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年英國議會頒佈的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性文件。
規定:
國王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廢除法律,不得徵稅,不得招募和供養常備軍;
臣民有權向國王請願;議會經自由選舉產生,應經常集會;
議員有議事自由,不受任何傳訊或干預等。
1791年美國生效的聯邦憲法第1~10條修正案也稱權利法案。
主要內容是:
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願等自由的法律;
公民有保護其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權利不受非法拘捕、搜查或扣押;
非依法律的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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