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例:在賓館客房行美容治療,致面部增生性瘢痕八級傷殘

【摘要】被告李某前往原告馬某所在賓館客房內為其鼻部、嘴部、下巴進行玻璃尿酸注射,次日鼻部周圍發生紅紫。前往被告x診所就診,診斷為血管拴塞(動脈性),後進行“玻尿酸酶注射+放血療法”,並進行清創手術。後面部增生性瘢痕形成,符合八級傷殘。2019年9月26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承擔55%的過錯責任,賠償152100.70元;被告x診所承擔10%的過錯責任,賠償27654.67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玻璃尿酸,美容治療,動脈栓塞,增生性瘢痕

醫療糾紛案例:在賓館客房行美容治療,致面部增生性瘢痕八級傷殘

醫療案例:依法行醫


一.基本案情

(一)2017年12月16日,被告李某前往原告馬某所在的x賓館8417號客房內為原告馬某的鼻部、嘴部、下巴進行玻璃尿酸注射,原告馬某向被告李某支付3600元注射費用。當日晚,原告馬某鼻部皮膚出現疼痛,次日鼻部周圍發生紅紫,並自覺症狀加重且伴有局部疼痛並頭暈。原告馬某聯繫被告李某,二人一同前往醫院就診。後被告李某經朋友介紹於2017年12月18日帶著原告馬某前往被告x診所就診。

(二)經被告x診所診斷,原告馬某為血管拴塞(動脈性),後進行玻尿酸酶注射+放血療法,並進行清創手術,被告李某向被告x診所交納治療費用60000元,原告馬某在被告x診所住院治療38天(被告李某陪護一週),因治療費用完,原告馬某出院。後原告馬某前往另一診所繼續治療(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共計花費醫療費23970元。原告馬某在另一診所治療期間,被告李某給付其醫療費20000元。

二.裁判結果

2019年9月26日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馬某返還所支付的注射手術費3600元;賠償原告馬某各項損失152100.70元;被告x市x區x診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馬某各項損失27654.67元。

三.爭議焦點

(一)患方訴求:二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損害,現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馬某返還手術費3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馬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6619.34元;3.依法判令被告x市x診所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二)被告李某辯稱:x賓館是原告在裡面住著。並不認識原告,別人介紹給她做的隆鼻手術,打的是鼻子、下巴和嘴,而且手術費是3600元。並不是給她一個人做,還有給原告的朋友也做了。之後是由介紹人發照片才知道原告的鼻子出了狀況,並帶原告聯繫了被告x診所,雙方商定費用60000元,給原告進行治療,對於原告訴訟請求要求的賠償數額,被告僅承擔一部分責任,而且原告和x診所都有責任。對於原告要求返還手術費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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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醫院辯稱:被告x診所具有合法的醫療機構執業資格,主治醫生張自強具有合法的執業資格。被告x診所為原告病情診斷明確,治療方案正確;針對原告所採取的診療措施符合診療常規;對原告依法合規履行了充分的告知義務,並得到原告的簽字確認;整個診療過程和診療措施符合治療規範,不存在過錯。被告已盡最大程度對原告盡到了治療義務,最終沒達到原告希望的效果,造成人身損害,該損害結果與被告x診所的診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

四.律師點評

(一)依據鑑定意見,原告馬某目前面部中心區增生性瘢痕形成,符合八級傷殘。被告x診所對原告馬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原告馬某“診療後面部增生性瘢痕形成”的損害結果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醫方在患者損害結果中負輕微責任,建議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10%。

(二)因此,依據鑑定意見,法院對二被告的過錯責任做了確定,被告李某在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情況下對原告馬某的鼻部、唇部、下巴實施玻璃尿酸注射,致原告馬某面部中心區增生性瘢痕形成,被告李某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系造成原告馬某損害的主要因素,被告李某應對原告的損害結果承擔55%的過錯責任。被告x診所在對原告馬某接診治療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且經過鑑定,其過錯參與度為5%-10%,故被告x診所應對原告馬某的損害結果承擔10%的過錯責任。

(三)在這裡,需要提及的是原告本人的責任。原告馬某取得護理學初級資格,具備醫學常識,其明知被告李某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不具備醫療衛生條件下,允許被告李某對其進行整容注射術,導致其面部中心區增生性瘢痕形成,對該損害結果原告自身應承擔35%的過錯責任。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返還手術費3600元,因被告李某未取得執行醫師資格,不具備實施“玻璃尿酸注射術”的條件,其應向原告返還手術費3600元。

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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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案例:依法行醫


【參考資料】1.醫療案例:非法經營中醫診所行醫,導致患者因注射針孔感染而死亡。2.非法行醫罪:無醫生執業資格,在美容會所開展醫學美容,致人死亡。3.醫療案例:利用玻尿酸行鼻部美容整形,堵塞動脈導致右眼重傷二級。4.未取得相關許可,擅自經營用於醫學美容肉毒素和玻尿酸,觸犯刑法。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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