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残工委:关于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情况调研

国务院残工委:关于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情况调研


为了全国了解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情况,国务院残工委联合中国残联等7个相关部门,成立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情况调研组,上海市、浙江省、黑龙江3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情况进行了调研。


下面是完整调研报告

国务院残工委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情况联合调研组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近两三年来已成为残疾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了解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情况,并研究其可行性,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交通安全和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2015年9月22日至28日,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部(局、会)组成调研组,对上海市、浙江省(重点调研杭州市、宁波市)、黑龙江省(重点调研哈尔滨市)3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期间,调研组听取相关省市政府及部门情况汇报6次,在杭州市、上海市召开了由残疾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租车司机代表、骑车人、行人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进行了现场观摩。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01

一、基本情况

目前3省市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行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允许代步,禁止营运

如上海市、浙江省温州市、黑龙江省的黑河市、大庆市等地。上海市、温州市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对原从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残疾人,通过安置或扶持就业、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等保障措施,解决其基本生活和就业问题,并转换车辆,在此基础上,不允许残疾人从事专用机动车的营运。

(二)进行相对规范化的管理

如浙江省的杭州市宁波市,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等地。这些地方对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十分慎重,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的原则,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进行规范化管理。如发放统一行驶牌照,统一喷绘残疾人车标志,考核合格的发放驾驶执照;进行培训和教育等。杭州市、宁波市等地还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数量营运区域及营运时间段作了一定限制。

(三)营运放开

如黑龙江省和其他省份的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比较慢、人口多、就业压力大、地处偏远,当地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没有对残疾人机动车营运进行限制,残疾人可以利用专用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

(四)对营运“似管非管”

一些地方平时默许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或突击检查时,进行阶段性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则采取临时措施,不准营运。


02

二、3省市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的情况和做法

(一)做好艰苦细致准备工作,取缔专用机动车营运

上海市为整顿交通营运秩序,维护国际大都市的形象,从1998年7月至1999年底,前后历经一年半艰苦细致的工作,最终取缔了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内的“三车”营运(还包括人力三轮车和无牌无照机动三轮车)。

主要做法:

1、调查统计,摸清底数。调查表明,上海市共有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1.23万辆,其中近1万辆从事载客营运。

2、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三车”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的“三车”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工作办公室。

3、明确工作方针。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 “三车”管理办公室确定了 “三先三后”的工作方针和步骤, 即:先立法,后操作;先安置,后置换;先保障,后管理。

市政府制订了《关于本市加强机动三轮车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的就业与保障意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对无业残疾人通过法定的分散就业办法全部安置劳动就业;对企业待岗的残疾职工,全部要求单位重新落实工作岗位,效益差、面临倒闭的企业, 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经委转办和新办福利企业予以安置;对少数愿意自立创业的残疾人车主,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并在物质上给予支持,扶助他们走自立的道路。

实施以上各项措施,共安置残疾人车主9061人。

与此同时,“三车”管理领导小组还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加强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从1999年8月中旬开始,上海市进行了车辆置换,置换一辆车4000元,全部由政府承担,共置换12314辆。有的残疾人车主交旧车不要新车,政府给予其一次性补偿(约有4000人)。在整个“三车”管理工作中,市政府投入了1.85亿元资金。
(二)贯彻中央六部(局、会)有关文件要求,原则对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放开口子

1995年, 中国残联、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下发后,为了贯彻这一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公安厅、省建委、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残联等部门于1996年5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残联字[1996)34号)。

2001年11月,省残联、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等七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残疾人专用车是残疾人重要的代步工具,代步问题是涉及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人权的大问题,

各地在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问题时要认真研究,慎重考虑,只能加强管理,不能取缔。

同时,要控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营运,现阶段由于残疾人就业情况比较紧张,各地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确需从事营运且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近期发展规划,给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应手续,准予营运”。

浙江省残联、公安厅、建设厅、·劳动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残联群[1996)84号),对专用机动车营运开了口子。而2001年,省政府颁布《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客运业务进行了限制。

该“办法”下发后,鉴于安排原机动车主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条件尚不充分,解决机动车营运问题还需要有一个过程,浙江省委、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从实际出发提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得从事道路营运业务;鉴于目前从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谋生的残疾人数量较大且转业困难,禁运需要一个过渡的时间,各级政府要控制数量,加强管理,确保营运秩序;在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要慎重稳妥,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利益;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残联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上述意见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残疾人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形式于2002年6月下发全省。

03

三、当前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有的地方未从实际出发,采取“一刀切”方法禁运,引发集体上访

近年来,有的地方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作为清理整顿的对象。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保障能力的实际,在没有弄清情况,又没有出台切实可行的保障残疾人生活出路的政策,也没有做细致的思想工作的情况下,采取“一刀切”方法取缔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使以此谋生的残疾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引起这些残疾人强烈不满, 以致引发集体上访,有的还到北京上访,给当地和首都的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影响。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两三年来,残疾人因机动车营运问题集体进京上访呈上升趋势。2000年,机动车集体访批次、人次分别占集体访总批次、人次的35%、24%,2001年为56%、72%,2002年为51%、66%。以2001年为例,残疾人因机动车集体上访就达32批,人数最多的一次达102人。

(二)大量健全人介入营运,导致车辆猛增,管理混乱

虽然一些地方如杭州市、哈尔滨市等出台了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审批办法,但多数地方(包括杭州市、哈尔滨市在内)有关部门没有切实执行凭证明严格审批、定点购车、专营专卖等措施,致使购车市场混乱,源头、渠道泛滥。由于营运有利可图,大量的健全人、外地人、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纷纷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进入营运市场,致使车辆猛增,并且还有不断发展的趋势。

据了解,目前杭州市、宁波市,真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专用车营运的分别只有1219辆、830辆, 只占两市残疾人专用车总量4000多辆、2000多辆的30%左右。上海市取缔前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有1.23万辆,而全市共有机动三轮车4.2万辆。哈尔滨市全市2000余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从事营运的仅有500辆左右。这些非法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混开,往往 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停放、挤占自行车道、行驶机动车道的现象时有发生,易造成交通事故。这种状况给城市交 通安全、正常秩序、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也给有关部门管理带来难度。

(三)残疾人专用车的车容、车貌、车况差,个别残疾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甚至有转租、出租收取租金的现象

现在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车型大都确定于90年代初、中期,设计比较落后,尾气排放超标,车型车况普遍较差。从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残疾人,对于车况车貌也不注意,有的车子十分破旧,外观不整洁且不统一,个别车辆属超期营运,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有个别残疾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和转租出租机动车的现象。

04

四、几点建议

(一)高度认识稳妥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的重要性

当前,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已刻不容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中央关于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要求出发,认识和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既要维护城市交通和治安秩序,又要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在处理这一问题过程中,各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慎重稳妥。


(二)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不搞一刀切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主要用于代步,原则上不应用于营运。因为残疾人驾车营运属高危作业,无论从残疾人的驾驶能力、反应能力,还是从载客载货造成机动车重心偏移来讲,都相对易发生交通事故,会给乘客安全带来影响。加上大多数没有参加相关保险,出了事故无法支付赔偿费用,也易造成社会纠纷。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残疾人是社会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普遍文化程度低、就业机会少、缺乏资金和信息,加之自身的残疾,致使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实现就业较为困难。尤其是在目前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随着下岗、失业职工的增多,部分残疾人的就业出路更窄,生活更加困难。鉴于残疾人就业困难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在目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城市,在政府还没有给残疾人找到替代性就业岗位前,可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适当把握”的原则,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就业措施,允许确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符合条件的少数残疾人从事营运。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一刀切”式的取缔势必会增添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从社会需求角度看,允许残疾人从事专用车营运,将有助于解决他们及其家庭的生存、生活问题,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同时一定程度上可弥补营运市场需求(目前在我国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城乡结合部、交通不十分发达的地区,机动三轮车存在市场营运需求),对城市公共交通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较好的城市,在能够确保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条件下,可有计划地逐步减少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直至不再以此作为残疾人的谋生手段。

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置换,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三)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拓宽就业渠道,逐步把下肢残疾人从机动车营运的岗位上转移出来

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按比例就业、办好福利企业安排就业、扶持个体从业等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拓宽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的就业渠道,

找好替代工作岗位;同时采取提高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标准或差额救助标准等措施,做好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工作,逐步把下肢残疾人从机动车营运的岗位上转移出来。

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制定优惠政策,要在公用电话亭、书报亭及电梯值班、社区保洁保绿、家政服务、家电维修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社区服务性岗位中拿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四)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管理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各地要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安、建设、交通、民政、劳动、工商、残联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管理领导小组,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并成立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营运管理办公室,加强管理和协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杜绝目前政策无法落实、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真正将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营运纳入规范化管理,彻底改变目前的无序状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客货运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车辆的管理,对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营运和残疾人未经批准从事营运的,应予坚决取缔。

要充分发挥地方残联、肢残人协会在残疾人机动三轮车管理中的作用。残联、肢残人协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有关管理工作,教育、引导残疾人遵纪守法,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对残疾车主的文明驾驶教育和学习交通法规等工作。要坚决制止残疾人出租、转租营运车辆的现象。

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购买机动车严格审批、凭残疾人证、专营专卖、定点购车等措施,把住购车源头关。在允许营运的区域,应控制营运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总数,并可对营运时间、路段作出限定。对破旧、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要整饰车容或进行置换,并统一标识。

各地要采取控制总数不再批准新车营运的做法,通过市场自然淘汰,逐步减少,以保证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稳妥过渡,最终实现残疾人机动车完全用于代步。

(调研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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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残工委:关于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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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您听到了吗?这是残疾人真真正正的心声啊!

我们不想拖国家的后腿,不想吃低保拿补贴,不想自生自灭!

我们想靠自己,自强自立,我们只是想要一个平等就业的机会啊,为什么就那么难呢?

请让我们营运机动车,这不是恳求,而是要求,这是我们的权利,谁也不能夺取。

我们希望残疾人朋友团结起来,一起发出我们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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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装作没看见,永远冷漠卑微。

我们要生存,我们要自立,同胞们起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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