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认定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使用”的认定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自其申请注册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其注册,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见,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决定撤销申请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

(一)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进行了明确地定义,即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其主要作用在于区别和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其功能的发挥才是商标使用的核心,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最根本的标准就在于,该商标使用是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二)商标的法定使用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明确指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因此商标使用的主体不仅包括商标注册权利人本人,还包括由商标权人控制的被许可使用人,以及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其他使用人。

关于“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其他使用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实践中,有时商标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之间没有正式的许可使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比如双方之间属于母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在此种情形下,若实际使用人不违背商标权人的意志,则可以被认定为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

(三)商标使用的方式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商标直接依附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使用,即直接使用;商标在商业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文件中的使用,即间接使用;商标对外广告宣传使用;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及其他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方式。同时,对“商标使用”的认定首先应当是对商标的规范使用,即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定注册的商标标志。但在实践中,有些商标权人所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存在差异。针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仍会将其认知为同一商标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对“商标的许可使用”认定中,若只有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对商标的转让或许可行为,但还未将被许可商标实际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宣传或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则不构成商标的使用行为。

1、正确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

企业在日常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书上核准登记的标示图样使用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保持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的一致。同时,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加注商标注册标志,力求对注册商标进行规范使用。

2、定期对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全面梳理,注重打造其重点注册商标,提升重点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往往采取重点商标与防御商标相结合的申请注册方式,因此企业可能面临商标数量众多的情形,鉴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定期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全面梳理,并针对重点注册商标,进行长期、持续、大规模的推广性使用,除遵循上述法定的商标使用方式外,还可以将重点商标作为企业的象征符号使用在企业办公书签、企业工作服或企业建筑上,以增强该商标的显著性,加强相关公众对其商标的认知度,从而打造与提升企业品牌效应。

3、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注意收集整理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并完善相关材料的存档,作为今后商标确权或侵权案件的证据支持日常使用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据的档案、留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甚至在品牌维权、品牌升级打造等系列商标管理活动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笔者特别呼吁,商标注册人应加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并对使用证据进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4、对他人提出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企业应根据自身商标使用情况和案件情况积极应对,如进行复审、诉讼等程序,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并不是对商标标识本身的保护,也非对商标使用过程的保护,其保护的是商标背后所承载的通过企业苦心经营所积累的商业信誉。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不仅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在审理时,客观公正判断商标使用是否成立,还需要企业主体的积极应对和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协助,方能平衡各方利益,构建和维持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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