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掌握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要性


從嚴掌握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重要性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自2012年《刑事訴訟法》正式提出,2016年最高檢出臺《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以來,的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日浙江及山東相繼曝出兩起羈押場所聚集性感染新冠肺炎事件,再次引起我們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應從嚴掌握的思考。

首先,從嚴掌握羈押必要性審查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對於侵犯的法益重要性較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即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低的犯罪,要抑制刑罰權、強制措施等的發動,如對於侵犯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的犯罪,對刑罰權等的抑制程度較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要低,但這並不意味著國家法益保護一定高於個人法益,而是因為刑法是通過對集體法益的保護來實現對個人法益更加全面、有效的保護。對於羈押必要性審查從嚴掌握,即:對於社會危害性、行為人主觀惡意較小等輕刑犯,可羈押也可不羈押的,審查時進行從嚴掌握,儘量選擇不羈押,就是符合刑法謙抑性理念要求的。

其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從嚴的實際作用和積極意義也是非常明顯的。一是能夠極大的節約司法資源,緩解看守所、監獄能羈押場所的空間壓力、人力成本;二是在不影響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從嚴掌握將給人們的人權和自由帶來更大保障,並使得刑事訴訟的過程更加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三是在輕刑犯是家庭經濟主要來源、民營企業重要工作人員等情形時,從嚴審查能夠保障家庭的生存以及民營企業的運轉,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最後,羈押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毀滅證據,導致無法達到保護權益、懲罰犯罪的目的。但法律的適用同時也要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在能夠達到相應目的的情況下,選擇較小的支出是更加符合立法目的和刑法基本原則的,從嚴掌握羈押必要性審查,選擇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措施就是以較小的支出來達到最大的社會效益,應當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推廣和實踐。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逮捕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們呼籲在司法實踐中從嚴掌握,落實到位,以期使得我國的刑事訴訟更加科學、更顯公平正義,以保障更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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