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程系列建設工程專業 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建設工程專業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獲得感,引導激勵廣大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特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條件標準適用於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建設工程專業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含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

第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主要評價全省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職稱,包括正高、副高和中級3個層級,名稱依次是: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工程師,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工程師對應一至四級,高級工程師對應五至七級,工程師對應八至十級。評價的職稱在全省範圍有效。

第四條 本專業初級職稱(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對其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認定,不再由評委會評審認定。其中,助理工程師對應十一至十二級,技術員對應十三級。

第五條 對縣(市、區)以下基層單位(含甘南、臨夏州屬單位,下同)高級職稱實行單獨評審,評價的職稱在全省基層範圍有效,其評價標準條件另行制定。鼓勵基層作出貢獻人才、作出突出貢獻人才按本條件標準申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範圍有效和全省基層範圍有效職稱。

第六條 本專業技術人才取得的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職業資格分級設置的,其初級(二級)、中級(一級)、高級分別對應職稱的初級、中級、高級,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國際工程聯盟(IEA)、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等國際組織認證的,根據取得的證書等級,參考其他業績,確定相應層級職稱。

第七條 本專業符合《甘肅省特殊人才職稱特殊評價暫行辦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專業、學歷、論文、臺階等限制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一)全省做出重大貢獻人才。

(二)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

(三)全省新興產業、身懷絕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臨夏州引進人才。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八條 品德條件標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和科學精神,廉潔奉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以信念、人格、實幹立身。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並在單位公示。

第九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儘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獲得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範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有問題:

(一)在建設工程專業工作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建設工程領域職業道德規範的。

(三)存在明顯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十一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並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連續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對經查實的申報造假、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 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除“一票否決”、撤銷職稱外,根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正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十二條 專業能力。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能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運用;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法規,掌握並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或省產業發展需要和學科發展要求提出本學科研究、開發方向,選定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拓性的研究、開發課題。

第十三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突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主持2個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管理等技術工作,並經省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認可。

(二)科研能力強。主持省級科研課題並取得明顯效益;或主持編制過由國家部委頒佈的行業標準或省市場監管部門頒佈實施的地方標準;或獲得過國家發明專利。

(三)學術水平高。發表過高水平論文或公開出版過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專著或譯著。

(四)是全省本專業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培養、指導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突出業績。

第十四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並任高級工程師滿5年。

第十五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及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年度必須為連續考核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和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六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十七條 學術水平能力。任現職以來,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本專業高水平的論文在SCI、EI等國外索引收錄1篇以上,或在國內核心刊物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或作為第一完成人撰寫國家部委認可的研究報告1篇以上。

第十八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各類企業和甘南州、臨夏州屬單位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2020年以後晉升職稱的人員,必須有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一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幹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十九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並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十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製作、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國家級。獲國家級表彰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獲國家級科技獎二等獎(第6名後定額內人員)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國家級項目(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並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參考其它業績。

2.全國性。獲全國性表彰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3、4、5 名)1次,或二等獎(第2、3、4名)1次,或三等獎(第1、2名)1次;或完成(前5名)國家部委頒佈實施的行業標準1項;或完成(前4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 2 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3、4名)1 次,或二等獎(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市場監管部門頒佈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3名)省科技廳下達的省級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並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

4.其它。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一等獎(第 6、7名)或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5、6名)1次並獲國家部委、省級二、三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第1名)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 1 項。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3項:(其中1-8項至少佔1項)

1.作為定額內人員,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獎一、二等獎(前2名)1次。

2.完成(第6、7名)國家市場監管部門、住建部下達並頒佈實施的行業標準1項;或完成(第4、5名)省市場監管部門頒佈實施的規程、規範2項。

3.完成(前2名)國家部委認定的工程工法1項;或完成(前2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工法2項。

4.完成(第4、5名)省科技廳下達的省級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完成(前2名)市廳級本專業重點科研項目2項,並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

5.獲國際專利(前3名)1項,或獲國家發明專利(前2名)2項;或作為第1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並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2項;或作為第1完成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4項。上述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除國際專利外,至少1項獲得成果轉化,並提供佐證轉化的依據。

6.獲得市廳級表彰2次。

7.獲得本專業全國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競賽一等獎1次或二等獎2次以上。

8.作為項目負責人或者專業負責人,主持並完成3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或作為項目經理或者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完成3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以上大型重點工程的科技管理工作。

9.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的本專業論文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學技術會議錄索引)收錄1篇;或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撰稿人,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或獲國家部委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1篇,並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10.獨著或主編正式出版建設工程及相關專業學術專著或列入計劃的教材或譯著1部;或作為合作者,撰寫12萬字以上。

11.培養指導至少3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縣委縣政府以上授予的先進稱號1 次。

12.本人研究的課題、項目、發明創造等,雖未列入科技計劃、獲獎,但確實解決了全省本行業、本領域的技術難題,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在職正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

13.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國家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

14.任現職前曾獲全國性表彰或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以上業績條件1-7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標準。其它計算夠1項後,超過部分不得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條件標準

第二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是全省領先、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專業帶頭人,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二十一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後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二十一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四章 高級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專業能力。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範、規程,及時瞭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並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技術創新成果。

第二十四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受到市廳級以上科技獎勵、表彰;或主持完成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管理等技術工作,能夠解決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

(二)科研能力較強。取得與建設工程相關創造性研究成果,推動行業發展;或參與完成省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編寫。

(三)學術水平較高。主編過公開出版的列入省計劃的建設工程專業教材;或公開出版或發表建設工程專業相關專著、論文。

(四)是本行業領域的業務、技術骨幹,或培養、指導的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突出業績。

第二十五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學本科以上畢業,任工程師(或取得相應職業資格,下同)滿5年。

(二)本專業或相近相鄰專業大專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並任工程師滿5年。

第二十六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七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二十八條 學術水平能力。論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選用下列條件之一進行答辯:

(一)高質量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在省屬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所提交的總結,需由兩名本專業在職正高級工程師誠信簽署其是否具備高級工程師水平的推薦意見;其他申報人員所提交的總結,需由兩名本專業在職正高級工程師或任職滿5年並具有建設行業註冊執業資格的本專業在職高級工程師誠信簽署其是否具備高級工程師水平的推薦意見)。

(二)本人作為主要起草人,編制完成並已頒佈實施的省級以上的標準、規範、規程;或本人作為專業負責人完成並已頒佈實施的標準圖集;或本人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並已頒佈實施的省級以上施工工法。

(三)本人作為主要完成人(前5名)獲得的本專業專利成果。

(四)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

(五)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公開發表的論文1篇以上。

第二十九條 幫扶基層經歷。除艱苦條件單位、各類企業和甘南州、臨夏州屬單位外,其他省、市屬單位中2020年以後晉升職稱的人員,必須有縣以下基層對口單位一年以上的服務或工作經歷。在脫貧攻堅工作中,擔任駐村幹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三十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一門外語與國外同行進行交流,並能藉助工具書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三十一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比較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製作、分析。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三十二條 須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全國性。獲國家部委科技獎勵二等獎(第2名後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3名)1次;或完成(前8名)國家部委頒佈實施的行業標準1項;或完成(前 7名)國家部委下達的全國性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2.省級。獲省級表彰1次;或獲省級科技獎二等獎(第2名後定額內人員)1次或三等獎(前2名)1次,參考其他業績;或完成(前6名)省市場監管部門頒佈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完成(前5名)省科技廳下達的省級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3.市廳級。獲市廳級表彰2次;或獲市廳級表彰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或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2 名)1次,參考其它業績;或完成(前2名)市廳級本專業科研項目1項,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並取得第(二)款業績1項。

4.其它。獲縣(區、市)委縣政府表彰1次,並取得第(二)款業績2項;或獲省級科技獎三等獎(定額內人員)1次,並獲市廳級科技一、二等獎(前3名)1次;或獲市廳級科技三等獎(前2名)1次並獲縣(區、市)科技一等獎(前2名)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 3項:

1.完成(前6名)省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和成果登記;或完成(前2名)省級項目子課題,通過驗收結題。

2.完成(前4名)市廳級本專業重點科研項目1項,並通過驗收結題。

3.完成(前10名)由國家部委頒佈的行業標準1項;或完成(前8名)省市場監管部門頒佈的地方標準1項。

4.完成(前7名)國家部委認定的工程工法1項;或完成(前5名)省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工法2項。

5.獲國家發明專利(前3名)1項;或作為第1完成人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1項。上述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且至少1項獲得成果轉化,並提供佐證轉化的依據。

6.獲得市廳級科技獎勵三等獎(前2名)1次,或獲縣(市、區)科技進步一等獎(前2名)2次。

7.獲得本專業全省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1次。

8.作為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或者主要設計人,承擔並完成2項大型工程,或1項大型工程和2項中型工程,或5項中型工程的勘察設計;或作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者安全質量負責人,主持並完成2項大型工程,或1項大型工程和2項中型工程,或4項中型工程的施工;或作為工程負責人,組織或主持2項以上大型工程,或1項以上大型工程和2項以上中型工程,或4項以上中型工程管理的全過程,並以本人為主編制了主要技術管理資料;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完成2項中型以上重點工程的工程管理,併發揮重要作用。

9.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撰稿人,在國家核心期刊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獲省委、省政府認可的高水平研究報告1篇,或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10.主編或作為第一撰稿人公開出版本專業論著1部;或作為合作人,在1部著作中撰寫字數達5萬字以上或譯著達10萬字以上;或在公開發表本專業列入省計劃的教材或技術手冊中,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

11.培養指導至少2名本學科專業人才(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至少1名獲單位主管部門授予的先進稱號1次。

12.獲得年度考核3次以上優秀。

13.黨的十八大以來,受聘為省級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擔任全省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

14.對於確有真才實學的人才,雖未獲本款所列獎項名稱及名次、榮譽稱號級別、競賽名次等,但其成果確實解決了建設工程領域的重要難題,經業內3名及以上同行高級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舉薦。

15.任現職前曾獲省級表彰或省級科技獎勵的,參考其他業績。

以上業績條件1-7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標準。其它計算夠1項後,超過部分不得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條件標準

第三十三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業績貢獻突出,是行業領域的業務骨幹,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三十二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後每破一項再增加第三十二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五章 工程師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一節 能力條件標準

第三十四條 專業能力。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瞭解相關專業知識,熟悉本專業的標準、規範、規程,瞭解本專業的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 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複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取得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中取得較好效果。

第三十五條 技術能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工程問題。

(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有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三)是本單位技術骨幹,能較好完成有一定難度的專業技術工作,能組織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完成業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以上畢業,任助理工程師滿4年。

(二)中專畢業,任助理工程師滿5年。

第三十七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考核年度必須為合格及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處分在處分期內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三十八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

第三十九條 對外交往能力。能查閱外文書籍和資料。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四十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技術開展本專業領域設計、製作。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時,由評價機構或用人單位確定評價條件標準和評價方式。

第二節 正常晉升業績貢獻條件標準

第四十一條 須達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標準之一:

(一)達到下列條件標準1項:

1. 獲市廳級以上表彰1次,或獲 (縣、區、市)科技進步一等獎(前6名)1次。

2.參與完成省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或完成(前6名)省級項目子課題1項,通過驗收結題;或完成(前6名)市廳級本專業重點科研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

3.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市場監管部門頒佈實施的地方標準1項。

4.參與完成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工法1項。

5獲國家發明專利、或國家實用新型專利1項;或獲(前4名)國家實用新型專利1項。

6.獲得本專業全省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1次。

(二)達到下列條件標準2項:

1.參與完成省級項目子課題1項,或市廳級本專業重點科研項目1項,通過驗收結題。

2.獲得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1項。

3.參與完成的工程項目獲市州優質工程獎(如白塔獎、麥積獎等)1項。

4.作為主要設計人,參與並完成1項中型工程或2項小型工程的設計。作為項目經理、安全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幹,參與並完成1項以上中型工程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作為主要參與人,參與並完成1項以上中型工程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管理的全過程,並以本人為主編制了主要技術管理文件。

5.完成能夠體現本人主要工作業績的技術工作報告1份,在省級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 1篇可代替技術工作報告。

6.獲得年度考核2次以上優秀。

7.參加精準扶貧獲鄉鎮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

以上業績條件1-4項每達到1次就計算為達到1項條件標準。其它計算夠1項後,超過部分不得累計計算。

第三節 破格晉升條件標準

第四十二條 破格內容。主要是指:雖不具備規定學歷、達不到任低一級職稱年限(規定了專業總年限的包括專業總年限)、專業明顯不對口等,但學術成果突出,是單位公認的業務骨幹,可單破、雙破、多破。破格申報人員首先要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四十二條正常晉升業績貢獻項數,之後每破一項再增加第四十二條業績條件標準第(一)款1項或第(二)款2項,論文、著作、榮譽稱號等不得累計計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

第四十四條 本條件標準中的“國家級”指以黨中央、國務院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全國性”指國家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省級”指省委、省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本條件標準將“市州級”和“廳級”簡稱“市廳級”。“市州級”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單獨或聯合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廳級”省直廳局面向全省該行業領域進行的表彰、科技獎勵。

第四十五條 為增強專業技術人才成就感、獲得感,適當區別省級和部級,獲省級獎勵按“全省知名”對待,獲部委以上獎勵按“全國知名”對待。對國家有關部委面向全國該行業領域開展的表彰獎勵、科技獎勵、項目等,按適當高於省級低於國家級對待,即按“全國性”對待。比如,獲省級科技獎一等獎(第3、4 名)1 次,可破格申報正高職稱,獲國家部委的全國性科技獎勵放寬至第5名。

第四十六條 本條件標準的“參考其它業績”,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較突出的業績做支撐;“幫扶基層經歷”指參加工作以來有1年以上縣以下基層工作經歷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後的科技獎項、榮譽稱號、項目課題、標準規範、定額內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關於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託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別。

第四十七條 同一成果(項目、著作、教材)既通過鑑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複計算。

同一論文、同一先進稱號也不得重複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專著、編著、教材不含論文集。前言或後記中未說明本人撰寫章節、內容或字數的,不作為本人業績成果。各類鑑定驗收、批覆均以文件為據,證明材料不作為評審依據。

全國性、省級項目的子項目、分項目,按市廳級項目對待;海外項目按市廳級項目對待。

第四十八條 國家級論文已由權威期刊調整為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該期刊是否為核心期刊為準。過去已經在我省權威期刊目錄範圍期刊發表的論文,可按核心期刊對待。核心期刊和省級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專刊、專輯、內部期刊、論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分區(大類))的SCI論文的,或發表在SSCI、A&HCI、《中國社會科學》《求是》等期刊,或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論文的,對論文篇數不作要求。

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定額內人員,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論文,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定額內人員,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獲1項發明專利(前2名)授權的,可代替1篇省級論文要求。

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公佈的期刊結果為準。沒有紙質期刊為依託的電子期刊暫不予認可。

第四十九條 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技能人才,繼續按我省聘用制專業技術幹部職稱政策申報評審職稱。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同等對待。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符合條件可分別申報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稱。獲省級以上獎項的高技能人才,原則上可申報工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

第五十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術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專業技術工作總結: 主要對任現職期間專業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後努力方向等內容。

(二)等級標準,勘察設計及科技管理行業按照《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施工行業按照《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建市〔2007〕171號)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關於按系列(專業)修訂或制定我省職稱評價條件標準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件標準從下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甘肅省建設工程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量化標準(試行)》(甘人事[2003]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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