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拒錄新冠肺炎治癒者,“預防針”要提前打

據新華社3月24日報道,各地復工復產正在進行中,安徽省總工會日前發佈提示,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抗疫時期有關政策的規定,依法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穩定勞動關係。已治癒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單位不能以曾患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

儘管尚未發現有用人單位拒絕錄用新冠肺炎治癒人員的情況,但可以預見的是,對於曾患新冠肺炎並且已經治癒的人員回崗或是參加求職招聘,用人單位多少會有顧慮,甚至不排除會有牴觸。此前,根據媒體報道,個別地方已經發生歧視“鄂”籍務工人員的情況。

儘管根據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平等的就業權,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等等。但新冠肺炎是新型的傳染性疾病,具有較強的傳染性,而且目前尚未研製出特效藥、疫苗等,要坦然接受曾患過新冠肺炎的治癒人員和自己一起工作,確實不是件容易事。

在這樣的現實語境下,安徽省總工會發布的上述提示非常及時,下一步,相關部門還須對此有更細緻、給力的要求和作為,以保障這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國家和各地衛生防疫部門,應當通過權威專家對錄用新冠肺炎治癒人員的安全性給予充分評估,用明確的科學依據回應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的關切。

其次,要大力宣傳國家有關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法律法規,明確用人單位除對特殊工種有特殊要求外,拒絕錄用新冠肺炎治癒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要求用人單位端正對新冠肺炎治癒者的態度,公平理性地對待他們的求職就業。對於個別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勞動執法及相關部門還應加大處罰力度,確保新冠肺炎治癒者和其他人一樣,共同為經濟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朱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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