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案例!一般納稅人中的貨物銷售,不一定適用13%稅率!

案例一

一家蛋糕店屬於一般納稅人,現場製作蛋糕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12月份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答覆:

納稅人現場製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適用稅率6%。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十二、關於餐飲服務稅目適用納稅人現場製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二

一家餐飲酒店屬於一般納稅人,既有堂食也有外賣,12月份外賣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答覆:

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適用稅率6%。

參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三

一家餐飲酒店屬於一般納稅人,餐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顧客菸酒飲料,12月份銷售給顧客菸酒飲料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答覆:

餐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顧客菸酒飲料,屬於混合銷售,增值稅適用稅率6%。

參考: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餐飲住宿服務業問題解答(2016-05-20):問:以餐飲服務為主的納稅人,銷售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菸酒,屬於哪種應稅行為?

答: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四

一家民辦培訓學校屬於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學員教材,12月份銷售給學員教材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3%?

答覆:

提供教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學員教材,屬於混合銷售,增值稅一般計稅適用稅率6%。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一第40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五

一家建築施工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的同時也包含著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12月份施工中材料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請問:這部分施工用的材料增值稅稅率為13%?9%?6% 3%?

答覆:

提供建築服務的同時也包含著工程所用的部分材料,增值稅一般計稅適用稅率9%。

參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 號) 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建築安裝企業採購部分材料用於提供建築服務的,如果屬於同一項銷售行為,應視同為混合銷售。建築安裝企業混合銷售屬於“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不需要分別納稅、分別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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