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有感

近日,通過網絡學習最高檢發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我有如下體會。

修訂後的《規則》共17章684條,相比2012年《規則》減少了24條。減少的條文主要是由於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偵查職權作出調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範圍限縮,對偵查部分條文作了適當精簡。 針對實踐中發生的非法取證行為,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防止刑訊逼供和冤錯案件。《規則》明確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完善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排除相關證據並提出糾正意見。

  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完善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的規定。《規則》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或者對有關人員終止偵查。為防止辦案拖延,嚴格限制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督促偵查機關積極開展偵查活動。《規則》明確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未有效開展偵查工作或者偵查取證工作沒有實質進展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

  為了便利訴訟,減輕訴訟參與人經濟負擔,《規則》規定辯護人複製案卷材料,不收取費用,為其節約訴訟成本;對證人在審查逮捕階段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相關費用給予補助,提高證人作證積極性。

  《規則》還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規定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涉及認罪認罰從寬的內容,包括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一般應當為確定刑等內容。

  《規則》落實了司法體制改革、檢察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權責統一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對檢察官適度放權,減少需要由檢察長決定或者批准的事項,保留60項應當由檢察長決定和6項應當由檢委會決定的重大辦案事項。並明確對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訴由一名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辦到底,把檢察官的辦案責任“壓得更實”。

  《規則》明確了檢察機關針對不同情形的監督手段,以提升監督實效。完善對立案、偵查、審判活動、判決裁定、死刑複核等的監督程序。如明確對於公安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情形進行監督的方式,糾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久拖不立”問題。


中國法制西部網 法治陝西 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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