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公款變私款 屬於職務犯罪

企觀報紙 2017-7-1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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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長利用職務之便,將公款以借款、還賬、抵賬的名義轉入私人賬戶,用於對外經營、還自己個人債務、法院判決還款執行債務、董事與監事之間私人借貸。


當其他股東發現企業資金轉移,董事長開除三名股東,撤銷其公司職務。三股東要求查賬後遭拒,於是作為投資人法定股東向法院申請希望保護自身對公司運轉狀態的知情權,重慶二級法院依法判決公司董事長敗訴。


案件還原


開除股東引發“訴訟”,法院判決獲“知情權


2010年12月27日召開重慶城外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外城公司)全體股東大會形成《股東會議決議》。其中,周榮榮(化名)佔20%(董事長);陳海銀佔20%(總經理);李世民(化名)佔14%(監事);楊式其佔15%(財務總監);張賢金佔10%(副總經理)。


經過一年的租賃投資燈具市場,城外城從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逐漸嶄露頭角。在苦心經營一年後,火車站附近的燈具市場被重慶市民廣泛認可。兩年後公司的投資帶來了豐厚的回報。據陳海銀講:運行過程中分管後勤的張副總髮現公司公款賬目不清,於是告知財務總監楊式其。楊式其認為監事是李世民,是自己的發小。應該不會出差錯。後來發現有200多萬賬目對不上,三股東於是要求公開查賬。


2013年10月29日也就是城外城投資經營的第三年,公司經營額度大幅度提升,企業業績數倍增長,燈具市場的投資取得巨大回報。生意越做越大,盈利越來越多,此時公司董事長周融融以城外城公司董事長名義發出《通知》,罷免陳海銀總經理職務,由其本人全權負責管理、經營、財務。同時,被免職的還有財務總監楊式其、後勤副總張賢金。三位股東認為:周融融非法剝奪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日常事務的權利,未經法定程序剝奪股東職務。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法》34條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知情權。


此時,三位股東認為:整個城外城投資公司落到董事長周融融手裡,經營、財務都是周融融說了算。這樣做嚴重違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於是三位股東要求查賬。2014年9月1日在得不到周融融答覆的前提下,三位股東向重慶市渝中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依據《公司法》33條和《民事訴訟法》142條判決周融融敗訴。法院認為:陳海銀、楊式其、張賢金作為公司法定股東,依法享有知情權。隨後周融融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中級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周融融公款變私款:根據陳銀海、楊式其、張賢金提供的相關資料、證據材料、審計材料顯示:城外城投資公司的公款賬戶:中國農業銀行3101120XXXXXXXX;城外城投資公司燈飾批發城有三個公款賬戶;這些“公款”賬戶上的資金,流向周融融私人賬戶中國農業銀行622848XXXXXXX。整個資金流向過程都是以借款的名義將公款進入周融融私人賬戶,約4500萬元。重慶渝中區公安機關介入調查。


據陳海銀等三位股東舉報周融融涉嫌刑事犯罪主要以下幾個方面:根據《重通會所審(2016)0574號城外城投資公司專項審計報告》顯示:周融融公款轉入私人賬戶約4000萬元。周融融從公司賬戶以借款、預支款、代付租金的方式將公款轉移到私人賬戶循環100多次總金額約4000萬元涉嫌為個人經營謀利。截至2015年12月31日周融融的賬面餘額為-450232.00元,具體彙總表中2015年度的周融融借款項。周融融的行為涉嫌構成挪用資金罪。


虛列應付款,實際未支付。2015年12月周融融以商場維修維護的名義(實際沒有發生)套取公司資金130多萬元涉嫌職務侵佔(詳見審計報告“(六)部分費用報銷的原始單據不完整”中2015年12月14日3筆,2015年12月22日2筆,套取資金約130餘萬元)。


從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周融融將城外城公款轉移到私人賬戶,其中829萬元涉嫌職務侵佔。該款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私人借私款,用公司擔保公款償還。三股東舉報周融融私人借款私款用公款償還個人債務。《審計報告》顯示:周融融向外借款5筆共計1545578元,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周融融在2013年9月22日、24日向公司“借款”入私賬)而後法院將周融融私人賬戶的城外城公司公款通過執行划走19.4萬元、19.8萬元;南川法院划走35.5萬元(款項說明:法院劃款為周融融借款);2014年4月16日(4月9日、15日分別借款入私賬戶)法院直接扣款48萬元、31.7萬多元(款項說明:法院劃款為周融融借款);周融融用公款為其私人還私債買單涉嫌職務侵佔約153萬元;重慶市渝中區法院(2013)中區民初字第08558號《民事判決書》及其卷宗材料顯示:2013年5月4日周融融私人向李敬頌(化名)借款50萬元,以城外城投資公司擔保形式借款,到期未還款,法院判決城外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被執行;其次周融融私人向辛梅借款20萬元,以城外城擔保,江北區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8603號《民事判決書》城外城承擔連帶責任被執行。


公款租金涉嫌職務侵佔。在2010年城外城投資公司將燈飾商場的廣場出租給重慶市海鴻物流公司(以下簡稱:海鴻公司)每一年約定收取12萬元的租金。之後該筆租金進入城外城公司賬戶,2013年之後,海鴻公司的租金沒有入賬,約36萬元被周融融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安機關調查發現海鴻公司自2013年開始停止支付租金。


私人借款抵扣租金。2013年12月7日周融融向熊良明借款42萬元、2014年3月7日分別向(化名)鄭家遲、朱全、王則星、熊良明、潘果汝的城外城燈飾商戶用私人借款的形式借款130多萬元(審計報告顯示:抵扣周融融借款),周融融自己借款自己不還,而是用商戶應該繳納的攤位租金衝抵所借款項。


偽造股東簽名,2014年4月21日周融融偽造股東會議決議,偽造股東陳海銀、楊式其、張賢金簽名,擅自修改《公司章程》。公安機關經查,周融融為在營業執照中變更經營範圍,在股東會議決議中偽造了相關簽名,“認定偽造簽名屬實”。


關於李世民公款變私款。從2011年7月31日李世民就與公司董事長周融融一直採用公款以借款的名義變私款,公款進入私人賬戶。直到2015年2月28日個人借公款339萬多元,餘款約200萬元。


借款200萬,還差50萬元至今不還,李世民是否構成職務侵佔?2015年1-2月周融融以借款、預支款名義從公司借款給他人使用共3筆合計200萬元。2016年1月歸還公司150萬元,至今還差50萬元未還,時間約一年。該事實經過渝中區公安機關查證證明200萬元為股東借款且收取了利息。審計報告顯示借款人是公司監事李世民。2015年1月15日李世民向公司借款50萬元;2015年2月28日向公司借款80萬元、70萬元,合計200萬元。《審計報告》顯示:無申請人簽字,通過“周融融個人專戶轉給李世民賬戶。


專家觀點


重慶城外城公司董事長周融融、總經理李世民“任性”,將公司公款採用多種形式變相轉入私人賬戶的情況,江平法律諮詢機構專家委員會陳思主任對本案做了法律解讀。如果陳海銀、楊式其、張賢金反映情況屬實,那麼周融融、李世民涉嫌構成職務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八十四條 [職務侵佔案 (刑法第271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首先,周融融、李世民將公款轉入私人賬戶變身私款其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企業的經營款一般屬於公款,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私款違反《商業銀行法》第48條《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銀髮[1997]485號)第八條、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釋為: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的行為。


其次,二人從2011年7月至今多年經營,採取公款進入私人賬戶的經營模式,部分挪用資金已經超過三個月且數額達到數百萬元,符合立案標準,應該依法追究挪用資金的刑事責任。公司的錢只能用於公司,而不能用於任何個人,超過三個月,就構成挪用資金罪。周融融作為公司董事長,李世民作為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把公款用借款方式劃到自己個人賬戶和其他私人賬戶,超過三個月,已經完成了挪用資金的犯罪行為。至於後來再把錢補上或者投進其他項目,只能說是對贓款的處理。


再次,如果舉報屬實,那麼周融融採取虛列支付、虛構項目、公款還私款等方式套取公司資金,將公款據為己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相關規定精神,挪用資金的行為可以轉化為職務侵佔的行為。但必須具有挪用資金後攜帶挪用的資金潛逃,或者採取虛假平賬、銷燬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資金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的行為的。截留單位收入不入賬,非法佔有,使所佔有的資金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的,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資金而拒不歸還,並隱瞞挪用的資金去向的等特徵,那麼周融融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李世民借款200萬元,還有50萬元至今未還,同樣涉嫌職務侵佔罪。


如果城外城投資公司的企業賬戶資金流水單顯示流向周融融和李世民個人賬戶(或其他私人賬戶),且已經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超過5000元,就是挪用資金;如果一直未還,被用於個人買房、買車,或者個人消費,或者還賬,或者用於公司以外的其他用途,那麼涉嫌職務侵佔;且數額達到規定的立案金額,就構成了犯罪。


股東獲取關鍵證據證實公款變私款的違法事實。公司盈利,攆走股東。2013年初開始,眼見商場逐步旺盛穩定,公司資金逐步富裕,他們便製造事端。2013年10月29日,周融融未經股東大會同意,違反《公司章程》利用不正當手段非法罷免了陳海銀、張賢金、楊式其的公司職務。三投資人運用民事訴訟獲取了公司賬目審計。隨後掌握了周融融、李世民將公款變私款,涉嫌挪用、職務侵佔等一系列違法犯罪的事實證據。主要是公司資金流向、審計報告、相關合同及其重要賬目。城外城公司的資金流向(銀行流水單)是本案查清楚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而《審計報告》明確表明:城外城公司銀行流水單的去向。偵查機關不能用模糊的“有證據證明”等證據來說明是否構成犯罪,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公安部要求堅決查處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腐敗問題。堅定不移地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警,不斷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推向深入。嚴肅查處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著力推動全面從嚴治警向基層單位、執法一線延伸,堅決查處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偵、違規立案及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行為。重慶市公安機關正在深入推進從嚴治警向違法辦案亮劍,對權力任性問責。


城外城公司公款變私款4000多萬資金流向企業高管私人賬戶;企業高管利用職務之便涉嫌挪用鉅額資金、職務侵佔,重慶警方已經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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