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
男女婚嫁时男方通常遵循当地习俗向女方支付一部分礼金,这就是俗称的彩礼,另也有在恋爱、同居过程中向女方赠与财产,作为订立婚约的标志,这一般也认定是彩礼。若双方结婚不成或离婚,便会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那男方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此,提醒大家,司法实践中,彩礼一般不会完全返还,具体情况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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