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的“權利法案”

1689年英國議會頒佈的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性文件。

規定:

國王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廢除法律,不得徵稅,不得招募和供養常備軍;

臣民有權向國王請願;議會經自由選舉產生,應經常集會;

議員有議事自由,不受任何傳訊或干預等。

1791年美國生效的聯邦憲法第1~10條修正案也稱權利法案。

主要內容是:

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

公民有保護其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權利不受非法拘捕、搜查或扣押;

非依法律的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等。

眾所周知的“權利法案”


眾所周知的“權利法案”


眾所周知的“權利法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