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誅九族”之刑,女婿是否也在其範圍之內呢?


古代的誅九族之罪,一般來講都會是十惡不赦的大罪,這主要與古代的刑罰體系是有關係的,而至於說九族具體都包含哪些人,首先有其源頭,並且,在後世當中也有其發展和變化,所謂誅九族,其實就是我們非常熟悉的株連九族,指的是倘若一個人犯了死罪,不僅此人要承受極刑,他的家族成員也要和他共同來承擔罪責的一種刑罰制度。

古代的“誅九族”之刑,女婿是否也在其範圍之內呢?


這樣的一種刑罰制度便是由一個人的死罪擴展成為了家族成員的共同死罪,這樣的一種刑罰是極其殘忍的,真正能夠達到斬草除根的目的,而且在整個漫長的歷史進程當中,這種刑罰也是被很多的統治者所認可的,用起來也是十分的得心應手,既然這種刑罰如此酷。

那麼又是從什麼時候由誰所開起的,據古書尚書記載,所謂的族邢,其實是由夏王朝的建立者夏啟和商王朝的建立者商湯逐漸建立起來的,他們具體的做法便是在出徵之前對將領和士兵進行威嚇,警告他們一旦在戰爭當中不聽從命令,便會將違令之人連同他的兒子一起處死,而這種形式的族邢,便是在古代國家立法當中最早的記錄,可能列位跟我一樣都會覺得十分驚奇,那邊是族邢作為一種絕對殘忍的刑法,居然是由夏啟和商湯這兩位賢德君主所創立的,而並非是夏傑以及商紂王這些昏君的手筆。

而既然從夏商兩朝就已經開始出現了族邢,那麼就族邢而言,在後面出現的那些朝代當中只會出現兩種結果,一種是因為太過酷烈而且有違人倫而被完全摒棄,另一種便是在原有的基礎之上又有了很好的發展。很不幸的是,那後世的歷代君主們全都選擇了後者。

於是到了秦朝的時候就出現了罪人以族的記錄,也就是說,從夏商時期的一父一子發展成為一族,人數明顯多了很多,而且從一族出現之後同樣也是在前代再次發展,並且出現了夷三族的刑法,我想列位應該知道,當時在秦代在朝廷當中的律法是極為森嚴的,這主要是因為當時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李斯擔任了國相之職,而此後從夷三族開始便逐漸的在後世的朝代當中出現了誅九族這樣的酷烈刑法,而一旦被判誅九族的話,真可以說是一人重罪全家斬絕,而且還有一點必須要指出的是,從春秋戰國時期開始,隨著儒家思想的影響越來越大,當時很多的大儒都覺得族邢跟儒家思想所推崇的價值觀是完全相悖的,所以紛紛發出了要廢止族邢的聲音。

古代的“誅九族”之刑,女婿是否也在其範圍之內呢?


不過,最終還是擋不住國君對這一刑罰的認同,可能在他們看來,這種極為酷烈的刑罰反而能夠成為震懾朝臣和百姓,以更好的維護他們專政統治的工具。

關於族刑,也許列位覺得九族已經是最高級了,但實際上還存在著一種十族的說法,當然,這樣的案例,也僅有一個,那便是明朝初期學術界的泰斗方孝孺,他因為拒絕為發動靖難之役而篡位的燕王朱棣草擬即位詔書,而被朱棣滅了10族。

下面就具體的再來說一說,九族究竟包括哪些人,關於九族的具體分法有很多種佔據主流的,有兩種,第1種是指上至高王母下至玄孫,一脈相承的九代人,第2種是父族四母族三和妻族二,而在對家族進行計算的時候,一般會按照一族三族七族和九族這樣一層一層的計算下去,而且在三字經當中,也有對九族的記述,便是高曾祖,父而身,生兒子,子而孫,自子孫,至玄宗,乃九族,人之倫。按照這種說法,那麼九族便是高祖,曾祖,祖父,父親,己身,子孫,曾孫和玄孫,這種說法,其實跟前面從高王母到玄孫的傳承順序是一致的。

古代的“誅九族”之刑,女婿是否也在其範圍之內呢?


那如果按照這種傳承順序來計算的話,那麼,如果說一位父親犯下了重罪,那麼兒子和女兒便都在九族之列,而女婿的話, 在古代存在著三綱五常,其中的妻以夫為綱便決定了,一旦家中的女兒嫁人,其實就意味著他已經改了姓,完全成為了婆家的人,那麼,如果他的父親犯下重罪的話,他是不會受到株連的,當然了,女婿自然也不會受到岳父的影響,但是如果女兒並沒有嫁人,一旦父親或母親犯下了重罪而在國君一怒之下被判以誅九族的刑罰的話,那麼自然便會接受與他的父親或者母親相同的刑罰。

所以,其實從這一點來看的話,誅九族和三綱五常其實實存在著相悖的地方,是可以存在著一定緩衝的,當然,這也與古人長期形成的婚嫁價值觀有所關聯,而相比較而言,在同樣的假設之,如果女婿是入贅的話,那麼按照誅九族的刑罰,女婿就極有可能會被岳父所牽連而遭受同樣的刑罰,而這其中最為關鍵的便是姻親的具體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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