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金融犯罪及金融風險防控)


(檢例第64號)


關鍵詞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網絡借貸 資金池


要旨


單位或個人假借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之名,未經依法批准,歸集不特定公眾的資金設立資金池,控制、支配資金池中的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衛國,男,浙江望洲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


被告人張雯婷,女,浙江望洲集團有限公司出納,主要負責協助楊衛國調度、使用非法吸收的資金。


被告人劉蓓蕾,女,上海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該公司業務。


被告人吳夢,女,浙江望洲集團有限公司經理、望洲集團清算中心負責人,主要負責資金池運作有關業務。


浙江望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望洲集團)於2013年2月28日成立,被告人楊衛國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自2013年9月起,望洲集團開始在線下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2014年,楊衛國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又先後成立上海望洲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望洲財富)、望洲普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望洲普惠),通過線下和線上兩個渠道開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其中,望洲普惠主要負責發展信貸客戶(借款人),望洲財富負責發展不特定社會公眾成為理財客戶(出借人),根據理財產品的不同期限約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資金。在線下渠道,望洲集團在全國多個省、市開設門店,採用發放宣傳單、舉辦年會、發佈廣告等方式進行宣傳,理財客戶或者通過與楊衛國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或者通過匹配望洲集團虛構的信貸客戶借款需求進行投資,將投資款轉賬至楊衛國個人名下42個銀行賬戶,被望洲集團用於還本付息、生產經營等活動。在線上渠道,望洲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活動的名義進行宣傳,理財客戶根據望洲集團的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開設虛擬賬戶並綁定銀行賬戶。理財客戶選定投資項目後將投資款從銀行賬戶轉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虛擬賬戶進行投資活動,望洲集團、楊衛國及望洲集團實際控制的擔保公司為理財客戶的債權提供擔保。望洲集團對理財客戶虛擬賬戶內的資金進行調配,劃撥出借資金和還本付息資金到相應理財客戶和信貸客戶賬戶,並將剩餘資金直接轉至楊衛國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開設的託管賬戶,再轉賬至楊衛國開設的個人銀行賬戶,與線下資金混同,由望洲集團支配使用。


因資金鍊斷裂,望洲集團無法按期兌付本息。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團通過線上、線下兩個渠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64億餘元,未兌付資金共計26億餘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3400餘人。其中,通過線上渠道吸收公眾存款11億餘元。


指控與證明犯罪


2017年2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楊衛國等4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楊衛國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對楊衛國等被告人進行訊問。楊衛國對望洲集團通過線下渠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和性質沒有異議,但辯稱望洲集團的線上平臺經營的是正常P2P業務,線上的信貸客戶均真實存在,不存在資金池,不是吸收公眾存款,不需要取得金融許可牌照,在營業執照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即可開展經營。針對楊衛國的辯解,公訴人圍繞理財資金的流轉對被告人進行了重點訊問。


公訴人:(楊衛國)如果線上理財客戶進來的資金大於借款方的資金,如何操作?


楊衛國:一般有兩種操作方式。一種是停留在客戶的操作平臺上,另一種是轉移到我開設的託管賬戶。如果轉移到託管賬戶,客戶就沒有辦法自主提取了。如果客戶需要提取,我們根據客戶指令再將資金返回到客戶賬戶。


公訴人:(吳夢)理財客戶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虛擬賬戶後,望洲集團操作員是否可以對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資金進行劃撥。


吳夢:可以。


公訴人:(吳夢)請敘述一下劃撥資金的方式。


吳夢:直接劃撥到借款人的賬戶,如果當天資金充足,有時候會劃撥到楊衛國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設立的託管賬戶,再提現到楊衛國綁定的銀行賬戶,用來兌付線下的本息。


公訴人補充訊問:(吳夢)如果投資進來的資金大於借款方,如何操作?


吳夢:會對一部分進行凍結,也會提現一部分。資金優先用於歸還客戶的本息,然後配給借款方,然後再提取。


被告人的當庭供述證明,望洲集團通過直接控制理財客戶在第三方平臺上的虛擬賬戶和設立託管賬戶,實現對理財客戶資金的歸集和控制、支配、使用,形成了資金池。


舉證階段,公訴人出示證據,全面證明望洲集團線上、線下業務活動本質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就線上業務相關證據重點舉證。


第一,通過出示書證、審計報告、電子數據、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望洲集團的線上業務歸集客戶資金設立資金池並進行控制、支配、使用,不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1)第三方支付平臺賦予望洲集團對所有理財客戶虛擬賬戶內的資金進行凍結、劃撥、查詢的權限。線上理財客戶在合同中也明確授權望洲集團對其虛擬賬戶內的資金進行凍結、劃撥、查詢,且虛擬賬戶銷戶需要望洲集團許可。(2)理財客戶將資金轉入第三方平臺的虛擬賬戶後,望洲集團每日根據理財客戶出借資金和信貸客戶的借款需求,以多對多的方式進行人工匹配。當理財客戶資金總額大於信貸客戶借款需求時,剩餘資金劃入楊衛國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託管賬戶。望洲集團預留第二天需要支付的到期本息後,將剩餘資金提現至楊衛國的銀行賬戶,用於線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或其他經營活動。(3)信貸客戶的借款期限與理財客戶的出借期限不匹配,存在期限錯配等問題。(4)楊衛國及其控制的公司承諾為信貸客戶提供擔保,當信貸客戶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楊衛國保證在債權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代為償還本金和利息。實際操作中,歸還出借人的資金都來自於線上的託管賬戶或者楊衛國用於線下經營的銀行賬戶。(5)望洲集團通過多種途徑向不特定公眾進行宣傳,發展理財客戶,並通過明示年化收益率、提供擔保等方式承諾向理財客戶還本付息。


第二,通過出示理財、信貸餘額列表,扣押清單,銀行卡照片,銀行卡交易明細,審計報告,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望洲集團資金池內的資金去向:(1)望洲集團吸收的資金除用於還本付息外,主要用於擴大望洲集團下屬公司的經營業務。(2)望洲集團線上資金與線下資金混同使用,互相彌補資金不足,望洲集團從第三方支付平臺提現到楊衛國銀行賬戶資金為2.7億餘元,楊衛國個人銀行賬戶轉入第三方支付平臺資金為2億餘元。(3)望洲集團將吸收的資金用於公司自身的投資項目,並有少部分用於個人支出,案發時線下、線上的理財客戶均遭遇資金兌付困難。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論證楊衛國等被告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中,望洲集團在線上經營所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時,承諾為理財客戶提供保底和增信服務,獲取對理財客戶虛擬賬戶內資金進行凍結、劃撥、查詢等權限,歸集客戶資金設立資金池,實際控制、支配、使用客戶資金,用於還本付息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超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業務範圍,屬於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楊衛國等被告人明知其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未經依法批准而實施,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楊衛國認為望洲集團的線上業務不構成犯罪,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楊衛國的辯護人認為,國家允許P2P行業先行先試,望洲集團設立資金池、開展自融行為的時間在國家對P2P業務進行規範之前,沒有違反刑事法律,屬民事法律調整範疇,不應受到刑事處罰,犯罪數額應扣除通過線上模式流入的資金。


公訴人針對楊衛國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答辯:望洲集團在線上開展網絡借貸中介業務已從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望洲集團對理財客戶投資款的歸集、控制、支配、使用以及還本付息的行為,本質與商業銀行吸收存款業務相同,並非國家允許創新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為,不論國家是否出臺有關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規定,未經批准實施此類行為,都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線上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


法庭經審理認為,望洲集團以提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為名,實際從事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甚至自融或變相自融行為,本質是吸收公眾存款。判斷金融業務的非法性,應當以現行刑事法律和金融管理法律規定為依據,不存在被告人開展P2P業務時沒有禁止性法律規定的問題。望洲集團的行為已經擾亂金融秩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應受刑事處罰。


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衛國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蓓蕾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吳夢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雯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損失比例發還;在案查封、扣押的房產、車輛、股權等變價後分別按損失比例發還。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宣判後,被告人楊衛國提出上訴後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本案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


指導意義


1. 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是商業銀行專屬金融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這是判斷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合法與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據。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面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均屬非法。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未經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為了解決傳統金融機構覆蓋不了、滿足不好的社會資金需求,緩解個體經營者、小微企業經營當中的小額資金困難,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於2016年發佈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一個辦法、三個指引”,允許單位或個人在規定的借款餘額範圍內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小額借貸,並且對單一組織、單一個人在單一平臺、多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作了明確限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準確把握法律法規、金融管理規定確定的界限、標準和原則精神,準確區分融資借款活動的性質,對於違反規定達到追訴標準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金融創新必須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不得觸犯刑法規定。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和血脈,金融活動引發的風險具有較強的傳導性、擴張性、潛在性和不確定性。為了發揮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國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進行嚴格的規制和監管。金融也需要發展和創新,但金融創新必須有效地防控可能產生的風險,必須遵守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尤其是依法須經許可才能從事的金融業務,不允許未經許可而以創新的名義擅自開展。檢察機關辦理涉金融案件,要深入分析、清楚認識各類新金融現象,準確把握金融的本質,透過複雜多樣的表現形式,準確區分是真的金融創新還是披著創新外衣的偽創新,是合法金融活動還是以金融創新為名實施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及時、有力的司法保障。


3. 網絡借貸中介機構非法控制、支配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只能從事信息中介業務,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包括設立資金池控制、支配資金或者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發佈信息歸集資金,不僅超出了信息中介業務範圍,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通過對網絡借貸平臺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關係、資金來源、資金流向、中間環節和最終投向的分析,綜合全流程信息,分析判斷是規範的信息中介,還是假借信息中介名義從事信用中介活動,是否存在違法設立資金池、自融、變相自融等違法歸集、控制、支配、使用資金的行為,準確認定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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