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毒王”傳毒,3大法律後果,隨便1條都很嚴重

自新冠病毒傳開以來,舉國上下全民抗議,成果顯著,老外們歎為觀止,想到咱們國家來求醫,覺得中國安全,而且醫療技術有保證。說來,小編可是驕傲的不要不要的,雖然我不是醫生,也沒有在抗疫前線出力,但我心中就是有一種莫名的自豪感。

話說回來,總有一些不聽招呼的,問他打哪兒來的,打死不說;問他有沒有疑似症狀,繞著彎兒的不承認。這還不是重點,重點他還到處跑,搞得人心惶惶。

當然了,對於“新冠毒王”傳毒,各地政府也不會慣著,而且法律也有明確規定,甚至已經有一些判決了的案例,咱們這就一個一個捋。

不享受免費醫療

多地政府相繼出臺了相關政策,對於有些不老實的患者,費用得自己掏。

唐山市:對境外入(返)唐人員刻意隱瞞接觸史、旅居史,故意謊報病情或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本人一旦感染新冠肺炎,所有相關治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這個資料費大概得多少錢?

我在網上查了一下,輕症患者粗略估計花費已近10萬!

還有一位醫生曝光了一份治療賬單,有個ICU患者,他的醫療費用是近74萬。

最最最高的一個賬單是112萬。

而以上費用,全是國家一力承擔。那咱們就來算算這次疫情國家要花多少錢,以81000例確診病例為基礎,假設平均每人的醫療費是30萬,合計243億,這可是一筆天文數字啊。

當然了,違反地方最新規定的除外。

“新冠毒王”傳毒,3大法律後果,隨便1條都很嚴重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馮某雲多次向醫生隱瞞武漢返鄉事實,致使8名醫護人員被隔離,1名密切接觸者被傳染。他的行為加重了醫院負擔,危害了他人的健康,嚴重影響抗疫工作的開展,可悲可嘆可恨。

後經寧陵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馮某雲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附刑法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冠毒王”傳毒,3大法律後果,隨便1條都很嚴重

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附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

第114條 ……投放……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第115條 ……投放……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冠毒王”傳毒,3大法律後果,隨便1條都很嚴重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推出免費治療新冠肺炎的措施,從法律性質上說,它是一種行政給付行為。但對惡意隱瞞接觸史,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就應該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雙管齊下”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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