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羅一男子“進貨”6次,販毒賺了600元,獲刑三年七個月


汨羅一男子“進貨”6次,販毒賺了600元,獲刑三年七個月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通訊員 胥揚)日前,汨羅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狄某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間,被告人狄某先後六次從上線處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後,又販賣給吸毒人員劉某,共計獲利人民幣600元。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狄某家屬電話聯繫辦案民警稱狄某在家,後辦案民警在狄某經營的窗簾店將狄某帶至汨羅市公安局執法辦案區。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狄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且多次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屬情節嚴重。被告人狄某親屬通知公安機關狄某在家等候,抓捕時狄某無拒捕行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視為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販賣毒品數量較少、販賣對象只劉某一人、情節相對較輕、應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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