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近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規範,重申了宅基地的分配原則,要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要求,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嚴格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繼續沿用省規定的面積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提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積標準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戶為單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資格的具體條件和認定規則,消除公安分戶前置障礙。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層高和建築面積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作出限定。

規範村級審核程序

《通知》明確了村級審核有關流程環節,且明確有關流程的公示時間,讓基層有章可循。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後,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麵積、擬建房層高和麵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戶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如果沒有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則由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依照上述程序辦理。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通知》還規範了鄉鎮審批。規定鄉鎮政府要依託鄉鎮行政服務中心等平臺,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或整合相關資源力量集中辦公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

2個月內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

《通知》還提出,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各縣(市、區)要在該通知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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