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那些費用?


諮詢案例:

《婚姻法》第21條所稱“撫養費”包括那些費用?


楊某和林某經人介紹後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一子。一年前,因家中生活矛盾,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兩人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約定10歲的兒子跟楊某生活,林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那麼,“撫養費”包括那些費用?

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s所謂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並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撫養的目的是要讓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質條件,在日常生活中對子女予以照顧,以保障子女的生存。這是我們應該注意的,保障子女的生存不僅僅是提供日常生存所需,還應包括子女出現意外罹患傷病需要治療所需。第二,承擔對子女的教育義務,是法律規定父母應該承擔的義務,也是父母應盡的責任。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理所當然承擔教育孩子義務。同時,按照《義務駕馭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父母送子女入學是“應當"承擔的義務,子女也同時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因此,《婚姻法》第21條的”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用。對此,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也做出了明確規定。當然,撫養費的給付數額,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不應超出正常,必需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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