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買房交2萬元定金後反悔, 法院判決定金不予退還

買房交定金後反悔 法院:定金不予退還

南昌:買房交2萬元定金後反悔, 法院判決定金不予退還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購房反悔的原告劉某敗訴,定金不予返還。

2019年8月28日,劉某與江西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認購協議書》,認購該公司項目分期的房屋。《認購協議書》載明房屋預售建築面積、認購總價、實付等項,同時約定:“若乙方未按照本認購協議書籤訂正式的《南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未按期分別支付首付款/全款,或提供資料不符合貸款要求,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認購協議而無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所交納的定金不予返還,甲方並有權單方面將上述房產另行出售”。同日,劉某交納了2萬元定金,並向該公司遞交《延期簽約申請》,表示因己方資金原因,申請將簽訂合同日期延期至9月30日。此後,劉某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未支付首付款,而是把公司告到法院 。

劉某訴稱:簽訂《認購協議》時,被告銷售人員未就需簽訂的《南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本人出示並就相關條款作出釋明,本人對合同內容完全不瞭解,簽訂協議後,發現被告所售房價格明顯偏高,裝修標準完全不匹配所收費用標準,存在違反政府部門限價相關規定的行為,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定金2萬元。

江西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一、在原告簽署《認購協議書》前,已經向原告出示《南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協議當天,原告以個人資金沒有到賬為由,申請延期付款及簽約。根據原告單方出具的《延期簽約申請》,原告也應於9月30日前簽訂合同。經我們瞭解,原告丈夫參加另一限購項目搖號並中籤,可見原告違約意圖明顯。原告經多次電話通知仍不來簽訂合同,根據約定,我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認購協議書,且原告所繳納定金不予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認購協議書》的約定,原告應在指定期限內與被告簽訂《南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認購協議書》中對房屋總價已單項專門列出,而根據交易習慣及購房人本身應盡的審慎義務,原告購房前也應對房屋繫帶裝修銷售及相應的裝修標準已做了解。原告簽訂《認購協議書》及交納定金的行為包含其對房屋價格、房屋裝修標準的認可。在本應簽訂的《南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被告既未提高房屋總價,亦未要求原告接受與其已瞭解的裝修標準不一致的裝修標準,並不存在雙方對此無法達成一致的情形。故原告未在約定期限內與被告簽訂《南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支付首付款,系原告違約,被告有理由對其定金不予返還。

南昌:買房交2萬元定金後反悔, 法院判決定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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