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黑必掃、除惡務盡,拔除毒瘤當快準狠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丁國鋒 羅莎莎

黑社會團伙作為和諧社會的一個毒瘤,不僅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危害,也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繁榮穩定。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六地遠程視頻連線、互聯網直播的方式對一起中央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17督導組重點關注案件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併發布了第二批掃黑除惡典型案例。《法制日報》記者選取其中4起典型案例,希望能以案釋法,以案示警。

外設公司內有分工

作惡多端自食其果

2010年以來,被告人秦義在蘇州市區地下賭場內從事高利放貸、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並主動結識社會閒散人員。2013年底至2014年初,秦義先後註冊成立兩家公司作為掩護,對外大肆招募人員,形成以秦義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內部分工明確的犯罪組織。

該組織對內實施統一管理,逐步形成“成員統一服裝”“統一紋身印記”“統一提供食宿”“不得吸毒、酗酒、賭博”“一旦被抓不得牽扯其他組織成員”等紀律規約。為攫取非法利益,在秦義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強迫交易、保險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

為對抗司法機關打擊,他們還多次實施妨害公務、窩藏、包庇、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證人、幫助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違法犯罪活動,並通過大肆實施違法犯罪,對被害人和相關群眾施加心理強制,致使多名被害人不敢報案並遠走避禍,店鋪無法正常經營,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9年9月5日,太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秦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其他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分別判處十三年九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秦義等人提出上訴。

2019年12月30日,蘇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秦義等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誘人貸款害人違約團伙作案敲詐勒索

2018年1月至10月間,被告人蘭雲飛出資,先後糾集被告人梁皓明、郭超、李久文等12人組成黑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車輛二次流動抵押貸款,騙取或敲詐被害人財物,先後作案13起,造成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630650元,嚴重擾亂正常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其中,該犯罪集團以出賣被害人車輛為要挾,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被告人蘭雲飛等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和車輛抵押合同,取得車輛備用鑰匙,在被害人車輛上安裝GPS定位裝置後,再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並將車輛交由被害人繼續使用。在借款當日或借款後兩三日內,便讓人使用備用鑰匙將車開走,以“車輛所裝的GPS定位裝置信號異常”等為藉口,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以“不還錢就賣車”等要挾,要求被害人提前還款並支付“違約金”“拖車費”等贖車款。若被害人不願支付上述贖車款的,就強行將被害人的車輛出售。

此外,該犯罪集團還以為被害人車輛安裝GPS定位裝置為藉口,實施詐騙犯罪。被告人蘭雲飛等人以車輛抵押貸款為名,與被害人簽訂虛假的車輛抵押貸款合同、買賣合同等,以給被害人用作流動抵押的車輛上安裝GPS定位裝置為藉口,由被告人蘭聰等人直接將被害人車輛開走並出售給他人。

2019年4月30日,姑蘇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蘭雲飛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對其他黑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12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判決目前已發生法律效力。

暴力討債為害一方數罪併罰九人獲刑

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吳奎夥同冷飛、杜林、王桂鐸、冷雪、朱松等人進行非法高利放貸活動,逐漸形成以吳奎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催討高利貸,在蘇州市姑蘇區、相城區、常熟市等地,多次實施滋擾、恐嚇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7年3月以來,被告人吳海燕為催討其個人債務,與以吳奎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相互勾結,協商共謀,多次至被害人處滋擾、糾纏,並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大肆實施“軟暴力”討債,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2019年8月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吳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吳海燕有期徒刑五年。其餘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一審宣判後,9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案件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開設賭場涉足工程沒收財產刑罰加身

2011年以來,被告人徐天興在蘇州市吳中區胥口鎮、木瀆鎮等地,以開設賭場、經營果園等方式逐漸積累經濟實力,並不斷糾集人員,擴大影響,逐漸形成以徐天興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內部分工明確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開設賭場、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共計80餘起,還非法持有槍支3支和大量管制刀具。

該組織通過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藏書鎮一帶稱霸一方,對藏書地區地下賭博行業形成壟斷,對天池村建設工程領域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盜掘丟棄他人骨灰,至他人婚禮宴席鬥毆滋事,欺壓、殘害群眾,致使多人在自身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9年11月5日,吳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徐天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其他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分別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徐天興等人提出上訴。

2020年3月5日,蘇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徐天興等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法治微評

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的黑惡勢力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是社會的一大禍患和毒瘤,人民群眾對其深惡痛絕。當前,在全國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正在深入推進,隨著一大批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紛紛落網,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不斷提升,社會治安秩序明顯好轉,經濟發展環境更加有序。

掃黑除惡為社會平安奠定堅實基礎,社會平安是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內容。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收官之年和決勝之年,有關部門應當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咬定目標不放鬆,“打傘破網”“打財斷血”,有黑必掃、除惡務盡,努力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全面勝利,交出一份滿意答卷。

(胡勇)

有黑必扫、除恶务尽,拔除毒瘤当快准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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