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破壞環境,誰負責賠償修復!南京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法

近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施辦法(試行)》,這也意味著,今後,任何企業或個人損害了生態環境,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還要賠償環境修復的損失。

誰破壞環境,誰負責賠償修復!南京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法

誰破壞環境,誰負責賠償修復!南京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法

11種情形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辦法》中所指的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並且列出了11種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分別是: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涉重化工、重金屬、工業固體廢棄物等工業汙染,嚴重影響長江生態環境的;

◆涉汙水、垃圾處理,嚴重影響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生態環境的;

◆涉禽畜、水產養殖汙染物排放和生活垃圾排放,嚴重汙染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生態環境的;

◆涉工業和農業生產引發嚴重土壤汙染的;

◆涉生物多樣性保護,嚴重影響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自然風光帶生態環境的;

◆涉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非法採砂,嚴重影響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生態環境的;

◆涉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影響長江或市域內湖泊、水庫生態環境的;

◆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且社會影響較大的;

◆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誰破壞環境,誰負責賠償修復!南京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法

損害環境 傾家蕩產也要賠

這11種情形中,多條涉及長江生態的損害賠償情形是針對南京特色專門設定的。

《辦法》最重要的意義還在於明確了政府是損害賠償權利人,以前環保部門發現企業或個人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都是立案、一罰了之;現在對生態損失賠償,讓賠償義務人作為汙染的主體單位,擔負起對生態損害賠償修復的責任,賠償人要做到應賠盡賠,如果確實存在資金困難,可以採取分期給付方式,但最長不超過五年。

“這個辦法告訴我們一個簡單道理,生態環境是有價的,造成損害是要賠償的。”吳豪說。

誰破壞環境,誰負責賠償修復!南京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法

江蘇全省已有試點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在江蘇等7個省市部署開展改革試點。生態損害賠償根據“誰汙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旨在破解“企業汙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困局。

2016年12月江蘇省制定並印發實施了《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並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及辦法,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規範開展。

在試點期間,省環境保護廳(現生態環境廳)、省海洋漁業局、省政府法制辦和常州市武進區環保局,先後啟動6起賠償案例,辦理了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案、無錫尚品石油有限公司傾倒廢油渣造成土壤汙染損害賠償案、高寶邵伯湖“5.16漁業汙染事故”損害賠償案、洪澤湖非法捕撈螺螄導致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等案例。


全媒體記者:原玲 王智

執行主編:李巖

主編:胡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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