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事業單位:快速區分行政管理行為中“扣押、收繳、追繳”

行政法是一門在現在考試中一種比較常見的考試內容,在五大常見法規學習中屬於一科內容雜亂的一部法律,考生在考試中,本章部分錯誤較多,特別是針對於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行為,在輔警考核和招警考試中經常出現,今天就帶大傢俱體去學習以下,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中的三種行為:“扣押、收繳、追繳”得區分。

一、扣押: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如果發現與該案件有關的物品同時該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公安機關就可以對該物品進行扣押。在具體辦理治安案件中,可以作為證據扣押的的物品通常包括:違法所得財物;違法行為人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所以在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中,對於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時用的“扣押”一詞。

二、收繳

收繳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依法可以收繳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財物的一種對物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一、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二、賭具和賭資;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五、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證券;六、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其他非法財物。由此可見,在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中,凡是違違法物品我們均可以採取收繳這種強制措施。

追繳

追繳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依法追回繳獲違反治安管理所得財物的法律措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繳有兩種情況,一、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給被害人;二、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由此可見,追繳適用於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中對於“違法所得得財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因此,扣押具體而言更多用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用扣押,而收繳適用於針對於非法物品、收繳適用於違法所得。例如甲某在家中製作淫穢光碟並進行出賣,獲利10萬元,那麼公安機關偵查中,對於剩餘得光碟應該予以收繳,針對於違法所得10萬元,應該以予追繳。

2020安徽事業單位:快速區分行政管理行為中“扣押、收繳、追繳”

文章轉自:http://wuhu.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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