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两涉恶团伙主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和十一年

判了!两涉恶团伙主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和十一年

3月26日,霍邱两起涉恶案件宣判!涉案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和十一年!

案情介绍一

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获刑七年九个月

3月26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名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发还被害人。

判了!两涉恶团伙主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和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名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阻碍他人施工等方式,强索公私财物人民币187000元。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周名强伙同周明红、王金荣(均另案处理)在霍邱县冯井镇何岗村河埂路上长期非法设置路卡,由被告人周名强、王金荣负责看管,周明红每月发给周名强1000至2000元工资。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周名强用铁链锁住路卡,多次以拦截其他砂厂的运砂车辆、收取过路费等方式,强迫他人购买周明红砂厂的高价砂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名强为强索他人财物,无事生非,多次采取阻碍他人施工等方式,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名强伙同他人设置路卡,多次拦截、阻碍他人车辆通行,强行索要过路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名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霍邱县冯井镇及附近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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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二

非法设置路卡,打压竞争对手

霍邱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3月26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明红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金荣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周如林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间,因周明红砂场砂石质量较差且价格较高,被告人周明红、王金荣夫妻伙同他人在冯井镇何岗村的河埂路上非法设置路卡,指派王金荣等负责看管,通过拦截、辱骂、恐吓等手段,强行要求通过该路卡的购砂车辆驾驶员购买其砂场砂石,否则要缴纳几十元不等的过路费,且多次拦截付某某等人贩运粮食车辆并索要过路费,严重影响到路卡周边砂场、米厂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一家砂场被迫关停。同时为获取非法利益,周明红多次指使并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他人;2012年9月,被告人周明红伙同其子被告人周如林纠集二十多人着手持械与竞争对手沈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后被当地派出所出警制止并收缴了斗殴工具。1994年,周明红为垄断稻壳生意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土枪将王某某右眼击伤,致王某某右眼球被摘除,构成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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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明红、王金荣为形成经营竞争优势,伙同他人非法设置路卡,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阻碍他人车辆通行,强行索要过路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明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明红、周如林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明红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明红、王金荣在进行砂场经营活动中,为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非法设置路卡收费,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及行车安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霍邱县冯井镇及附近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与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周明红为纠集者的恶势力。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霍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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