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警與囚犯的妻子發生性關係卻不減刑,女子報警被騙

【案例】被告人王某(男,28歲)現在某監獄服刑,一審和二審,王某是拒不認罪,但是因為綜合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王某因為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王某的妻子朱某(35歲)非常愛自己丈夫,她堅信自己的丈夫無罪。朱某通過諮詢相關人士得知,獄警劉某在某監獄工作。朱某一天找到劉某,說他想給自己的丈夫減刑,順便送過去1萬元錢。劉某此時完全是正人君子,婉拒了朱某的請求,並說:機會有的有,你晚上到“花容失色”賓館520房間,我們具體商議。當天晚上,劉某提出如果朱某願意和他發生性關係,那麼王某的刑期可以減輕。朱某信以為真,當天晚上兩人便發生了性關係。但是後來王某並沒有減刑,於是朱某向公安報案稱自己被強姦。

獄警與囚犯的妻子發生性關係卻不減刑,女子報警被騙|案例分析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劉某和朱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保護的法益是婦女或者幼女的行動自主決定權,其要求是違背婦女意志,要求達到婦女難以反抗的程度,否則不構成強姦罪。本案中朱某因為想獲得劉某的幫助對自己的丈夫王某進行減刑,自己願意和劉某發生性關係。可以說本案就沒有違背朱某本人的意志,她和劉某發生性關係完全是其自主選擇的結果。

獄警與囚犯的妻子發生性關係卻不減刑,女子報警被騙|案例分析

劉某和朱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詐騙犯罪屬於財產類犯罪,本案中,雖然劉某騙了朱某,但是因為其並沒有獲得對方財產,因為不構成詐騙罪。有的人說發生性關係可以等同於財產性利益,甚至比財產更寶貴,但是正是因為寶貴,所以無價,因為它不是財產,也無法獲得。

對劉某該如何處理?

劉某利用職務之便,佯稱可以幫忙減刑,使朱某陷入動機錯誤,而與其發生性關係,雖然劉某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但是他這種欺騙性的通姦行為是一個公職人員所不允許的,違背社會公德,作為公職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獄警與囚犯的妻子發生性關係卻不減刑,女子報警被騙|案例分析

結語:很多人迷信找人辦事,病急亂投醫,但是往往適得其反。實際上,減刑是由法院最終決定,而監獄是監管部門,可以提出減刑的意見,一個獄警是無法做到想給誰減刑就減刑的。朱某和王某的感情應該是很好的,在自己丈夫判刑入獄以後,依然能夠守望相護,我給你點贊,但是另一方面請你以後吸取教訓,不要再做這種傻事了,不知道你的丈夫王某知道你所做之事後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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