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取得徵地審批手續就進行違法拆遷行為,該採取何種應對策略


導讀:在徵地拆遷案件中,普通百姓對於政府未取得徵地審批手續就進行違法拆遷行為屢見不鮮。遇到這種情況,律師通常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案思路來應對策略。今天,通過在明所李順華律師、韓海祥律師代理的一則實例,為您淺析這一辦案思路。


對於未取得徵地審批手續就進行違法拆遷行為,該採取何種應對策略

案情簡介:


家住在某市某區北洋鎮北洋街的潘先生擁有一處房屋,平時用於經營模具廠。政府因某某項目需徵收潘先生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但是政府對土地及房屋的補償標準較低,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潘先生經人介紹找到了在明所李順華律師、韓海祥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潘先生向政府及相關部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依據政府答覆所知,此次徵收拆遷根本沒有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徵地審批手續,更沒有就補償標準等事項徵求包括原告在內的被徵收人的意見,且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以拆違代拆遷”的違法逼遷行為,屬於典型的違法徵收集體土地行為。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及其徵收部門的上述違法徵收集體土地行為,嚴重侵犯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情形,律師有一套完整的方案,指導委託人進行了一系列的查處、複議、訴訟流程,以此達到保障委託人權益的目的。


律師評析


一、未取得徵地審批手續,依法請求國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對於未取得徵地審批手續就進行違法拆遷行為,該採取何種應對策略

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對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的法定職責。政府徵收被徵收人集體土地上所使用的土地及所有的房屋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徵地審批手續,否則就是違法徵收,那麼依照《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的規定,我們有權請求國土資源部門對政府及違法徵收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


二、請求國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是否屬於行政主體的內部監督行為?這涉及到集體土地上查處的性質問題。


律師代理案件過程中,習慣性的操作流程為先向有關國土部門遞交查處申請,國土部門作出處理,若處理結果對我們被徵收人不利,再提起復議程序,複議決定依然不利於被徵收人的,最後,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進行司法裁判。


對於未取得徵地審批手續就進行違法拆遷行為,該採取何種應對策略

實踐中,律師代理案件時,最具爭議的點往往在於:不少地方法院經常以委託人請求違法徵收集體土地事項屬於行政主體的內部監督行為,認為不屬於《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受理範圍,對委託人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這裡需要指出的是,請求對違法徵收集體土地的行為要求國土部門履行查處職責有別於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因為,一方面,國土部門(現今一般指某某自然資源規劃局)與政府及其徵收部門的關係,並非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本級人民政府與所屬工作部門的層級監督、內部管理關係;另一方面,國土部門處理結果直接關係到委託人房屋權益、土地使用權益是否能夠得到保護,完全符合《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國土部門的處理行為不僅僅屬於內部層級監督管理行為,同時也是會對委託人的合法權利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外部行政行為,法院理應繼續審理。


律師建議:


最後,律師想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對於政府及徵收單位未取得徵地審批手續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違法徵收行為,要通過一套行之有效的辦案流程來維護我們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尋求律師專業意見來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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