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種借貸行為無效,債權債務人都應知曉。 少動、甚動“歪腦筋”!
【無效借貸情形】
1、高利轉貸; 2、職業放貸人借貸。
【行為定義】
一、高利轉貸: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2、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信貸資金是指:金融機構的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信用貸款係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無需提供擔保。由於該項貸款是否能夠按期收回完全取決於借款人的信譽,因此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要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經營狀況、管理水平等嚴格審查,從嚴掌握,以降低風險。
“套取”: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
“高利”: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
二、職業放貸人:
1、主體: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2、行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
【法律後果】
1、借貸合同無效;
2、借貸合同利息:
(1)高利轉貸:僅支持出借人主張的取得銀行信貸資金所對應的利息;
(2)職業放貸人:不支持利息主張。
【潛在風險】
1、“白折騰”:利息很低,基本不支持盈利;
2、“賠本還不能賺吆喝”:借款人往往信譽有問題,借款後“跑路”概率大,本金受償風險大,每次出借行為都會增加被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概率,甚至存在構成刑事犯罪的風險。
【法律依據】
1、《貸款通則》第9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
3、《九民紀要》第5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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