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顺庆某健身房因“霸王”条款与客户产生纠纷,市监助力退余款

南充顺庆区某健身房要求办卡后不退费!“霸王”条款有损客户权益,相关部门助力退余款

“感谢市监局工作人员,不然我那7800元钱就打水漂了……”尽管过去了近5个月,市民郭女士仍然记得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为她追回健身费的事情。

南充顺庆某健身房因“霸王”条款与客户产生纠纷,市监助力退余款

郭女士的遭遇“我在顺庆区某健身房办理了健身卡并约定要上50节私教课,每节课200元,但在上了11节课时,由于颈椎出现问题,医生要求不能继续锻炼,否则将加重病情。”郭女士说,她当即与健身房交涉要求退还未上的39节课的费用,价值7800元。

然而,郭女士的要求遭到了拒绝。健身房经营人员称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消费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该健身卡,但费用不能退还。

“我们没能达成一致,只能通过投诉要求协调解决。”郭女士表示,她在去年拨打了12315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了该健身房。

“我们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均属实。”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障股工作人员介绍,在调解前期,该健身房在提供双方协议后仍坚持不予退费,并声称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随后,该局工作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一条为“一经办卡缴费,一概不予退费”。“这是霸王条款,因此,我们立即通知该健身房上级公司负责人再次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该局消保股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对该健身房涉嫌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问题予以行政约谈、警告,责令其立即修改合同中的违法条款;同时要求健身房全额退还消费者未消费完的健身、私教费用,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最终该健身房经营者按要求退还了郭女士未消费完的健身服务费7800元。最终,这起因霸王条款导致的消费纠纷得到化解,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向该局写下了一封感谢信表达谢意。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股相关负责人介绍,郭女士遭遇到的是一起典型的由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引起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商家在格式合同里,如果添加了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本案例中,商家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一经办卡缴费,一概不予退费”的霸王条款,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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