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到期後達成的以房抵債協議是否有效?

答案是有效。

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並予以釋明,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訴訟的基礎。債務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重新與債權人達成合意以房抵債,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依據案例:吉林鑫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湯東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3期

文書案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1774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