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波及” 婚禮旅遊演唱會合同怎麼辦

2020-03-31 10:20:0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徐星星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發正值我國傳統新春佳節,後續防控延續至今。按傳統習俗,這正是民眾走親訪友、度假旅行、觀看演出賽事、舉辦婚禮的黃金時間段。但因為疫情的影響,大批民眾不得不取消期待已久的計劃,居家隔離,由此而產生的演出賽事類、旅行合同類、婚慶服務類糾紛接踵而至。

  消費者、服務需求者和提供者在疫情發生的情況下應當如何妥善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筆者作出相關法律提示以供參考。

  婚禮因疫情無法按期舉行,婚慶服務合同怎麼辦?

  2019年11月,王先生與某婚慶公司簽訂婚慶服務合同,雙方約定婚慶公司為其定於2020年農曆正月十八的婚禮提供婚慶服務,婚慶服務費1.5萬元,王先生支付預付款5000元。

  後新冠肺炎疫情發生,政府採取禁止舉辦各類聚會的緊急措施,王先生的結婚典禮無法如期舉行。那麼,為了該婚禮而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該如何處理呢?

  法官提示

  新冠肺炎屬於突發的新型傳染病,其確切的傳染源、病理和治療方法尚未明確,故一般可認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徵。同時,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對於一般當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徵。

  雖說新冠肺炎加之由此採取的行政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徵,但其能否必然適用於合同糾紛的個案而產生相應法律效力,這應當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切不可一刀切。

  個案判斷的標準往往應當結合具體合同類型及其履行方式,合同主體心理預期,疫情發生地區及發展階段等因素綜合認定,新冠肺炎疫情須與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關係時,才能發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當疫情暴發及政府採取相應管制措施後,王先生應當及時通過電子通訊手段與婚慶公司取得聯繫進行通知,表明可能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溝通時最好提供相應證明,比如政府的公告及管理措施發佈等。如果合同變更對雙方權益保障能實現最大化,建議理性溝通對合同履行時間及方式等進行磋商更改,待疫情結束之後再行合作履行,如此可以將合同暫時履行不能的損失降至最低。

  對上述溝通過程,合同主體儘量應當採取可以保留痕跡的書面方式,防止如若對簿公堂而存在舉證不能的風險。若雙方對合同履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該情形又確係符合不可抗力條件,雙方可以要求解除該婚慶服務合同。

  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故如果王先生確係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其有權主張要求解除婚慶服務合同並返還預付款5000元。

  簽訂的旅遊合同可以因為疫情解除嗎?

  2020年元旦前夕,李先生計劃春節假期利用年假攜一家五口人去南方度假,體驗不一樣的年味兒和文化風俗。李先生經過仔細篩選,於2020年1月10日與某家旅行社簽訂旅行服務合同書,約定旅行服務期自1月29日起。

  後因疫情暴發,各地陸續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疫情期間,類似李先生的旅遊合同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呢?

  法官提示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已出行的旅遊團隊,可按合同約定繼續完成行程。”

  政府部門已經發出了明確限制、禁止旅遊活動開展的通知,上述限制措施已影響了旅遊服務合同的履行。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七條相應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故因疫情原因對旅遊行程產生影響導致旅遊者無法出遊的,旅遊者可以與旅遊經營者協商變更合同,如旅行時間改期等。如果協商不成,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合同解除後,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其已經支付的相應費用,但旅遊經營者對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仍需要負擔,故對該部分費用旅遊經營者無須向旅遊者退還。旅行社因疫情不可抗力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告知旅行者並與其充分溝通,關於合同變更,解除及退費的相應依據及政策明細更應當如實全面向旅行者進行解釋,否則可能會損害旅行者合法權益而承擔違約責任。

  演唱會因疫情暴發而取消,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小張於2019年10月在某票務網站上預訂了某歌手於2月初舉辦的演唱會。後因疫情暴發,票務網站及歌手工作室均發佈公告,決定取消演唱會。小張、演唱會舉辦方、歌手等各方如何解決合同履行問題呢?

  法官提示

  觀眾在購票時就相當於和票務方訂立了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相關行政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演唱會無法按期舉行,該合同根本無法履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已經購買門票的觀眾可以要求退票即解除合同,票務方應當全額退還購票款。

  藝人與活動舉辦方或者冠名方之間的合同也可能因此解除。活動舉辦方與電視臺、舉辦方與票務方以及舉辦方與場館出租方等貫穿娛樂活動中的所有合同關係都會因此受影響。

  鑑於各方都對演出的舉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所以各方協商解除合同時應當採取理性審慎態度,需要各方謹慎考量此時是否存在以變更合同代替解除合同的可能性。若合同延期履行不妨礙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或者延期履行相比解除合同更有利於兼顧各方的利益,雙方即可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對原合同進行變更,以防損失擴大而無法彌補。

  例如,有些演出賽事節目可以延期進行,取消只是臨時的,待疫情消退後可以重新制定計劃再行開展,此時,節目舉辦方與藝人或者承場館租賃方等可以對各類合同重新進行協商,從而實現將各方損失控制在最小範圍內。此時作為節目舉辦方,在簽約藝人有條件調整檔期的情況下,若仍無理由要求更換藝人或藉機砍價,那麼就可能屬於在不可抗力之上惡意擴大損失,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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