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混淆了!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口罩能不能免征增值税?

近日,有纳税人来咨询,问销售口罩有没有优惠,能不能免增值税。其实很多纳税人对于疫情期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有点混淆不清的,借此机会,谈谈相关政策。

在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销售口罩均不能免征增值税

很多朋友可能大跌眼镜,怎么会呢?不是说疫情期间有很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是的,确实有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只是针对少数几项应税行为,包括: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所以,不管生产还是销售口罩,还是其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销售,该缴税还是得缴税,没有优惠政策。

不要混淆了!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口罩能不能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是不能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而不是针对纳税人

这也是很多纳税人容易解读错误之处,把“”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理解成“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把优惠政策的对象错误理解成“纳税人”,而实际上优惠政策的对象是“应税行为”。

举个简单的例子

某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范围包括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租车服务、车辆维修服务等。2月份发生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万元,租车服务收入12万元,车辆维修服务收入2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万元。

那么,不少企业财务人员会误认为该运输公司在2月份取得的收入34万元均免征增值税。其实这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应该是20万元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他两项收入应该计提销项税额1.82万元(14万×13%),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万-1万×(20/34)=0.41万元,当期应纳税额=1.82-0.41=1.41万元。

实务当中,很多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往往发生的应税行为不止一种,根据政策规定,只能对规定的特定行为免征增值税,而不是纳税人的所有行为都免税。

不要混淆了!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口罩能不能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运输防疫物资免征增值税,而不是运输防疫物资的纳税人都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行为如何开票?

不要混淆了!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口罩能不能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纳税人在2月份已经就上述免税行为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作废或者冲红,然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未及时开具红字发票或者作废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而免税政策什么时候到期,目前还未确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开具了专票的当月可以免税,开具专票对应的属期仍然要按规定交增值税;但是次月如果未及时开红字发票的,次月可以先享受免税政策。

例如,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在2月份仍然未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那么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当如实申报缴税;而申报2月份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时,可以先免税申报,并在免税政策到期后1个月内补开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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