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中國“氫彈之父”去世當天他竟出言汙辱,判了!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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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被告彭某華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惡劣!中國“氫彈之父”去世當天他竟出言汙辱,判了!

惡劣!中國“氫彈之父”去世當天他竟出言汙辱,判了!

惡劣!中國“氫彈之父”去世當天他竟出言汙辱,判了!


惡劣!中國“氫彈之父”去世當天他竟出言汙辱,判了!


于敏,中國“氫彈之父”,獲“兩彈一星”功勳獎章、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全國勞動模範”稱號、國家最高科技獎......一生為國奉獻,功勳無數。2019年1月16日,于敏在北京不幸逝世,享年93歲。


2019年1月16日

于敏先生逝世後

媒體和公眾紛紛展開悼念活動

而彭某華

(鄱陽人,網名vindictive1086)

看到《28載隱姓埋名!

中國氫彈之父于敏逝世》的文章後

卻留下極為惡毒的評語

當即引起廣大網民憤慨

隨後該評論被“紫光閣”發微博曝光

截至當日20時許

該微博被1205人次轉發、1894人次評論

引起了極大的社會憤慨

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惡劣!中國“氫彈之父”去世當天他竟出言汙辱,判了!


2019年1月17日

鄱陽縣公安局即對彭某華

在網絡發表不當言論

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惡劣!中國“氫彈之父”去世當天他竟出言汙辱,判了!


2019年7月25日

上饒市檢察院對彭某華

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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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依法開庭審理

彭某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權案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彭某華在微博評論中發表的不當言論,已超出了自由言論的範圍,主觀上存在故意和過錯,其行為褻瀆了英雄人物的事蹟和精神,詆譭和醜化了英雄人物的品德和形象,貶損了英雄人物的名譽,直接或間接損害了英雄人物所體現的全民族的共同記憶和共同情感以及這些英雄人物所代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被告彭某華所實施的行為符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權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法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惡劣!中國“氫彈之父”去世當天他竟出言汙辱,判了!

判決如下

被告彭某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刊登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彭某華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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