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期間小規模納稅人降低徵收率那點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第5號《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發佈後,大家一窩蜂似的利用小規模納稅開具發票,以前期間未開具發票的業務、尚未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業務等一概集中開票。以下就第5號公告做個小梳理,供大家參考。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減按1%徵收。

注意,這裡是“減按”1%,不是適用徵收率變化。

二、適用期間為2020年3月至5月。

注意,適用期間指的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納稅義務有明確的規定,與開票時間 不是同一個概念。

三、增值稅是鏈條稅,對於專用發票來講,開多少、繳多少 抵多少。本質上講,降低徵收率不是優惠政策,而是轉移稅收負擔,過度利用這個政策,傷害的是購買方。

四、將納稅義務不在2020年3月至5月間的業務開具了1%的發票,嚴格意義上講是違法的(當然看目前的狀況稽查的概率較低)。

關於疫情期間小規模納稅人降低徵收率那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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