的增加和創新,使勞動生產效率大大提高,這是生產力發展的關鍵所在。出土的陶器充分反映了當時工藝技術的純熟和製陶業的興旺發達。這一時期的陶器製作技術,超過了此前任何一種文化時期;玉石器的製作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證實了汶泗流域的迅速崛起和當時所處的領先地位。

大汶口文化的晚期墓葬,說明了父系制已經相當鞏固,婦女已退居到從屬地位,財富也集中到了男人手中。隨葬品的多寡不一,說明了財富的私有和貧富分化有了發展,私有財產的增加和貧富分化的加劇,必然導致不同部落之間,乃至不同家族之間,為掠奪財物而進行鬥爭。

大墩子一座大汶口文化中期的墓葬,其死者為一中年男性。其左股骨上被一三角形骨鏃射進骨內2.7釐米,骨鏃尚留在骨內。類似的現象在江蘇海安縣青墩遺址的墓葬中也有發現,該遺址的一座時代與大汶口相當的墓葬,其骨架的上、下肢均被砍斷。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墓中,發現了一些無頭的、身首分離的和沒有骨架的墓,但這些墓中卻有相當多的隨葬品,這些應該是在部落戰爭中,為本氏族的利益而戰死的氏族首領,或戰死疆場的立功氏族成員的厚葬墓。體現出當時部落之間相互鬥爭、掠奪和廝殺的殘酷性。



選自《始祖文化濟寧探源》彭慶濤 彭求實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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