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交通執法改革中,去綜合執法大隊好還是繼續留在公路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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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選綜合執法大隊

縣級執法機構改革,現在大致有兩個方向:一是在縣一級成立以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文化旅遊、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五個領域為主體的綜合執法機構,比如綜合執法局,實行“局隊合一”,負責縣城的綜合執法工作;二是下沉各派駐機構執法職能,整合原各站所的綜合執法職責成立綜合執法中心,建立一支執法隊伍。

縣級綜合執法局(隊)一般設置為參公性質,級別多數正科,少數副科。鄉鎮綜合執法中心(隊)設置為公益類,以事業代行政執行執法職責,級別一般為副科。按照3月13日公佈的新的參公管理審批辦法,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下一步按規定將審批為參公管理單位,據此規定,還未參公的縣鄉兩級的綜合執法隊伍按道理應該都要參公,但考慮到歷次機構改革的經驗以及基層的實際,縣鄉特別是鄉鎮綜合執法隊伍還未參公的,下一步調整為參公的可能性不大。一來機構改革才剛完成,本著穩定的原則不太可能大動,二來縣鄉編制和財政能力有限,能夠調整的空間也不大。

不過不管怎麼樣,綜合執法隊伍肯定比公路管理站要更實惠。

第一,級別會更高。要麼正科,要麼副科,而公路管理站很多都是股級。

第二,有參公的可能。機構改革後,已經參公的,原有人員轉隸到單位後,原則上按照老人老辦法來處理,不改變編制性質,混編混崗使用,有富餘編制的,可以通過考試過渡為參公,享受公務員待遇。而公路管理站基本上都是公益類,幾乎沒有參公的可能。

第三,地位相對更高。畢竟是綜合執法機構,職責與社會民生息息相關。


80後小公


這個問題我最有發言權,因為本人就在某地公路局上班!

我來給你幾點建議:

如果你是公路管理站的一名道路養護工人,那麼在改革中可以選擇過去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

如果你已經是幹部身份那我不建議你去縣執法大隊。



我來說幾個原因:

1.工資待遇方面

公路管理站屬於公路局的下屬機構,而公路局屬於市屬事業單位,目前雖然沒有了行政執法權,日常只負責國省幹線道路養護,但由於是垂管部門,工資待遇套用的標準是市直標準。因此工資會比縣級標準高很多。

縣綜合執法大隊屬於縣交通運輸局下屬機構,副科級單位,行政級別上較高,但也是屬於事業單位,而且還是縣屬事業單位。由於只是縣屬事業單位的下屬機構,工資套用的標準是縣級標準,因此工資較低,總體上沒有公路局工資高。

我同事2013年機構改革被劃轉到縣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工資立馬比在公路局減少一千左右,公積金每月少了800左右。據轉隸的同事介紹,他們過去後的工資比在公路局一年會少了3萬左右。



2.職稱晉升方面

公路局由於是市屬單位,職稱晉升的職數都是全市統籌,因此晉升職數充足,每個人只要達到條件基本上都能得到晉升。

而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屬縣交通運輸局下屬機構,是縣直部門的二級單位,總的職稱晉升職數較少,不能做到每人都有機會晉升。



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是,我同事在轉隸前已經被聘為技師職稱了,而轉隸到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後,那邊由於沒有技師的職數,導致他不能被聘技師,只能聘高級工,工資少了不少。



總之,能不能過去要根據你個人身份來定,如果你是公路管理站的一名道路養護工人,那麼在改革中可以選擇過去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如果你已經是幹部身份那我不建議你去縣交通綜合執法大隊。


職場如水


無論從工作單位待遇,還是個人發展前途來說,毫無疑問都應該選擇去綜合執法大隊。




縣級綜合執法大隊是屬於參公單位,其人員都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而且這些人員工資待遇比較高,它通常是屬於正科級單位!特別是綜合執法大隊這種參公身份,如果有機會和條件,更容易流向公務員隊伍,這也是參公單位人員的一大優勢。

而公路管理站屬於公路局的下屬二級事業單位,它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相對來說工資收入也不及綜合執法大隊,好多公務員可以享受的待遇補貼,公路管理站都是沒有辦法享有的。況且公路管理站這種二級事業單位,在級別上是根本排不上號的,因此在這種單位幾乎沒啥政治前途可言,在人們心目中也沒啥地位可言。



當然,如果是進入綜合執法大隊的鄉鎮執法站所,則應該均衡考量一下了,現在很多鄉鎮級執法站所,都是屬於事業單位,並沒有按照參公單位執行。

儘管按照當前事業單位改革的規定,這些執法站所應該劃入參公執行。但是由於事業單位改革,本身就是一個很複雜的系統,涉及人員較多,特別是當地縣鄉財政情況如何,將對這級事業單位的改革起著很關鍵的影響。

為了確保事業單位的改革平穩過度,鄉鎮執法站所的改革,很多時侯都是換湯不換藥,依然還是混編混崗的工作狀態。但它卻是屬於副科級單位,相對來說還有晉升提拔的機會!不過它的工作位置可能不及公路管理站,工作生活的條件要相差一些。



所以,正常情況下還是選擇綜合執法大隊為好。如果是進入綜合執法大隊的下面鄉鎮執法站所,則可以考慮選擇公路管理站。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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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縣級交通執法改革中,是去綜合執法大隊,還是繼續留在公路管理站?

對於這個問題,沒有什麼猶豫的,如果有可能,有機會,第一選擇就是綜合執法大隊。不過,困難重重。

行政執法是以縣區一級為主的,目前明確的就是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五領域執法機構改革,2019年這五個執法機構的《三定方案》已經印發,人員編制崗位等已經規定清楚。今年機構編制工作的要點,也提到了要嚴格規範五領域執法隊伍《三定方案》的落實,和執法人員的規範管理。由於行政執法機構整合,人員編制較少,超編現象普遍存在,機構編制部門並沒有要求“一刀切”限期要求整改完成,而是要求“鎖定基數、只出不進、只減不增”,逐步消化。方案已經制定,方法措施也合理可行,相信五大領域行政執法機構的規範運行,在短期內就會有一個大大的起色。

行政執法機構肯定是參公管理的,原來是,今後也會是。去年中組部頒發的“職級並行”五個規範文件中,再次明確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分類方式,將來,行政執法人員轉為公務員、使用行政編制,都很有可能。畢竟“局隊合一”、以局機關的名義執法,怎麼看都像是臨時性過渡措施,行政執法,還是要行政單位來承擔,最為合理。

公路管理站只是公路局下屬的事業單位,承擔鄉村公路管理、公益服務、養護等職能,管理類行政職能已經劃轉到交通運輸局機關承擔,養護職能肯定是改企,推向市場,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唯一剩下的就是公益服務職能,將來大概率會和交通運輸局下屬的其他事業單位整合,成立服務中心。不管是現在的公路管理站,還是將來成立的服務中心,都是公益類事業單位,沒有參公管理的可能。因而兩相比較,如果有可能,當然是去交通運輸執法大隊,而非公路管理站。

只不過原來垂直管理的運管局、公路段、養護站等,都要下放到地方,整體連人帶編、帶機構、帶資產,全部移交給地方政府,歸屬交通運輸局管理。這些單位都是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劃轉到地方後,唯一合適的地方,就是去綜合執法隊伍,問題是執法機構只有不到10個編制,編制總數是有明確限制的,怎麼可能容納得下這數個單位的所有參公人員。即使想去執法隊伍,困難還是非常大的。交通運輸執法改革,和其他四領域執法改革不同,面臨的困難是最多的,改革的過程和期限也會更長。


職言管語


去綜合執法大隊。至於原因是什麼,下面具體分析一下。

1.綜合執法大隊有可能轉為參公或者行政編制。

事業單位改革以後,綜合執法大隊有可能會轉為參公單位或者行政單位,因為他們具有行政執法權,如果說在這些單位工作的事業編工作人員由此轉變了身份,那麼對於這裡面的工作人員來說絕對是一件好事,從他們的這種轉變也可以看出來,轉變以後他們更受重視,身份更好。

而公路管理站只是公路局下面的一個科室,它的性質是屬於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肯定也是事業編工作人員,相對於綜合執法大隊來說,身份性質就不是太好了。

2.綜合執法大隊有執法權,而公路管理站只是進行綜合管理。

綜合執法大隊具有執法權,這意味著他們的權力更大一些,而且他們所執法的範圍也是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這就意味著他們所在的崗位具有更大的實惠性,油水也更大,這是有執法權的單位所特有的一種隱性福利。

公路管理站只是一個具有公益性質的綜合管理的部門,沒有執法權,當然就不是太重要。

3.綜合執法大隊比公路管理站級別高。

綜合執法大隊一般都是正科級單位也就是說,綜合執法大隊隊長一般都是正科級領導,而公路管理站只是一個公路管理局下面的二級事業單位,他們的級別頂多是正股級,從級別上看,公路管理站的級別肯定不如綜合執法大隊的級別高。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綜合執法大隊在各方面擁有更多的優勢,所以建議選擇去綜合執法大隊。

歡迎從評論區發表你的觀點。

作者:體制內公開課,用工匠精神專注分享體制內生存底層套路。


體制內公開課


如果你是男生,如果你是一個追求精彩人生的人。我個人認為任何一個單位都在浪費你的生命,這些部門都等於在“混吃等死”,不如去企業實實在在發揮一下自己的才幹,你會發現一個不一樣的自己!當然,如果你只想每日渾渾噩噩,苦等薪水的人,不求上進,只求安穩的人,我想哪個部門都比工廠裡好多了!


欒大葉


重複執法讓運輸業不堪負重,物價上漲直接與交通執法有關!呼籲只有一個交警部門執法就夠了。去取消其他單位的運輸執法資格,勢在必行!


南山南雲


話少理端,交通執法單位屬於參公事業單位,公路站只是一個事業單位,所以的話從待遇上來講選擇參公,其次發展上我認為參公也好。目前,改革在有序進行,年底結束。


記者小李哥


這個問題問的😊,交通執法改革是有明文規定的。按文件精神,對號入座,不是你想去哪就去哪兒的。當然,如果你是去這兩個部門當一把手,那就另當別論了。


開心魚231752823


根據新公務員法規定,執法大隊參公管理,管理站可能成立養護中心,待遇是有差別的。個人認為還是參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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