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的一项技术,有着安全无污染等优势,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创造价值与节能减排相结合的国家扶持项目,如今被越来越多的居民所认可,纷纷与电力公司签订协议,在自家屋顶安装上了这个设备,共享发电收益。
如果发电设备安装碰到 “张冠李戴”,那么拆后损失将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浙江某电力公司与小张签订协议,约定小张租用浙江某电力公司的光伏电站产品安装在自家屋顶上,产品价值16万余元,双方共享收益。不久后,浙江某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66块光伏电设备组件进行安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设备错误的安装在小汤的房屋顶上。安装完成的光伏电设备顺利进行光伏并网发电,使得小张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获得收益共计1891元。2018年5月,小汤擅自将上述66块组件予以拆除,并一直放置在自家露天的院子里。期间,浙江某电力公司要求取回被拆除的设备组件,但遭拒绝。
案件裁定
无奈之下,浙江某电力公司将小张告上法院,要求小张赔偿损失16万余元。庭审中,小张辩称浙江某电力公司未将产品安装在合同约定的房屋屋顶,故产品被拆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浙江某电力公司自行承担。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按照合同约定应对产品负有保管义务,确保产品安全并避免其遭受损失。首先,小张已经书面签字确认产品已安装完成,其次,案外人汤某的房屋屋顶结构与小张所属的房屋完全不同,且两户人家距离较远,而安装产品需要进场施工,故浙江某电力公司未经同意将产品误装到他人屋顶上的可能性不大,亦不符合常理。再者,由于案涉房屋系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房屋没有门牌号,浙江某电力公司在安装前已从村委处开具了房屋归属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
此外,案涉产品拆除后,小张未能让电力公司对产品是否影响发电进行维修补救,导致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考虑到浙江某电力公司作为专业人员对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亦应当妥善予以处理,对损失的产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故酌情判决小张赔偿损失8.5万元。
日前,杭州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个人与企业在达成合作、共享收益的同时,应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仔细阅读,特别是对违约后产生的后果审慎对待,权衡可获的利益与应承担的风险;在履行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当损失不可避免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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