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安裝“張冠李戴”,拆後損失誰來承擔?

光伏發電是將太陽能轉化為電能的一項技術,有著安全無汙染等優勢,深受廣大群眾的喜愛。光伏發電項目作為創造價值與節能減排相結合的國家扶持項目,如今被越來越多的居民所認可,紛紛與電力公司簽訂協議,在自家屋頂安裝上了這個設備,共享發電收益。

設備安裝“張冠李戴”,拆後損失誰來承擔?

如果發電設備安裝碰到 “張冠李戴”,那麼拆後損失將由誰來承擔?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浙江某電力公司與小張簽訂協議,約定小張租用浙江某電力公司的光伏電站產品安裝在自家屋頂上,產品價值16萬餘元,雙方共享收益。不久後,浙江某電力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66塊光伏電設備組件進行安裝,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設備錯誤的安裝在小湯的房屋頂上。安裝完成的光伏電設備順利進行光伏併網發電,使得小張從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獲得收益共計1891元。2018年5月,小湯擅自將上述66塊組件予以拆除,並一直放置在自家露天的院子裡。期間,浙江某電力公司要求取回被拆除的設備組件,但遭拒絕。


案件裁定

無奈之下,浙江某電力公司將小張告上法院,要求小張賠償損失16萬餘元。庭審中,小張辯稱浙江某電力公司未將產品安裝在合同約定的房屋屋頂,故產品被拆除後造成的損失應由浙江某電力公司自行承擔。

濱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張按照合同約定應對產品負有保管義務,確保產品安全並避免其遭受損失。首先,小張已經書面簽字確認產品已安裝完成,其次,案外人湯某的房屋屋頂結構與小張所屬的房屋完全不同,且兩戶人家距離較遠,而安裝產品需要進場施工,故浙江某電力公司未經同意將產品誤裝到他人屋頂上的可能性不大,亦不符合常理。再者,由於案涉房屋系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房屋沒有門牌號,浙江某電力公司在安裝前已從村委處開具了房屋歸屬證明,盡到了審查義務。

此外,案涉產品拆除後,小張未能讓電力公司對產品是否影響發電進行維修補救,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考慮到浙江某電力公司作為專業人員對產品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亦應當妥善予以處理,對損失的產生亦負有一定的責任,故酌情判決小張賠償損失8.5萬元。

日前,杭州中院已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個人與企業在達成合作、共享收益的同時,應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仔細閱讀,特別是對違約後產生的後果審慎對待,權衡可獲的利益與應承擔的風險;在履行過程中,應秉持誠實信用的態度,當損失不可避免時,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以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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