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下发超过一年,还有犯罪记录吗?

最近有客户张先生打电话咨询:属地派出所2017年5月以其涉嫌与朋友深夜共同对他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轻伤为由,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侦查中因其确实具有不在场的证据,在看守所羁押满37天时被改为取保候审(显然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在取保候审满12个月时,公安局下发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退还了保证金。张先生本以为此事到此结束。但近日其做网约车的平台通知不能从业,因为查出张先生还属于犯罪嫌疑人状态。张先生大呼冤枉,回过头来找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拒绝为其出具类似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证明,甚至私下说这种状态可能一辈子都改变不了。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下发超过一年,还有犯罪记录吗?

事实上这种情况司法实践还经常出现,很多人因为刑事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下发后,一直背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罪名,而最终办案机关并没有给出一个结论性的东西,甚至到死。

那么问题来了:1.什么是取保候审?哪种情况下应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的身份是否还属于犯罪嫌疑人?2.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解除取保候审?3.如果客户张先生不在场证据确凿充分,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处理?4.如果公安机关不主动作为该怎么办?

第一个问题,关于取保候审。

答案是:1.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中的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中"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是最常见的情形,因为刑事拘留、逮捕以及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都是有期限的,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超期羁押。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因取保候审仍然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只是说基于案情需要不须要或者不适合羁押,因此在期间内当事人身份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通俗的来讲还是有"作案嫌疑"或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下发超过一年,还有犯罪记录吗?

第二个问题,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显然:解除取保候审期的原因有两种,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客户张先生的情况,显然公安机关是按照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才决定予以解除。

第三个问题,侦查阶段确实被冤枉办案机关应该做如何处理。

答案是:在下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对客户张先生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并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但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但我个人认为:这并不影响在有事实和新证据前,客户张先生是无辜的。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下发超过一年,还有犯罪记录吗?

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第四个问题,《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下发超过一年,张先生的身份还是犯罪嫌疑人吗?

答案是:不是,因为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然也不属于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下发超过一年,还有犯罪记录吗?

最后也希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能依法办案,尤其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果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解除取保候审,则在解除后满一年,如果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终止侦查决定,或者对被告人决定不起诉,或者依法宣告无罪,以"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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