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研析」透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期與罰金

「芙蓉研析」透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期與罰金

自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以及全球化經濟圈的形成,各國間相互的貿易往來明顯增多,各地區經濟互補性增強。

外貿環境的優化,跨國業務增長的速度目前,導致世界範圍的走私犯罪行為日益猖獗。

目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已然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比較嚴重的犯罪之一。

滲透到各行各業,走私犯罪的方式手段日新月異,如何解釋刑法來認定新型犯罪的構成特徵並正確適用刑罰已成為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王長山律師團隊旨在傾力為客戶解決一切法律難題。

因此對2019年度廣東省地區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公開案例進行了公開彙總整理,多維度剖析了235判決,希望能提供給大家更多的直觀的信息,對研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有所幫助。

檢索方法

2.檢索日期:2020年3月24日

3.檢索年份:2019年度

4.範圍限定:廣東省

5.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6.案件數量:595

案件數量變化趨勢

根據 Alpha 案例庫統計顯示,2019年度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裁判文書為595份,判決235,裁定書313份,通知書44份,決定書2份。

「芙蓉研析」透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期与罚金

由圖可見,2019年因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產生的案件數量每個月平均數為49個案件左右,其中最高在九月份的案件數量有90個,最低在十月份的案件數量有30個,這證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案件數量一直處於比較大的一個基數。

司法裁判結果宏觀分析

一:刑期分析:

「芙蓉研析」透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期与罚金

235份有參考價值的判決書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決結果主要集中在:刑期為三年以下,佔總數的70%

二:罰金分析

「芙蓉研析」透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期与罚金

從上圖可以看出,被判處罰金包含罰金的一萬元以上的判決案例數量最多,共85份,約佔總數的百分之41%

三: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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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程序分類統計可以看到當前的審理程序分佈狀況。一審案件有224件,二審案件有11件。

四:綜合分析

綜上,2019年度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的

235份判決書中,被判處刑期3年以下的數量為164份,佔比為總數的70%;判處罰金1萬元至5萬元區間的佔比最大,約佔比41%;程序以一審程序為主,少數啟動二審。

由此可見,涉案人員中,判決主刑全部為有期徒刑,但刑期為三年以下的佔比高,輕刑率較高。

一審裁判結果分析

一:刑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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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份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書中,一審判決書共224份,在224份一審判決書中,大部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判決結果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下,數量合計有82%

二:罰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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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圖可看出,224份一審判決書中被判處罰金

1萬元的判決書數量居多,共88份,約佔總數的44%

三:綜合分析

綜上,2019年度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的224份一審判決書中,被判刑期在3年以下的數量佔比為總數的82%;判處罰金在1萬元的佔比最大,約佔比44%

二審及再審裁判結果分析

235份有參考價值的判決書中,進入二審程序或再審的案件共為11份,其中二審判決書共11份,未公開判決書一份(故有效判決書為10份)裁判結果如下:

「芙蓉研析」透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期与罚金

本次報告並對10份判決書的裁判結果進行了比較,並將二審或再審的結果與一審裁判結果做了對比分析,如下:

「芙蓉研析」透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期与罚金「芙蓉研析」透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期与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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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結果法律分析:

六份做了部分改判的判決書,上級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具體做了如下相應的糾正:

1:(2018)粵刑終1565號,將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八十萬元,改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九十萬元。減少刑期的原因主要是(2018)粵刑終1565號,對上訴人主從犯身份的重新認定等原因。

2:(2019)粵刑終497號,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是對上訴人或被上訴人在自首情節上考量。

3:(2018)粵刑終1567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改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原審判決對葉紹文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的罰金刑畸重,造成與其他同案人之間明顯量刑失衡,應予以糾正,對上訴人葉紹文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予以採納。

4:(2018)粵刑終1053號,對三被告的罪名進行糾正,由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罪改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謝卓玲量刑不適當,且未認定王興權是主犯等認定應予糾正。

5:(2018)粵刑終919號,唯認定上訴人時山中為主犯及對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量刑不當,應予糾正,判決中主要在自首和立功情節上考量。

刑事處罰風險的法律評估

一:何為刑法中的“走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納稅款的行為。

因此刑法中的走私行為,是指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具體行為多種多樣,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

(1)通關走私。

指行為人通過海關進出境,採取偽報、瞞報、低報、偽裝、藏匿等手段走私。這種方式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比例比較大。

(2)後續走私。

指行為人先合法地進口了貨物、物品,而後違法海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擅自銷售牟利。

(3)繞關走私。

即不通過海關監管區而非法繞關走私。

二:該罪的處罰標準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

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上述法條可知,目前我國對犯該罪的行為做了階梯式的處罰標準。且對情節的考量也決定了量刑的輕重。

❶第一階梯:一般數額,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❷第二階梯:數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❸第三階梯:數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結合本報告對2018年度廣東省各級人民法院的235份判決書的分析結果可得知,法院對犯該罪的裁判結果始終未偏離法條。

三、犯本罪後如何降低刑事處罰

本次報告中的235份判決書中,大部分判決書的裁判結果都有減少刑期的情況,通過對235份判決書的分析,被減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主動向法院退贓,繳納罰金;

2:有自首和立功的表現;

3:聘請專業的辯護律師;

故犯本罪後,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並主動退贓、繳納罰金,如果能夠自首或有立功機會,應主動自首,積極立功,以減輕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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