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向違法行政“亮劍”

企觀報紙 2016-12-26 19:35

評論: 0 | 發佈者: admin |原作者: 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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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寧德市委、市政府著力推進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向違法行政“亮劍”,取得顯著成效。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義是,行政權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而法律必須體現社會公正的要求,必須代表全體國民的意志。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據瞭解,寧德市法院撤銷霞浦縣國土資源局違法登記及其行政審批,而且依法撤銷霞浦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多起行政審批。寧德市此次向違法行政“亮劍”的行動,不僅僅彰顯司法的公信力、公平與正義,而且化解了社會矛盾,贏得了群眾的信賴和好評。


寧德市“依法行政”打造陽光政府,建設法治政府贏得了群眾的支持和交口稱讚。


家住福建霞浦縣松城街道登巷頭王雨明說:“政府依法行政為我提供了司法保障。政府說到做到,原本打算上訪,沒有想到問題很快得到解決。”事情的起因緣於房屋鄰里糾紛引起。家住城中村的王雨明與陳慶忠房屋緊鄰,2008年陳慶忠將房屋賣給村支書鄭子榮,鄭子榮將房屋開發加高,原來的一層變成二層,再以“房屋改造名義”加之五層。鄭子榮翻建坐落於松城街道松興社區曲井頭12號房屋時,強佔與之相鄰的王雨明房屋外牆之間的水溝建設,並將王雨明的原有的排水管堵在牆內,造成王雨明房屋二層的陽臺無法排水,對王雨明的房屋及其牆基造成損害。


政府維護民眾利益


2014年霞浦縣國土資源局已經依法撤銷了鄭子榮霞國用(2014)第231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15年6月16日霞浦縣人民政府以霞政地登【2015】128號文件“關於同意撤銷鄭子榮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批覆”文件。該文件表明:縣國土資源局:你局《關於撤銷鄭子榮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審理意見》霞國土資【2015】271號悉,經研究同意撤銷鄭子榮霞國用【2014】第231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法院依法保護群眾利益


行政訴訟勝訴:寧德市蕉城區法院(2015)蕉行初字第112號《行政判決書》顯示:王雨明訴稱:鄭子榮翻建房屋將王雨明的房屋排水管堵在牆內造成其陽臺無法排水,鄭子榮加蓋五層損害了其利益造成房屋損害。霞浦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向鄭子榮作出的霞建許(2014)351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准予許可鄭子榮加建房屋,其行政許可違反法定程序,且鄭子榮的房屋土地使用證因違反多項規定,已經被霞浦國土局依法撤銷。按照法律規定:沒有土地使用權,根本不符合規劃許可條件。因此應該依法撤銷行政許可。2016年5月9日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依據《城鄉規劃法》認為:霞浦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作出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依據《行政訴訟法》70條規定:撤銷霞浦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霞建許(2014)351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行政訴訟勝訴:寧德市蕉城區法院(2015)蕉行初字第117號《行政判決書》顯示:鄭子榮違法加建3、4、5層,對王雨明房基造成損害。鄭子榮領取了霞浦縣房地產管理局霞房權證松城字第20121008號《房屋所有權證》因鄭子榮房屋土地使用證違反多項規定,霞浦縣國土資源局於2015年6月已經將鄭子榮的霞國用(2014)231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撤銷,依照法律規定,鄭子榮的《房屋所有權證》依據的土地已經失去合法權源,因此,該《房屋所有權證》也應依法撤銷;王雨明出示了2015年6月15日“霞浦縣人民政府關於【2014】第231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法庭調查認定事實:2012年5月15日鄭子榮以及其他人向霞浦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霞浦縣房地產管理局於2012年5月29日作出的霞房權證松城字第20121008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內容如下:房屋所有權人:鄭子榮,單獨所有,松城街道松興社區曲井頭12號,住宅,建築面積94.86平方米,產權面積94.11平方米;違規面積0.75平方米。


本院認為: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辦法》和《霞浦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通告》霞浦縣國土資源局為霞浦縣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未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築申請登記的;”本案中作為權源依據的“霞房權證松城字第20080931號”《房屋所有權證》存在對違規面積予以登記的情形,且登記機關在進行房屋面積測繪時也已查明擬登記的房產存在違規面積建設情況,登記機關仍徑直予以登記,違反了上述規定,程序違法,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判決如下:撤銷霞浦縣房地產管理局作出的霞房權證松城字第20080931號《房屋所有權證》。


依法辦案 贏得社會好評


本案中寧德法院:依法撤銷了“土地使用證”;撤銷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行政審批“審批程序”,只有辦理了“規劃、建設許可、國土使用證”,才具備辦理“房產證”的合法登記資格的原則,“國土使用證”被撤銷,那麼房產證自動被撤銷。因此:法院判決撤銷鄭子榮房產證,符合法律規定。作為房屋登記機關的霞浦縣國土資源局,明知房產證不能登記“違法面積”;登記的房屋存在違規情形,仍予以登記,明顯違反《房屋登記辦法》第22條的規定,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彰顯了政府必須“依法行政”,體現了司法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首先:原來的房屋是陳慶忠所有,陳慶忠將房屋賣給鄭子榮,鄭子榮到霞浦縣國土局進行轉移登記;該房屋產權是“首次轉移登記”行為,符合法釋【2010】0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屬於“首次轉移登記” 的情形;而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原房屋權利人、原利害關係人未就首次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對後續轉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屬於“後續轉移登記情形”;本案中不屬於“後續轉移登記的情形”霞浦縣國土資源局故意將“初始登記”理解為“首次轉移登記”,認為陳慶忠將房屋賣給鄭子榮是“後續轉移登記行為”,其理解錯誤; “初始登記”與“首次轉移登記”是兩碼事。“初始登記”是登記行為,並不是“轉移登記行為”。因此:陳慶忠的房屋只做了一次“轉移登記”,陳慶忠與鄭子榮的“轉移登記”就是“首次轉移登記”行為;法院判決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次:霞浦縣國土資源局將“違法面積”與“誤差率”混為一談,二者有著本質區別,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誤差率”是計算中存在偏差,是計算中允許存在的,針對的是“計算結果”;“違法面積”是違法行為導致的面積,違法面積本身就不能進行登記;霞浦縣國土資源局為違法面積進行登記,違反《房屋登記管理辦法》屬於違法行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撤銷。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2016年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要點的通知》閩政辦〔2016〕17 號,寧德市政府 積極作為,建設法制政府,對違法行政“亮劍”;寧德法院及時跟進,對違法行政說“不”並予以及時判決撤銷,彰顯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原則。 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關係是:法優先於行政,法高於行政;行政必須有法,無法律即無行政;行政必須服從於法。依法行政積極保障有效行政與消極防範防止濫用行政權力的有機結合。對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規範,防止權力的濫用,並使受到不法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權利及時得到補償,而且也在於保證行政管理的有效和效率,使其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 舉案說法


“劃撥土地”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付使用的行為。


劃撥土地最主要的特徵: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無論何時取得“劃撥用地”,都必須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案件還原


2009年3月10日,河北省行唐縣國土資源局為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頒發了一份國有土地使用證。該證書上載明,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聯營”引發爭議;


2010年7月6日,因A公司與張某產生債務糾紛,經法院調解生效後,A公司一直沒有還款。2010年7月30日,張某申請人民法院執行。2010年8月19日,行唐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的A公司房地產。2010年9月27日,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協商確定拍賣房地產。2010年10月15日,河北省拍賣總行出具拍賣成交確認書,楊某以543100元競得以上土地及房屋。2010年10月29日,行唐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原A公司土地使用權(面積1922.3平方米)及其房產歸楊某所有。買受人楊某持本裁定書30日內到房產國土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裁定沒執行 開出“50萬罰單”。


2010年10月行唐縣法院下達《裁定書》,向行唐縣國土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給楊某“過戶”。三年後,國土局拒不執行。2013年10月15日行唐縣法院下達(2013)行罰字第212號《罰款決定書》,對其罰款50萬元。


楊某跑了3年,並按照國土局的要求,耗資5萬多元才辦理了《房產證》過戶;國土資源局要求楊某先後辦理了《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土地估價技術報告》《關於楊某所購土地的規劃條件》等手續,可行唐縣國土局卻拒絕為其辦理過戶。理由是:該宗土地屬於“劃撥”性質,要求楊某補繳土地出讓金。對此,楊某認為:自己是通過法院裁決後拍賣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並且繳納了全部競標款。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當地國土局應該依據法院的裁定依法進行產權過戶登記。


關於A公司面積192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性質,行唐縣國土局給出了三種說法:1.土地證顯示“聯營”;2.國土局給法院出具《土地使用權類型》證明為“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3.國土局出具土地登記表上是“劃撥”。


專家觀點


江平法律諮詢機構專家委員會陳思主任認為:“土地使用權”與“企業經營權”是兩個法律概念。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權不能混為一談。“聯營”指的是企業經營方式;“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因此,土地使用權不能登記為:聯營。根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有償使用)和“劃撥”兩種。行唐縣國土局給A公司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類型為“聯營”,缺乏法律依據。


2013年10月25日當地國土局向法院出具《關於協助執行通知書審查建議函》和2013年12月23日當地國土局向當地法院發出《關於法院拍賣A公司土地使用權類型的說明》均說是“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該結論究竟是指土地的所有權還是土地使用權呢?


國土局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二者混為一談,屬於混淆概念。因此應該不具有法律效力。“國有土地”與“劃撥”本來是兩個不同的法定概念。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權只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只有兩種“劃撥和出讓”。對於“土地使用權”不能用“劃撥性質的國有土地”來進行“定性”。


關於行唐縣國土局用《土地登記表》來證明“土地使用權”是“劃撥”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登記表,是進行土地登記的其中一個環節,不能代表“土地登記結果”。根據《土地管理法》54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3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如果屬於“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沒有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權就能定性為“劃撥”。證明富德龍保健品公司土地使用權是“劃撥”,國土局需要出示“行唐縣人民政府劃撥土地的批准文件。”國土局是土地管理登記機關,土地的審批權是人民政府,沒有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手續,國土局不能用其他用文件證明土地的使用權性質,不能省略“行政審批”。


行唐縣人民法院為“A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是土地使用權人,拿國家的錢交給國家,國家並沒有受益,其行為涉嫌違法;行唐縣國土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後,讓拍賣競得人楊某去繳納土地出讓金,不符合法律規定;3年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不辦理過戶手續涉嫌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明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從本案來看,行唐縣國土局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客觀要件。


本欄目常年法律顧問及聯辦: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員、教授,北京東方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王君亭、張鐵雁、黃克彪等。


■ 來信答疑


關於城中村改造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的解讀


來信簡述


最近,河北省張家口市某區某村的楊某、袁某等讀者給本報來信,反映當地在實施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發生的一些情況。來信反映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2016年,張家口市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某村的房屋拆遷,當地區政府為此成立了城中村改造房屋徵收指揮部。按照當地有關部門公佈的安置補償政策,先行建設了安置樓房,對村民按照人均35平方米的標準分配新房進行安置,先搬後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部分村民與拆遷方未能達成協議,致使這部分村民沒有立即從舊房中搬出,影響了開發商的工程進度。為了讓村民儘快搬走,拆遷方組織、指使社會人員,採用恐嚇、威脅、斷水、斷路、投放爆炸物、潑大糞、打砸等手段,對拒絕搬走的村民進行驅趕,並因此引發了數起暴力衝突,導致多名村民不同程度受傷。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不對村民財產進行任何統計、登記、評估和公證的情況下,拆遷方指使一些不明身份的蒙面人員對多戶村民住宅實施偷拆、強拆;給相關村民造成了巨大的財產和經濟損失。有的村民因出面阻攔強拆被打傷住院。


2.少數村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趁城中村改造之機,大肆侵佔公共財產。安置樓是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中用於安置搬遷村民的公益性房屋,依法應嚴格按照政府批准、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如有剩餘,也應屬集體的共有財產。但是,少數村幹部卻將安置樓當成了唐僧肉,隨意支配,肆意瓜分,為自己、親屬、親信謀取不法利益。來信還列舉了當地村委會、村黨支部部分相關人員及其親屬應得房屋和實際多佔房屋的數據。


楊某、袁某等在來信中表達了對上述情況的不滿和困惑,他們懇請法律界專業人士幫助依法解讀其所遇到的問題,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以促進相關問題儘快依法得到解決。


專家解讀


本欄目就上述來信反映的情況向當地政府部門進行了核實。張家口市經濟開發區某鎮政府的相關負責同志表示:將針對群眾反映的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和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向媒體通報。截至發稿本報沒有收到回覆。


中所法律諮詢服務機構應來信請求,針對城中村改造問題進行了專題解讀。該機構認為: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徵收,面對的是集體土地,走的是徵地程序。《土地管理法》對具體的徵收程序和審批手續有很明確的規定。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在拆遷的過程當中被拆遷人的知情權、確認權以及參與的權利。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徵收的最低審批機關是省級政府,再往高了就是國務院的審批手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這份批文是必須要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進行張貼公告,來徵求大家的意見。若沒有相關審批文件,依法屬於非法佔地行為。其次,對集體土地徵收須事先制定補償方案,補償方案須面向全體村民公示。如果大家對補償方案不滿意,可以選擇不簽訂補償協議。政府也可以對拒遷村民下發《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村民在收到《決定書》六十天之內可申請進行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期限內進行行政訴訟。被拆遷人收到《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後沒有複議或者是沒有訴訟的,或者是行政複議或訴訟得不到支持,有關方面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司法強拆。另外,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政府部門、村委會、被拆遷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未經裁決或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和安置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採用恐嚇、威脅,甚至用暴力手段驅趕拒遷人或實施強拆的行為嚴重違法,應當追究其組織者和具體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關於來信反映的村幹部及其親屬等未經村民大會同意,私自多分房的問題,中所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認為:如果情況屬實,其行為涉嫌侵佔或職務侵佔,並有可能構成犯罪。

福建省寧德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向違法行政“亮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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