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保障合法權益形成良好勞動關係

【檢察日報】保障合法權益形成良好勞動關係

(截圖來自3月30日檢察日報第三版)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健康帶來了巨大的威脅。疫情的發生給社會運行,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和嚴峻的考驗。為了抗擊疫情、保障生產生活秩序,各領域的勞動者不顧自身安危奮戰在工作一線。疫情防控不斷向好後,為了儘快恢復經濟社會運行,又開始積極穩妥的復工復產。在抗擊疫情和復工復產過程中,勞動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於疫情給企業和勞動者均帶來了嚴重影響,因此有必要在利於復工復產的前提下,協調好勞動關係,維護好勞動者這一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一、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問題

在疫情期間,堅守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有被感染疫病的可能。在工作過程中,勞動者一旦感染疫病,會涉及到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兩種情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近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出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規定是抗擊非典疫情期間相關規定的延續和深化。當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和衛生部四部門聯合發出通知明確,在非典型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非典或因感染非典死亡的,可視同工傷。《通知》中將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情形認定為工傷而不是視同工傷,直接擴大了工傷的適用範圍,更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具體情形為:一是在救治過程中醫護工作者感染疫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醫護工作者在本單位因履行救治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其次,國家和各級政府徵調的醫護工作者到疫情嚴重地區開展救治工作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一些地方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情形做了明確規定,例如《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情嚴重地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被徵調的醫護人員雖然不是在本單位履行工作職責,但是基於單位的指派,其救治行為可以視同為單位履職行為,從而根據《通知》的規定,直接認定為工傷。最後,醫護志願者在參與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當考慮視同工傷。在疫情嚴重的地區,相關醫護工作者嚴重不足。一些醫護志願者不顧個人安危,積極參與到抗擊疫情工作中。由於這部分勞動者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如果感染疫病,難以適用《通知》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但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因此,醫護自願者在救治過程中感染疫病的,可以考慮適用此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在防控疫情工作中,相關人員感染疫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監督管理、科研、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應當認定為疫情防控的相關人員。其次,在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後,落實具體措施的工作人員,應認定為疫情防控的相關人員。這些疫情防控的相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三是未參與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感染疫病的,一般情況下難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工傷。目前,新型冠狀病毒導致的肺炎並不屬職業病,也不能歸為事故傷害,感染疫病的普通勞動者無法認定工傷。同時,這些勞動者也很難適用視為工傷的情形,因此一般情況下難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勞動者從事特殊職業,如病毒研究、疫苗開發或是專門負責消殺等高危工作的,則有保險待遇的適用餘地。

二、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問題

在疫情期間,有的勞動者不計得失,奮戰在抗疫一線;有的勞動者根據相關要求,配合復工復產。在這特殊時期,勞動者正常的工作軌跡發生了改變,其工資待遇也會隨之變化,需要明確。具體為:一是對那些加班加點工作的勞動者,應當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應當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二是對於法定假期延長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工資;用人單位響應國家號召自行延長假期的,也應當正常支付勞動者工資。三是對被採取隔離措施並排除感染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此次疫情,國家已經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一些地方的規定更為明確。例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依法被列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四是對被確診為感染疫病的勞動者,依照相關規定支付工資。勞動者感染疫病,除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認定為患病。此時勞動者不再是無過錯勞動合同履行客觀不能,不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享受隔離期間的工資待遇。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感染疫病的勞動者在醫療期若要享有正常的工資待遇,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五是對停工企業的勞動者,企業需支付工資。在抗擊疫情過程中,有些企業經營會受到影響,甚至出現停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六是對於經營存在困難的企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工資待遇問題。疫情發生後,一些企業遇到經營上的困難。為了共渡難關,企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採取直接降低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來調整工資待遇。企業能夠順利復工復產,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長期利益。

三、勞動者的醫療待遇問題

在抗擊疫情過程中,被確認工傷的勞動者,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其他感染疫病的勞動者,則享受特殊的醫療保險政策。疫情發生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明確規定,一是對於確診新冠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二是對於確診新冠狀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確診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之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又聯合發出《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強調,一是切實保障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按要求做好確診患者醫療費用保障的基礎上,疫情流行期間,對於衛生健康部門新冠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並安排資金,實施綜合保障,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二是確保確診或疑似異地就醫患者先行救治。異地就醫醫保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醫保部門先行墊付,要做好異地就醫參保患者信息記錄和醫療費用記賬,疫情結束後全國統一組織清算。通知發出後,多個地方政府相繼出臺政策,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確診患者實施免費診療。另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通過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一體實施,可以有效解決勞動者的治療費用問題,避免了勞動者因患疫病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問題。

疫情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重大影響,一些企業會出現經營上的困難。企業要與勞動者充分協商,通過變更勞動合同的方式,儘量維繫勞動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協調好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復工復產。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出《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要求處理好特殊時期的勞動關係。此時,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受到了諸多限制:一是在勞動者因採取隔離措施或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是國家為阻擊疫情依法採取的必要措施,勞動者因此不能正常上班是沒有過錯的勞動合同履行的客觀不能,不是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勞動者在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既然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正常支付工資,那麼勞動合同在勞動者隔離期間自然不能終止,而是應當依法延續到隔離措施結束時。三是勞動者在疫病治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終止或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或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勞動者感染疫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四是勞動者感染過疫病,用人單位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用人單位不能僅因勞動者感染過疫病,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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