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說“終本”

李先生訴王某交通事故侵權糾紛,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法院判下來了判決被告王某賠償李先生各項損失三十六萬餘元,承擔本案訴訟費,但是被告王某不為所動,無奈之下,李先生申請了強制執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法院查控了被執行人王某的名下財產,只發現在一個銀行賬號裡有不到五萬餘元,法院依法劃扣後通知李先生領取了。後來,案子再也沒有進展。到第五個月的時候,法院通知到執行局簽字,說是終結本次執行。

強制執行說“終本”

終本


李先生納悶,法院判決賠償三十六萬餘元,現在只執行到五萬元,其餘的三十一萬元和利息,是不是就此“黃”了?

所謂終本,就是終結本次執行的意思。

現在的強制執行執行制度要求半年內執結,並且從上到下都有各種指標要求,因此很多執行局在執行案子的時候,“終本”就成了完成業績的法寶。終本的案子,計入執結的案子,因此好多案子本身沒有執結,但是計入執結案件範圍後,法院對外公佈的執結率非常高了。例如查閱某省高院的年度執行數據,如果以標的額計算,實際執結率只有15%左右,但是該省對媒體發佈的通稿,聲稱當年執結率達到97%。顯然,97%-15%=82%,這個82%就是所謂“終本”的案件比例。


強制執行說“終本”

強制執行


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適用條件、適用程序、“終本案件”的管理及救濟途徑等方面作出了完備的規定。

一 、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 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 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 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終本”以後,是不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就“黃”了?

當然不是這樣。


強制執行說“終本”

老賴


終本以後,如果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時間、期限、次數的限制。比如,發現被執行人在某地打工有工資收入,在某處有隱藏的其他財產等等,都可以隨時提出申請恢復強制執行,並且申請人的這個權利長期有效,除非本人放棄。也就是說,原來判決書確定的權益依然長期有效。另外,終本期間,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維持對被執行人的失信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所以對於怠於執行的“老賴”來說,終本也未必是好事情。


強制執行說“終本”

終本不是一終了之


遇到不作為法官的亂“終本”怎麼救濟?

因為有“終本”這個操作,有些地方的法官怠於履行職務,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時就將案件“終本”,束之高閣,不再過問,這種情況在一些法院是存在的,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先找責任法官或執行庭長、局長、法院院長反映,如果沒有效果,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反映,或者通過法院官網的法官違法辦案投訴系統投訴解決。

強制執行說“終本”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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