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條約,李鴻章被忽悠,法國說訂立條約不侵犯中國,竟然是假

1884年中法海戰正在進行的時候,清廷擔心戰爭失敗,因而向法國表示了妥協,就越南問題展開談判,李鴻章並邀請自己的好友、德國人德璀琳幫助談判。為什麼要德璀琳幫助談判了,因為德璀琳與法國談判代表福祿諾是好朋友,李鴻章希望通過德璀琳是談判有利於中國。

1884年5月5日,福祿諾在德璀琳的陪同下抵達天津,德璀琳是在廣州見到福祿諾的,二人一路北上來到了天津,準備與李鴻章展開談判。這天晚上,德璀琳拜見了李鴻章,向其彙報了與福祿諾一路同行瞭解到的情況,德璀琳說:“該國眾議均以兵費必須索賠,福意欲稍減讓,該稅司屢阻不可。蓋聞其密計,法提督孤拔、利士比等遍查中國沿海防務,閩、粵、江、浙罅隙頗多,若乘此夏令越南暑瘴之際,移調水陸來擾,必可隨意攻奪一二口岸,為要索鉅款得地步,其意尚不在此也。”[3]

果然,法國人提出的索賠兵費不過是欲蓋彌彰罷了。5月6日,談判一開始福祿諾便咄咄逼人地提交了一個條約草案。草案共三款,其中第一款中說:“法國約定尊重保護中國南省毗連北圻之疆界,以防阻一切之侵略。”

中法條約,李鴻章被忽悠,法國說訂立條約不侵犯中國,竟然是假

本文根據《晚清官場的洋大人》改寫

如此條款,李鴻章問,這對中國有什麼好處呢?福祿諾說,如果將來他國與中國開戰,法國雖然不能暗地裡與中國訂立盟約,但保證訂立條約後,不再侵犯中國。

李鴻章聽了福祿諾這樣的解釋,很是高興,認為這樣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但是他忘了,這一條規給大清留下了很大的流弊,這為法國將來覬覦中國雲南提供了藉口。

第二款中說:“中國既得法國正式保障其南境之安全,當自北圻將其所有軍隊撤退,並尊重法越間已訂未訂各約。”

這一款又是“尊重”,實際上是強逼清廷承認《法越條約》,要求大清放棄對越南的宗主權地位,措辭雖然委婉,但李鴻章還是一眼看明白了,這是在絞盡腦汁逼中國就範。然而,對於這一條款,李鴻章是這麼想的,法越之間建立所謂的“保護”關係,對中國並沒有什麼妨害,朝廷雖然表示要維護對越南的宗主權地位,維護天朝尊嚴,但是並沒有積極表示,因而,對於福祿諾提出的第二款,李鴻章表示接受。

但是,李鴻章也認為天朝的臉面還是很重要的,因而,他對福祿諾說,《法越條約》中第一條有“大南國(越南)有與任何國交通,必由大法國掌管,其事不論何國,即如大清國,亦不得預及南國之政。”[4]這一條違背大清體制尊嚴是必須要刪改的,因為他也明白,從慈禧太后到朝中的大佬們,甚至他李鴻章,大家都承擔不起放棄宗主權地位辱沒體制的罪名,特別是以條約的形式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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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太后

根據李鴻章的建議,福祿諾將這一條款作了附加,增添了“法國政府約定與越再議新約不插入傷礙體面字樣,該約將以前法越所立關於北圻各約一律取消”[5]的新條款,這樣的更改,使李鴻章感到滿意。

第三款就是要求大清賠償軍費問題,因為談判前朝廷有交待,關係到大局,李鴻章不敢接受。這一條款本來就不是交待的重點,福祿諾知道在這一點上的僵持,也不是法國方面的交涉初衷,因而又向李鴻章表示:“萬不得已,只可另添一款如下:‘因感中國和商之意,及辦理此約李大臣熱烈之忱,法國不向中國要求賠款,中國亦應於其與北圻接壤之邊地許法越與華自由貿易無阻,並約定將來訂立通商專約,中國方面須格外通融,使法國得到可能內最大之利益。”

這樣的條款,李鴻章徵詢了德璀琳的意見。德璀琳坦率地說:“現在中國面前有兩條路可走,一條就是不放棄越南,在越南問題上與法國爭利;還有一條就是放棄越南,體面的結束戰爭。”既然大清不想放棄越南,對於福祿諾的提出廣東、雲南通商的要求,還是可以談判的。

根據德璀琳這個意見,李鴻章便派德璀琳以及曾經留學法國的馬建忠繼續與福祿諾商議訂立條約,他則於6日晚就交涉的情況以電報的形式向慈禧太后和總理衙門作了彙報。電文中,李鴻章避重就輕,說談判相當順利,與朝廷諭旨尚不違背,法國人只求商務有益,並沒有在兵費問題上過多糾纏。

慈禧太后看了李鴻章的電報,長出了一口氣,認為李鴻章辦事還是牢靠的。5月8日,她發佈上諭說,李鴻章辦理外交還是能夠維護朝廷大局的。至於朝中主戰派對他的指責,慈禧太后又說,李鴻章辦理外交雖然有不當的地方,但他辦理海防有年,“尚無十分把握,不免予人指摘之端,朝廷實事求是,現經責成該署督與法人講解,總以辦理是否得宜定其功過,並不以人言為轉移”[6]。最後,慈禧太后又對李鴻章說了一通勸勉的話,要他戒驕戒躁,“益存戒懼之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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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總理茹費理像

此時,福祿諾也就談判內容向法國政府作了彙報,並請求賦予他簽約全權。茹費理看了電文後,即電告福祿諾,政府同意授予他全權,但要他了解李鴻章是否具備簽約全權。

李鴻章雖然是首席談判代表,但他十分清楚,簽訂條約,搞不好是要惹禍上身的。既然法方要了解他是否具備簽約全權,他便又給總理衙門作了彙報,他並沒有直接要權,他希望的是朝廷主動賦予他全權,那樣捅了簍子,朝廷也不好怪罪於他,這正是他的聰明和狡猾之處。他把條約條文和法國人要大清派出具備簽約全權大臣的要求電告了總理衙門,並作了說明:

伏查四月初十日密諭各節內:(一)越南職貢照舊一節,已隱括於第四款……內。據福祿諾雲,法已派駐京新使巴德諾往越,如蒙準行,伊可電達外部令巴使與越王另議,將甲戌及上年約內違礙中國屬邦語義,盡行刪除,不肯明認為中國屬邦也。(二)通商一節已包括在第三款……之內,既雲邊界,必不準深入雲南內地明矣。(三)至劉永福一節,彼未提及,我自不應深論。蓋劉永福本系越將,前守山西,及協剿北寧,均被大創,法人視之蔑如,似在無足輕重之列。將來若派使會議及此,再與酌定安置之法,亦未為晚。[7]

老實說,李鴻章這個電報,沒有完全說實話,而有敷衍慈禧太后和總理衙門的嫌疑,目的當然是希望儘快從中法交涉的漩渦中擺脫出來。條約第二款中有“尊重法越已定或未訂立條約”,這明擺著是要大清承認放棄對越南的宗主權,這是中文的版本,而法文的版本是不過問“法越已定或未定的條約”。在條約的第四款中說,法方為尊重大清體面,承諾不再條約中明言否認中越的宗藩關係,但是卻提出了越南不得再向大清朝貢,而中文版本卻隱去了這一節。至於通商一款,朝廷有交待,只能許以在越南境內互市,李鴻章雖然口氣強硬,但還是答應了可以在雲南、廣東兩地通商,這一點在給朝廷的電文中並沒有言明。電文中大書特書的就是法國人放棄了兵費索賠一項,這一點表面上看似李鴻章取得了勝利,但是通商乃至隨後的通商地領事權都使法人所獲甚多。

慈禧太后與總理衙門看了李鴻章的電文後,認為還算說得過去,因而下諭旨又說:“與國體無傷,事可允行”,並賦予李鴻章簽約全權。但是,李鴻章接到諭旨後,他又有些後悔了,前番電文沒有說實話,事情總是要大白於天下的,到那時朝廷追究下來,又該如何交待,想到這裡,他當然害怕。

中法條約,李鴻章被忽悠,法國說訂立條約不侵犯中國,竟然是假

馬建忠像

5月10日,李鴻章接到朝廷諭旨的當天,他為即將簽訂條約感到不安,便想反悔,不想簽字。他又派德璀琳會見了福祿諾,提出條約內文尚不成熟,還有許多需要修改的地方,希望能與福祿諾重開談判。而5月11日就是簽字的日子,現在李鴻章卻提出這樣的要求,這讓福祿諾非常氣惱,無論如何不能接受。但是德璀琳畢竟是一個外國人,也與他有一定交情,也知道他不過是一個傳話的人,便不好當面表示態度,他給李鴻章寫了一封信,要德璀琳代為轉交。

福祿諾在給李鴻章的信中說,自己已向國內報告,准予5月11日簽約,並聲明草約已經議定,“不能改易一語,無可再商。”信中,福祿諾仍然玩起了列強一貫外交訛詐的伎倆,說李鴻章如果不肯簽約或者延期簽約,他將在三天之後離開天津,之後一旦發生戰端,則不是他和李鴻章所能左右的了。

李鴻章收到德璀琳轉來的福祿諾寫給他的信,知道法國方面態度相當堅決。德璀琳也勸他應該接受條約,不值得使談判破裂,使中法之間再陷入衝突。這樣,感到無可奈何的李鴻章只好不情不願地於5月11日下午與福祿諾簽訂了條約,這就是《中法簡明條款》。條約的簽訂,李鴻章認為與德璀琳的積極調停、幫助有很大關係。他在簽約的當天,向朝廷彙報了簽約的情況,併為德璀琳請功。6月5日,清廷頒下諭旨,授予德璀琳雙龍三等第一寶星,以示對他從中轉圜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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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陳霞飛主編:《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874—1907》第三卷,第529頁。

[2]陳霞飛主編:《中國海關密檔:赫德、金登幹函電匯編1874—1907》第三卷,第529、530頁。

[3]廖宗麟:《中法戰爭史》,第379、380頁。

[4]臺灣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六,臺北文海出版社1967 年版,第 33 頁。

[5]邵循正:《中法越南關係始末》,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頁。

[6]臺灣故宮博物院編:《清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五,第12頁。

[7]邵循正:《中法越南關係始末》,第160、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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