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困難引發的勞資糾紛如何處理 看司法裁判怎麼說

摘要:

疫情當前,因企業經營困難引發的各類型勞資糾紛案件逐漸增多。本文選取了5件與企業破產、生產經營困難引發的勞動爭議再審案例,以案釋法,為法務實操提供參考。 (本文共3799字 閱讀約需10分鐘)

“眼見他起高樓 眼見他宴賓客,眼見他樓塌了”

3月19日,美國加州中區破產法院批准了賈躍亭的破產重組資產披露聲明和持產債務人貸款申請。這一決定意味著賈躍亭個人破產重組進入投票程序。如果破產重組程序順利進行,將推動FF公司的融資及產品量產落地,樂視的“造車”計劃或將得以持續。

2019年是最好的一年,也是最壞的一年。面臨“危機”的知名企業又豈止樂視一家。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猶如“催化劑”,也加速了一些企業“危機”的顯現。

企業經營困難引發的勞資糾紛如何處理 看司法裁判怎麼說

(“脈脈”留言截圖)

2月初,知名互聯網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匯桔網”內部員工在脈脈曝出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產假薪資,裁員無補償金等嚴重違規情況。彼時,匯桔網CEO曾表示去年平臺交易額400億元。

鳳凰WEEKLY財經報道稱,近期,北京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已出現排隊等候的勞動者。受疫情趨於緩和的影響,4、5月份勞動仲裁案件可能將大幅增加。

實際上,因公司經營困難導致拖欠員工薪資,對簿公堂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次疫情的發展,將勞資爭議再次拉回了人們關注的視野。

本文選取了5件與企業破產、生產經營困難引發的勞動爭議再審案例,為法務實操提供參考。

1、破產程序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如何支付

案情:袁某為中順公司的總工程師兼項目負責人。該公司在2011年、2012年系正常運營狀態。此後,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進入破產程序,袁某向公司主張勞動債權。袁某在再審中主張,其高出該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應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處理,公司應向其支付142.6016萬元工資及23萬元獎金、2011年和2012年的工資應全額支付。

法院認為:中順公司在進入破產程序後,不論袁某是否是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中順公司有限的破產財產範圍內,若仍向其支付高工資及獎金,則違背了企業破產法保護普通職工基本生存權的立法宗旨。根據中順公司2012年正常生產經營狀況下職工平均工資4250元/月的標準計算,認定袁遜彬從中順公司借支的476500元工資,已經超過了其在中順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應獲的工資數額。中順公司無需向袁遜彬支付2011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142.6016萬元工資及2011年年度績效獎金23萬元。

實務要點:破產程序中,企業破產法保護普通職工的基本生存權。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高工資與獎金不予支持。

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3189號(袁遜彬、湖南中順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非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問題

案情:王某為八道壕煤礦職工,該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王某在《破產企業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審批表》上簽字時,對經濟補償金額曾提出異議。清算組告知,只能發放這麼多的補償金額,現在不領,以後就沒了。王某主張,其在審批表上簽字,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八道壕煤礦清算組欺詐、脅迫所籤,應認定無效。簽訂審批表不能代表其放棄要求償付未足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法院觀點:《破產企業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審批表》中,明確載明瞭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資,以及根據其工齡計算得出的補償金額。其在領取經濟補償金時,對相關計算標準與數額並未提出異議。王某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八道壕煤礦清算組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王某作為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後果。

雙方對因協商一致達成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應當予以遵守。王某要求清算組支付經濟補償金差額,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雙方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處分,因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達成的協議,應當予以遵守。

案號:(2015)民申字第3178號(王鐵岐與阜新礦務局八道壕煤礦破產清算組勞動爭議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3、勞動爭議中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案情:1960年,周某參加工作,屬於全民所有制員工。1985年,周某從丹東造紙廠調轉到丹東紡織器材廠工作,但人事檔案未移轉。周某預調轉至丹東省振興環衛處,丹東紡織器材廠為其開具了工資轉移證明,但後者並未接收周某。

1996年5月,丹東紡織器材廠被法院宣告破產。此前,丹東紡織器材廠曾被丹東輪胎廠兼併,丹東駿馬輪胎橡膠(集團)總公司為丹東紡織器材廠的主管部門,丹東輪胎廠為丹東駿馬橡膠(集團)總公司的主管部門。後經丹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銷了丹東輪胎廠對丹東紡織廠的兼併。同年8月,丹東紡織器材廠破產程序終結後,被通知辦理註銷登記,但該廠及清算組未及時辦理。

1999年,周某因達到退休年齡,到該廠辦理退休,被拒絕。周某以丹東輪胎廠為被訴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

法院觀點:周某請求調取、完善檔案,將檔案移送有關部門,並賠償未調取檔案給其造成的損失,其主張的法律關係性質為檔案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

丹東輪胎廠雖曾對丹東紡織器材廠進行過兼併,但當時丹東紡織器材廠並未註銷,仍具有法律主體地位。周某起訴丹東輪胎廠及丹東駿馬輪胎橡膠(集團)總公司,被訴主體不適格。丹東紡織器材廠經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周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之時,丹東紡織器材廠並未進行註銷登記,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一審審理期間,該廠被註銷,不再屬於適格被告。丹東紡織器材廠破產善後領導小組,不具有法人資格,亦不是破產清算組,並非該案適格被告。

實務要點: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至其被註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資格仍應視為存續。

案號:(2014)遼審一民抗字第00073號(周洪琨與丹東紡織器材廠破產善後領導小組、丹東輪胎廠、丹東駿馬輪胎橡膠(集團)總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4、經濟性裁員中,企業邊裁邊招人是否違法?

案情:劉某於2001年3月入職黑龍江電視臺,2009年因內部機構調整到黑龍江龍視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處工作。2018年,龍視星公司裁員過程中,劉某原工作的演藝事業部門被撤銷。劉某認為,龍視星公司不符合經濟性裁員的法定實體條件,未遵循法定程序進行裁員,並存在邊裁員邊招新人入職的行為,違背了裁員的目的。

法院觀點:龍視星公司出示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證明了該公司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律條件。經濟性裁員的程序違法問題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予以審查。

龍視星公司針對經濟性裁員召開了會議,向全體員工告知了機構調整與崗位競聘方案。劉某在競聘環節中,對龍視星公司的裁員方案並沒有提出異議,龍視星公司亦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信息備案冊》通過網絡備案方式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後對劉某的社會保險進行了停保。龍視星公司作出的經濟性裁員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劉某未能舉證證明本次裁員中存在與其同崗位或同部門不符合優先留用員工被留用。李某、姜某某在裁員前雖然沒有與龍視星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與龍視星公司存在實際用工關係,二人亦參加了本次裁員崗位競聘。且龍視星公司主張留用二人的工作崗位具有專業性和不可代替性,與劉某的崗位性質及工作內容均不相同,劉某未被優先留用不違反法律規定。

實務要點: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案號:(2019)黑民申3633號(劉雁、黑龍江龍視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5、“轉型需要”是否可以作為經濟性裁員之理由?

案情:嵩雷公司發佈經濟性裁員公告,以“轉型需要”為理由,在二個月實施兩次經濟性裁員。嵩雷公司告知全體員工需要實施經濟性裁員情況及經濟補償標準,並聽取了工會意見且已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了裁員方案。此後,該公司因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與張某發生勞動爭議糾紛。

法院觀點: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同時具備實體性條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條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經濟性裁員。

嵩雷公司對經濟性裁員的原因——“轉型需要”並沒有作出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經濟性裁員四種法定情形之一的關聯性解釋,也沒有充分舉證證明,經濟性裁員原因、理由及公司治理方案等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工會和勞動者瞭解裁減人員方案及裁減理由的事實。經濟性裁員公告中的“公司因轉型需要”,並非法定的經濟性裁員事由,“公司轉型”並不等於公司生產經營困難。嵩雷公司應就其違法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的行為,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張某支付賠償金。

實務要點:企業實施經濟性裁員需嚴格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滿足經濟裁員的法定條件與程序要件。

案號:(2017)蘇0583民申6號(嵩雷精密電子工業(崑山)有限公司、張運峰勞動爭議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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