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華鴻雲花園非法成立“業主委員會”侵佔物業經營管理權真相還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中相關條例,五華鴻雲花園從未依法召開過業主大會。

鴻雲花園共有房產900多戶,只有76名“業主”(委託13名,委託書且非業主本人簽署)參與選舉投票,代表票數76票。並且此76人某些不是“產權所有人”,即不是“業主”,也無該戶業主本人簽署的委託書,所以未通過小區過半以上業主選舉通過,違反“雙過半”原則,違法選舉。

並且參與選舉的委員更是帶頭欠費,且大部份是無正當職業、有不良影響的人員當選,無法代表業主的正確意願。其中鄭偉(現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魏慶森,在小區內無物業,即不是業主,沒有選舉投票權和被選舉權,更不能成為業委會委員。這樣選舉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更成了小區和社會一笑柄。

然後,新成立的“業委會”成員利用其身份的權力謀取利益,沒有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表決的情況下,帶著恐嚇、威脅、滋擾等手段,不應該“虧待”業委會成員,單方要求物業公司每月提取2萬元津貼(屬於保護費性質),更加說:只要與他們簽了合同,物業公司以後更有大把賺錢機會。這樣不但影響今後小區公共設施、設備修繕工作,給業主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該行為不僅嚴重越權,更是涉嫌違法了,嚴重損害了業主共同利益,這樣提取鉅額辦公費用及津貼的做法遭到物業公司的嚴厲拒絕。

“業委會”要求物業公司每月提取2萬元津貼無果,又出一招,在沒有依法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為了私慾單方面作出解聘梅州市鴻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決定。

在肺炎疫情防控其間,非法侵佔控制了小區的一處出入口(車庫西門,為小區地下車庫消防疏散通道),自行收費管理。根據疫情防控指揮部文件要求:

一個入口:小區只保留一個進入小區進出口,其餘進出口應在疫情防控期進行關閉,確保進出人員便於管理。

結果該鐵門在2020年2月19日被他們強行拆除,22日被盜竊(已在水寨鎮派出所立案),並且在疫情管控時期對進入小區人員和車輛不做任何登記,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嚴重安全隱患,加強物業公司的管理負擔。

更是有一住戶仗著是所謂的“業委會”主任的父親,不聽工作人員勸阻,拒絕接受對其的體溫檢測,強行衝卡通過。還跑到物業管理處說:“他怕了我們就不是人,揚言還要撞還要堵……”。(其行為已在水寨鎮派出所立案)

沒有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討論和表決,私自設立收費處收費,非法侵佔鴻雲物業公司合法經營權和管理權。並且非法並拉橫幅要求住戶不要繳納管理費用,甚至阻攔及辱罵前來物業公司繳費的業主。造成整個小區生活秩序混亂,嚴重影響住戶的安寧生活,造成安全隱患增加,損害了住戶的居住權益。

在疫情防控期間,考慮到近千戶業主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及生活環境,按疫情防控實施方案,鴻雲物業管理公司一直以來加強疫情防控,按要求做好宣傳標語張貼疫情防控信息,設置廢棄口罩專用收集桶,在小區進出口路口設立體溫測量,在物資緊缺的情況下,至現在作為小微企業經多方努力籌措消毒酒精700L(1400斤)、消毒水13桶(20L/桶) 等疫情物資,堅持對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和電梯進行定時消殺等等,並對住戶免費發放口罩近千隻。

但在鴻雲物業公司進行疫情防控的一些工作時,遭到以一些“業委會”的鄭偉、黃冠傑等人為首阻擋,通知及倡議書等被撕毀,及在微信群裡強烈抵制及百般阻撓鴻雲物業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間所做的工作,導致鴻雲物業公司一直無法順利完成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工作。

五華縣水寨鎮人民政府、五華縣房地產管理局、五華縣水寨鎮西河居委會也多次口頭和書面向水寨鎮鴻雲花園全體業主、鴻雲花園業主委員會告知:

鴻雲花園新一屆業委會沒有到水寨鎮人民政府、水寨鎮西河居委會申請備案,只向五華縣房地產管理局提交備案申請,且新當選的業委會主任及其中一名委員身份不符合相關規定,不是鴻雲花園業主,不具備當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委員資格。

在未召開業主大會並且在未經“雙過半”業主同意通過形成決議的情況下,辭退原物業和新聘物業的做法不符合《物業管理條例》。同時業主委員會不具備服務經營資格,因此鴻雲花園業委會向業主收取2020年度物業管理費行為不合法。

見這樣,所謂的“業主委員會”更是目無法紀,無法無天,於2月26日在公眾號中公然發表質疑五華縣水寨鎮政府、五華縣房管局等三部門發的信訪告知書。並重新把繳費處的牌掛上去,且愈演愈烈安排代表上門,三番四次向業主催收,業主考慮到不方便弄僵鄰里關係,被迫向其繳納。據瞭解,他們都是恐嚇比較年長的住戶,真正瞭解實情的業主是不向其繳納。

更有部分業主去“業委會”那邊退費無果,紛紛到物業公司反映:“業委會”真的是黑惡勢力,不但不退費,且還恐嚇業主,在群裡講一句中立的話就被踢出來,很多業主也是微信500大群裡被踢出來的,真是黑惡勢力。

鑑於以上種種行為性質惡劣,建議相關執法部門應對其非法經營的涉黑惡勢力給予依法嚴厲打擊,更是應依法解散和取締該類非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組織,防止某些人扯著大旗,濫用職權,成為其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以確保小區的社會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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