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史前時代,有一種常見的“大房子”:它是住房,也是會議室

仰韶文化是新石器中期的一種重要的史前文化,距今約7000年到5000年,流行地區主要是黃河流域上、中游甘肅、陝西、河南三省,其中核心地區是關中、豫西和晉南三地。仰韶文化時期先民已經開始從事原始種植農業、建造房屋過定居生活,普遍使用彩陶器並出現原始紡織技術。這時處於母系氏族社會的發達階段,先民聚族而居所以在各地都形成了佈局合理、規劃科學、不同規模的聚落。雖然各個聚落內的建築分佈並非完全一致,但是在任何一個聚落的核心位置都無一例外的是一座“大房子”。

之所以稱之為“大房子”,是因這座房屋相較於聚落內其它環繞在周邊的房屋體量超大,而且結構複雜地位重要,是仰韶文化聚落的核心建築。這種建築的社會功能對中華傳統文化影響深遠,至今在一些傳統村落中保留的村社、祠廟建築中仍具有與仰韶文化大房子相同的社會功能。

在史前時代,有一種常見的“大房子”:它是住房,也是會議室

仰韶文化遺址復原

仰韶文化時期,已有初具規模的建築分佈

仰韶文化聚落遺址經過科學發掘的主要有西安半坡、臨潼姜寨、西安魚化寨、華縣泉護村、彬縣水北、寶雞北首嶺等遺址,為研究仰韶文化聚落形態及核心建築大房子提供了基礎。這些遺址一般位於河邊或在依山伴河的臺地上,呈圓形,由圍溝或柵欄圍合,留有一個通道用於進出,聚落中心為廣場。聚落中的建築物一般有居住房屋、陶窯、圍欄、窖穴等幾種,以居住房屋佔比例最大。陶窯、圍欄兩種建築物一般位於聚落的某一角落或聚落圍溝外,生產出來的陶器、牲畜多作為氏族共有的公共財產,而窖穴通常位於房屋近旁用於儲存糧食,有些屬於家庭私有存糧。

在史前時代,有一種常見的“大房子”:它是住房,也是會議室

臨潼姜寨遺址建築分佈

居住的房屋多為單間(內部沒有分隔),按建築面積分為大、小兩種,大房子平面為方形並居於聚落核心、小房子多為圓形且環繞大房子來分佈。大、小房子面積的差別巨大,顯然這兩種房屋負擔著不同的功能。

大房子一般為淺穴式,屋內面積70—120平方米,屋內有立柱4-5個,有的大房子內部有簡單分隔,從材料和建築技術上來看與小型房屋沒有太大的差別,只是屋內地面、(草拌泥)牆壁均經過較為細緻的處理。大房子地面用火炙烤形成堅硬平整的紅燒土地面,牆壁均用草拌泥來塗抹,從牆壁殘留的牆皮來看,有些應該還彩繪不同的顏色。房屋內均有一個火塘,雖然也有土床,但土床很小(一般為長2.5、寬1.5米)只能供一至兩人休息。典型代表如大地灣遺址分間大房子,由主室、後室、側室組成,初步具有前堂後世的中國傳統建築風格,正門內有一較大火塘,房屋內部四周有壁洞,總面積130平方米。

在史前時代,有一種常見的“大房子”:它是住房,也是會議室

大地灣遺址分間大房子平面圖

仰韶文化的“大房子”有多種功能,可以滿足人們各種生活需要。

仰韶文化聚落中心的大房子位置、屋內佈置陳設都具有特殊性,鑑於史前時期沒有文字記錄,對社會現象和先民生產、生活資料進行分析後,可以看出大房子具有三個主要功能:

一、居住

從考古學研究來看,大房子中均有火塘(灶)可以用來生活炊煮、有土床可以用來休憩,這直接表明大房子是具有居住功能的。不過土床較小僅能容納一至兩人休息,這與房屋佔據的巨大空間不成比例,說明居住不是大房子的主要功能,而居住者也絕非氏族中的普通人,應該是族長或巫師等在聚落中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人。

不過從民族學研究來看,大房子有時候也是能短暫作為公共住宅來使用的,母系氏族社會盛行對偶婚,男女雙方的結合全憑自願,因此氏族中都會存在一部分沒有對偶的青年男女,沒有對偶的氏族成員沒辦法居住在小房子中。

在史前時代,有一種常見的“大房子”:它是住房,也是會議室

仰韶文化半坡遺址生活場景復原

因為這種只能容納兩到三人的小房子是為對偶及未成年孩子居住的,沒有更多空間來容納單身氏族成員,使用每個氏族或母系大家族既有公共住宅,也有供對偶家庭使用的單獨住室。兩者共同組成了氏族或家族的住宅群,聚落中心的大房子為沒有配偶的氏族成員提供暫時居所,因為這些單身的氏族成員聚居生活、沒有撫育幼兒和相互照顧的需求,故此不需要太多生活常備用具,所以大房子內一般不出土勞動生產用品遺存。

二、全家族活動的公共場所

仰韶文化大房子為氏族活動提供了公共場所,這些活動主要是議事和宗教活動。在北美洲和中國西南一些少數民族活動地區,還存在處於母系氏族社會的民族,這些民族常常聚族而居,定期召集全體氏族成員在大房子中議事,進行類比可知仰韶文化大房子也必然有同樣的功能。

在大房子中所商議的事情內容一般都與生產和公共產品分配有關,如狩獵、捕獵計劃、陶器石器生產計劃,新生產陶器、石器、骨器的分配,當季收穫糧食、肉食的分配等等,也有人認為是“中國開會史”的源起。此外,通過出土的一些器物,還可以推斷在大房子中開展的宗教活動一般與占卜、醫療有關,這些宗教活動所需要的場地不大且涉及的氏族成員不多,不需要招集全體氏族成員在聚落廣場來開展,大房子就已經足夠容納這些人。

在史前時代,有一種常見的“大房子”:它是住房,也是會議室

仰韶文化生活場景復原

三、保存火種

仰韶時期人工取火技術已經發明,但是仍存在一定的技術難度,並非是人人都能掌握的一種普遍技術,所以火源仍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在大房子中的火塘旁常發現有火種罐,而周邊環繞的小房子內則沒有,這表明大房子中必然一直有人居住,且居住者掌握取火、保存火種的技術。在建築情況較好的大房子內,漏雨、吹風現象較少,故此居住者可以利用火塘、火種罐來有效保存火種,及時為他氏族成員提供火種。

仰韶文化“大房子”作為中國建築史的萌芽,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仰韶文化大房子的建築形制和社會功能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在建築形制方面,大房子的方形建築格局逐漸成為主流,仰韶晚期又逐漸發展為對稱的方形格局,使中國建築確立了以方形、對稱為美的基本格局;

在建築技術方面,草拌泥的“木骨泥牆”形成了中國土木結構的建築基調,後來建築牆體逐漸發展為土坯牆、磚牆,仍然屬於“泥土”建材的範疇;

在建築功能方面,仰韶文化大房子居於聚落核心位置,而其它小房子環繞其周圍,既有利於防禦又方便聚落內每個氏族成員到達,在龍山時期史前城市形成後仍遵循這一規律,可以視為中國城市建築規劃的起源。大房子所具有的議事功能也被後世強化,在階級產生的龍山時期成為少數部落首領商議事務、發號施令的核心建築,最終發展為夏商周時期的宮殿建築。

在史前時代,有一種常見的“大房子”:它是住房,也是會議室

仰韶文化房屋復原

仰韶文化流行於黃河流域上、中游甘肅、陝西、河南三省,在聚落的核心位置都是一座“大房子”。大房子一般為淺穴式,房屋內均有一個火塘,有土床但土床很小隻能供一至兩人休息。根據考古發掘的情況來結合民族學資料來看,大房子具有三個主要功能:族長或巫師居住,或為沒有配偶的氏族成員提供暫時居所;它是全家族活動的公共場所,整個氏族在大房子中進行議事、分配產品以及保存火種。仰韶文化大房子的建築形制和社會功能對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如方形建築格局成為主流,“木骨泥牆”形成了中國土木結構的建築基調,大房子居核心、小房子環四周也是後世中國城市佈局所遵循的基本原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