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綁架、強姦、殺人,主謀竟然是15歲少年|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男,今年雖然只有15歲,但是已經不簡單。他下面有3個小弟,年紀都比他大,均已成年,為18歲,但是都對他言聽計從,平時呢,也只是幹些偷雞摸狗之事,偷到了錢,不是上網,就是打牌,甚至嫖娼。某日,像往常一樣在網吧上網,小弟甲問他近期是不是需要幹一票,意思就是去偷點東西,王某說大家到地下室集合,他有重要的事要講。到了地下室,他說近期盜竊都不好弄了,電動車也不好賣,還不幹票大的,三個小弟問他怎麼幹。

搶劫、綁架、強姦、殺人,主謀竟然是15歲少年|案例分析

他說自己已經物色了一個在KTV上班的女人朱某,這人是晚上2點下班,必經過某路段,請你們三個按照他所說的步驟做就行。於是一場殘忍的犯罪就此展開,而實施者就是三名小弟。甲乙丙首先攔住小弟朱某,把朱某的包搶了過來,然後又把朱某綁架到地下室強索要被害人的銀行卡的密碼,在這裡甲乙丙分別對朱某進行了強姦,在玩了三天之後,朱某終於昏死過去,三人離開取現,最終朱某餓死在地下室,而王某僅僅分取得的1000元錢。

王某說:事都是他們做的,我只是分了一部分錢, 與我無關,錢我可以退出來。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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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甲乙丙三人是共同犯罪:都是主犯

《刑法》第25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29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王某是整個案件的策劃者,而甲乙丙三人均是嚴格按照王某的策劃實施犯罪,因此王某可謂本次犯罪的教唆犯,四人在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四人無論什麼目的,王某說他只是為了能得到錢,但是四人依然應當為共同犯罪,而且四人的作用相當,宜不區分主從犯,同時也不能因為王某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而免除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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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甲乙丙三人構成不同的犯罪

《刑法》第17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上面17條可以看出14-16歲負刑事責任的共8種罪名,而年滿16週歲應當對所有犯罪負刑事責任

我們看一下這裡面有哪些犯罪:

1、 壓制反抗,強制取財:對朱某的包和銀行卡(及其裡面的錢),這是搶劫罪;

2、 將朱某囚禁在地下室、限制人身自由:這是非法拘禁罪;

3、3人強行與朱某發生性關係:強姦罪(屬於輪姦的加重情形);

4、 三人離開,無人搶救已經陷入死亡危險的朱某:屬於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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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劇情裡用了綁架一詞,那為什麼沒有綁架罪呢?因為法律上的綁架罪是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他人對被綁架者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目的,使用暴力等方法強制控制某人的行為。

本案中,這個綁架的目的是要被害人卡的密碼,這是屬於非法拘禁的行為,並不符合綁架罪的“利用他人對安危的擔憂”這個要件。

因此,王某構成搶劫罪、強姦罪 和故意傷人罪甲乙丙三人構成搶劫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

王某的定罪量刑和其他三人的區別

《刑法》第49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王某犯兩罪,甲乙丙犯犯罪,其中故意殺人的罪中有死刑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四人或許都可以判處死刑。但是因為王某為未成年人,所以對其不能判處死刑,最多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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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王某人小鬼大,犯起罪來危害性也大。如果真不是辦案,真的想不到現實生活中這麼小的孩子會犯這麼大的案子,這些不到20歲的孩子,你們的一生該如何度過呢?或許就這樣渾渾噩噩,或許就這樣監獄來和監獄去。每個年輕人真的應該好好想一想,牢房沒有重啟鍵,不像打王者榮耀,這把不贏,我可以再來一局。人生沒有如果,我們應該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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