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年了,為什麼還要讚美《大憲章》

《大憲章》讓統治者永遠不能隨心所欲地凌駕於法律之上。

800年了,為什麼還要讚美《大憲章》

導語:2015年6月15日,英國舉行《大憲章》頒佈800週年紀念儀式。一份最糟糕英王被迫簽署的妥協方案,為什麼卻在800年後持續獲得全人類的讚美?究其原因,也許正如美國大法官斯卡利亞所說,“《大憲章》每天都與我們同在”。

13世紀,《大憲章》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憲章》意義遠超簽署雙方想象,因為它規定即使是國王也不能隨意把人丟進地牢,這永遠改變了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關係

起初,《大憲章》只是一份失敗的和平協議。1215年6月15日,25名反叛男爵迫使英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Magna Carta),只維持了10周生命。但《大憲章》意義之深遠完全超出了簽署雙方的想象:超過三分之一的條款限制了國王的權利範圍,並且規定了“任何人,包括國王,也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英國保守黨智囊費迪南•芒特(Ferdinand Mount)說,“1215年之後,任何英國統治者——無論是亨利三世、查理一世、奧利弗•克倫威爾還是詹姆斯二世——企圖罔顧法律限制以便一手遮天時,就很容易面臨激烈的反對、內戰甚至被廢黜王位或罷免。”

隨後,約翰王陷入內戰並因痢疾去世,《大憲章》於1216年、1217年和1225年被重新撿起、修訂,並在1297年正式進入英國法典(statute books)。1225年的《大憲章》,規定“國王不得隨意課徵任何稅賦”,即“無代表,不徵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條款,併為1265年英國曆史上第一次“議會召集”鋪平了道路,這次議會召集正是為了“批准給予稅收”。

17世紀,《大憲章》引爆議會民主:英國大法官愛德華•柯克“挖墳”,援引《大憲章》對抗王權專斷,並確立了公民權利自由

正如《紐約客》作者吉爾•萊波雷(Jill Lepore)所說,“《大憲章》被遺忘了許多世紀,成為一個浪漫的遺蹟”。一直到17世紀英國內戰時期,國王查理一世(1625-1649)的反對者開始援引《大憲章》對抗王權的專斷,儘管他們中的大多數並沒有讀過原始讀本。被認為對《大憲章》傳播居功至偉的英國大法官愛德華•柯克(Edward Coke),在1628年起草了《權利請願書》(the Petition of Right)。《權利請願書》確立了公民權利自由,迫使王權再次壓縮,並且明確地挖了《大憲章》的“墳”,將兩者聯繫在一起。

17-18世紀,美國殖民者追捧《大憲章》:紐約、馬薩諸塞、賓夕法尼亞等地殖民者在開創殖民地的過程中,立法者都曾參考《大憲章》撰寫法律

差點被中世紀曆史所遺忘的《大憲章》,在17-18世紀得以煥發新生——這除了得感謝英國的愛德華•柯克們外,還得感謝美國殖民者們。1606年,《弗吉尼亞特許狀》(Virginia charter)由愛德華•柯克幫助起草,並由英王詹姆斯一世頒佈。弗吉尼亞是美洲大陸第一塊殖民地。

從這時開始,皇家特許狀允許殖民地可以制定法律,只要該法律符合英國的法律體系:包括紐約、馬薩諸塞、賓夕法尼亞在內的多塊殖民地,立法者都曾參考《大憲章》撰寫法律,而馬里蘭殖民地議會甚至通過法案,在1638年承認《大憲章》就是當地法律的一部分(儘管這些法律由於過於自由,未必會得到英國國王的承認)。

18世紀,《大憲章》助力獨立戰爭和美國建國:馬薩諸塞殖民者利用《大憲章》抗議英國王室“無代表徵稅”;獨立宣言、美國憲法的起草等都間接受到《大憲章》影響

在18世紀獨立戰爭前後,美國殖民者用《大憲章》與英國王室分庭抗禮。1765年,馬薩諸塞殖民者抗議英國王室“無代表徵稅”,稱“《印花稅法》違背了《大憲章》以及英國人的自然權利”;在革命前夕,當馬薩諸塞需要一枚新的印章時,他們選擇的圖案是:一個民兵一手拿著劍,一手拿著《大憲章》。

許多美國建國領袖都是律師出身,他們把愛德華•柯克解釋的《大憲章》視為這個總統制新國家的立法基礎,最直接的是美國憲法(1791年之前版本)第一章有關於所有州統一衡量重量和衡量方法的法律條款,而《大憲章》中也有類似條款。而根據美國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是《大憲章》的直接後裔。

美國人要比英國人更珍視《大憲章》:超過900個美國聯邦和州法院引用過《大憲章》,大法官安東尼•斯卡利亞更是表示,“《大憲章》每天都與我們同在”

最珍視《大憲章》的可能不是英國人,而是美國人。美國律師協會(而不是英國人),於1957年在蘭尼米德簽署地旁修建了《大憲章》紀念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19年第一次引用了《大憲章》,截止到1991年美國有超過900個聯邦和州法院引用過《大憲章》;1940-1990年的五十年間,聯邦最高法院在超過60個案件中引用了《大憲章》。就在前不久,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還在一起案件中孜孜不倦地寫道,“‘正當程序條款’起源於《大憲章》”,而另一位大法官斯蒂芬•佈雷耶(Stephen Breyer)則稱,“追溯到800年前的《大憲章》,‘正當程序條款’就試圖保護‘法治’了。”

2014年秋天,身為原旨主義者的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在“聯邦黨人學會”(Federalist Society)集會上發表了30分鐘關於《大憲章》的演講,期間他說道,“美國人抱有神聖想象的許多理念,都起源於或者被寫在800年前的《大憲章》裡……《大憲章》每天都與我們同在。”

18世紀,《大憲章》幫助英國人對抗媒體審查:對於對政府的公開批評,只有陪審團,而不是法官,才能確定是否為“煽動性誹謗”

而回到英國,《大憲章》在持續發揮著影響。18世紀,人們用《大憲章》來對抗媒體審查制度,在這個時候,如果有人批評國王,則可以不經過審判就被監禁。聲名狼藉的報紙編輯和政客約翰•威爾克斯(John Wilkes)因誹謗國王喬治三世被逮捕時,他用《大憲章》為自己爭取自由;與此同時,查爾斯•詹姆斯•福克斯(Charles James Fox)和他的支持者在議會上引用《大憲章》,最終確保了只有陪審團(而不是法官),才能決定對政府的公開批評到底是不是“煽動性誹謗”。

20世紀,《大憲章》影響遍佈世界:印度獨立、南非曼德拉受刑、《世界人權宣言》都直接使用或引用了《大憲章》

到了20世紀,《大憲章》的影響力不再侷限於不列顛三島,但更多的是象徵性的意義。從歐洲到北美,從澳大利亞到印度,《大憲章》對世界各地的民主擁有很大影響。印度獨立時,英國憲法專家幫助印度制定他們自己的憲法,並把《大憲章》作為立法基礎之一,這從後來印度憲法的遣詞造句就可以看出;1964年,納爾遜•曼德拉(Nelson Mandela)在其庭審現場發表演講,表達了對《大憲章》和西方民主的讚賞,這些與南非的高壓政權形成了鮮明對比;《世界人權宣言》誕生於二戰的苦難之後,1949年,富蘭克林•D•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稱其為“全人類的國際《大憲章》。”

如今,《大憲章》裡仍舊有三個半或四個關鍵條款保留在英國法律中:其中包括著名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

800年後,《大憲章》裡還有三個半或四個關鍵條款保留在英國法律當中:第一條,保護英國教會的權利和自由;第十三條,保證倫敦以及其他被授予皇家憲章的市鎮的自由;以及著名的第三十九條(後來變成第二十九條),任何自由人,如果未經其同級人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決,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放逐或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還有同樣著名的第四十條,不允許出售、否認或延誤司法公正。

對一些國家而言,《大憲章》所倡導的原則與精神已然成為政治常識和制度底線,對另外一些國家而言,對與政府持反對意見的人進行專制羈押、酷刑折磨的現象,仍舊十分普遍。

800年來,《大憲章》所倡導的原則和精神,已經成為一些國家的政治常識和制度底線,但也仍然是另外一些國家所夢寐以求的:《大憲章》首次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永遠地約束了統治者的權力;《大憲章》沉寂四個世紀後,在17世紀被英國人用以對抗王權專斷,並在18世紀獨立戰爭中被美國殖民者稱頌;18世紀,英國人還用《大憲章》對抗媒體審查;20世紀,《大憲章》走出英倫三島,影響遍佈世界;美國人可能要比英國人更珍視《大憲章》,超過900個聯邦和州法院引用過《大憲章》。

800年了,為什麼還要讚美《大憲章》

美國國會|《大憲章》800年展覽

大憲章:繆斯和導師

這個展覽是為了紀念《大憲章》誕生800週年,這是英格蘭國王約翰在1215年授予他的貴族們的自由憲章,目的是為了阻止他們的叛亂,恢復他們對國王的忠誠。雖然當時《大憲章》只保護國王臣民中特權階級的權利,但這次展覽追溯了這個中世紀憲章如何通過幾個世紀的解釋和爭議,成為自由和法治的持久象徵的故事。

大憲章:繆斯和導師是由國會圖書館與林肯大教堂——將大憲章帶到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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